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4-10-23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傅崐萁等16人及許宇甄等20人擬具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朝野立委就連署程序是否應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證日期、罷免門檻是否遭實質提高、個資保護與防範詐騙、修法時機及涉己事項迴避等議題激烈交鋒。因在野黨團代表相繼離席,致使朝野未能達成共識,主席宣佈散會並將送交院長進行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罷免連署是否應加嚴程序、增訂繳交身分證影本與發證日期以防範造假,以及是否涉及提高罷免門檻與侵害個資隱私。
相關爭議
- 連署防弊與個資隱私:國民黨與民眾黨主張為防範死人連署及造假亂象,連署應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規定填具發證日期並附上身分證影本;民進黨則強烈反對,認為強制繳交身分證影本將嚴重侵害個資隱私、助長詐騙,並在第一階段連署即實質封殺、閹割人民的罷免權。
- 修法程序正義:民進黨批評本案未經委員會實質審查即逕付二讀,且質疑當日黨團協商僅預設過水,隨即由立法院院長排定次日朝野協商,是為加速在週五院會強行表決通過。
- 涉己事項與歷史立場:民進黨翻出國民黨2019年反對公投連署附身分證影本的文宣,指責藍營昨是今非;國民黨則回擊民進黨過去也有委員曾提案連署增列發證日期或相關身分證明規定,雙方就歷史提案與修法動機互指對方雙重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指出選罷法在連署過程中存在許多亂象,包括錯假連署、抄名冊及死亡連署,現行規定無法有效查核。
- 主張將公民投票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精神納入,要求連署須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發證日期,以恢復罷免的嚴謹性與公平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案未經內政委員會實質審查即逕付二讀,且批評院長已預先排定次日協商,使本次協商形同過水與強渡關山。
- 強調修法攸關憲法保障人民之罷免權,不應為增加連署難度而沒收人民權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選罷法門檻已高,從近期罷免案多數失敗即可證明,無需大幅提高成案難度。
- 質疑國民黨意圖透過連續三天排會與院會表決強行通過修法,並澄清其過去提案僅要求填具發證日期,並非繳交身分證影本。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先前委員會排審時遭民進黨委員佔領主席台與軟禁議事人員,導致無法進行實質討論。
- 強調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亦需身分證影本,修法是為了防堵死亡連署與造假流弊,並非害怕罷免。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表示民眾黨不贊成盲目提高罷免門檻,但支持罷免程序應力求公平與正當性。
- 主張為確保連署真實性並預防死人連署,民眾黨支持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程序要求填寫身分證相關資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涉及立法委員本身利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在委員會充分討論。
- 主張若要修選罷法應一併檢視公投法,不應分開處理而造成標準不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拿出2019年國民黨反對公投連署附身分證影本的文宣,批評國民黨當年稱其為「殺公投、侵害隱私」,如今為了防止大罷免潮卻自相矛盾。
- 指控國民黨強推身分證影本規定是為了利用個資疑慮威嚇民眾,藉此在前端封殺罷免、閹割人民權利。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回應2019年修法討論,認為法律會隨著時空環境與選舉造假惡化而滾動式修正。
- 強調附上身分證影本與發證日期能便於查核連署真實性,若連署單位善盡保護責任即不會有外洩疑慮。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指出歷史上造假連署多由特定政黨發動且現行法律與程序皆可查出不合格率,因果關係不存在,修法實質目的即是提高罷免門檻。
- 批評法案文字粗糙,且發證日期與身分證影本在資安及詐欺猖獗的現今極易被濫用,並建議涉己事項應自次屆起實施以維護信賴利益。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主張選罷法討論旨在讓權利行使更為嚴謹與神聖,國民黨版本是希望罷免更為細緻。
- 建議若民進黨對隱私有疑慮,可提出正面表列或實際解方來解決僵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背景源於今年基隆市長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通過,國民黨因害怕大罷免潮而急於加嚴制度。
- 認為實務上如蝦皮與信用卡認證僅需發證日期即可增加信用,與強制繳交身分證影本完全不同。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連署需繳交身分證影本將大幅提高難度並引發詐騙疑慮,相關刑事判決眾多。
- 主張修法應透過公聽會諮詢專家或討論電子連署等替代方案,而非匆忙通過。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協商應互相尊重彼此意見,強迫百姓繳交身分證影印本會剝奪百姓的罷免權利。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威權統治的歷史記憶讓人民對交出身分證反對特定政黨充滿恐懼,且在當前個資與境外資安受關注的環境下不應強推此法。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列席會議聽取朝野委員對選罷法修正草案之意見表達。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列席會議參與選罷法協商並備詢。
相關後續
- 因民眾黨團代表及國民黨團部分代表相繼離席,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
- 主席林思銘宣告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本次協商無法達成結論,將向院長請求進行後續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8801
- 卷/期/冊
- 113/88/1
- 發布日期
- 2024-11-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