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4-10-23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賴士葆等22人及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的「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焦點在於釐清地方稅範圍及是否解除徵收率調高30%之限制。朝野立委就修法是否涉及正在訴訟中的個案、中央放權與地方財政自主等議題展開辯論。因未能達成共識,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並建議財政部應針對地方稅法通則進行全盤檢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修正,明定地方稅範圍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並增訂地方政府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不適用徵收率調高30%之限制。
- 修法是否涉及現正訴訟中的個案、是否應與第3條一併通盤檢討以落實地方財政自主。
相關爭議
- 個案修法疑慮:郭國文認為相關修正牽扯到花蓮縣與砂石業者仍在纏訟中的個案訴訟,恐落入個案修法口實;賴士葆則反駁該案自第10屆起便因屆期不連續而持續推動,立法本為通案且歷來修法皆可能影響既有訴訟,不應被政治化貼標籤。
- 修法完整性與財政紀律:郭國文指出若僅修改第4條解除新增稅源比率限制,將使地方自治權無法預測,應連同第3條的六大限制一併配套修正;李慶華及賴士葆則認為第4條修正僅屬文字明確化與權力下放,至於第3條的通盤考量可由財政部另行召集會議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牽涉花蓮縣與砂石業者仍在訴訟中的個案,恐有為個案修法的疑慮。
- 認為放寬第4條而不處理第3條的六大限制,將使地方新增稅源無比率限制,導致地方自治權毫無依循、無法預測。
- 主張財政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地方稅法通則提出全面性的行政院版本草案,以實質充實地方財源。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調提案內容中性專業,旨在將中央權力下放給地方,賦予地方更多彈性與自主權。
- 指出本案自第10屆即已提出,並非針對特定個案,不應將修法政治化或戴上帽子。
- 主張若無法達成共識則保留送院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委員提案主要是讓第4條地方稅範圍的立法意旨更明確,屬於文字上的明確化。
- 表示第3條限縮範圍涉及全盤性考慮,需配合財劃法修正進行檢討,財政部尊重委員會與協商處理結果,並可回去另行召集會議研議。
相關後續
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8801
- 卷/期/冊
- 113/88/1
- 發布日期
- 2024-11-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