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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字第9號國會職權專報與監察院預算解凍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院113年度預算解凍案,並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國會職權行使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該判決對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調查權與人事同意權的限縮,多位立法委員對此表達強烈不滿,認為國會權力被大幅弱化,而監察院預算解凍案則在爭議中通過。

討論事項一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三)

核心議題

  • 分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立法院職權行使的影響,特別是關於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質詢權、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等條文的合憲性與違憲性。
  • 探討判決結果對國會監督行政權的限制,以及未來立法院職權運作的困境與修法方向。

相關爭議

  • 國會權力弱化與憲政體制失衡: 多位立法委員(黃國昌、林思銘、翁曉玲、吳宗憲、羅智強、賴士葆)認為判決大幅限縮國會權力,使其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或「最弱國會」,導致總統有權無責,走向超級大總統制或獨裁。
  • 藐視國會罪違憲與官員說謊責任: 黃國昌、羅智強、傅崐萁等委員質疑判決宣告藐視國會罪違憲,形同允許官員在國會殿堂虛偽陳述而無法律責任,與其他民主國家慣例相悖。
  • 總統國情報告義務與權力分立: 在野委員不滿判決認定總統無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且立法院不得強制要求或指定內容,認為此舉違反責任政治。
  • 立法程序瑕疵認定: 沈發惠委員指出憲法法庭判決雖未宣告立法程序違憲,但明確提及程序「難謂無瑕疵」,反駁在野黨稱程序合憲的說法;而周秘書長則個人認為程序無瑕疵。
  • 大法官判決的正當性與客觀性: 林思銘、翁曉玲、羅智強、賴士葆等委員批評大法官判決是「執政黨打手」、「保皇判決」、「大法官擴權造法」,質疑其公正性與專業性。
  • 調查權限縮與強制力不足: 委員們普遍認為判決限縮國會調查權,取消強制處罰機制,使立法院無法有效追究官員責任,削弱監督功能。
  • 人事同意權要求與具結義務: 判決取消被提名人具結義務及罰鍰,委員認為這將讓被提名人可無視立委審查,影響審查效力。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判決使國會調查權被徹底掏空,讓台灣國會體制成為「獨一無二的民主怪胎」。
  • 指出判決宣告公務人員在立法院虛偽陳述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導致無法科以刑事責任,此為憲法法學的特殊性。
  • 質疑判決將2008年修訂的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宣告違憲,讓獲得40%選票的總統成為「超級大總統」。
  • 批評判決認定行政官員不經立法院同意即可缺席備詢,使立法院函文要求備詢成為違憲,並質疑立法院提案譴責或移送監察院的權力是否也受限。
  • 對判決取消人事同意權審查中被提名人具結義務表示不滿,認為這將無法確保其證詞真實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譴責大法官判決是「大開民主倒車」,向綠色執政靠攏,是「執政黨的打手」,「風骨蕩然無存」。
  • 認為判決實質廢除了國會對總統國情報告的強制要求,使總統可自行決定報告內容與是否詢答,導致總統「有權無責」。
  • 對於判決認定立法程序合憲但有瑕疵,要求當時批評程序違法的民進黨及誤導社會大眾的人道歉。
  • 質疑判決對「反質詢」的定義將助長官員氣焰,認為其定義明確不應再行解釋。
  • 批評判決取消國會調查權的強制處分權,是「打臉自己」並弱化國會監督功能,使國會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法庭判決多次提及立法程序「難謂無瑕疵」或「存有瑕疵」,證明民進黨對程序瑕疵的指控並非不實。
  • 指出憲法判決依據的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國會權力受限是憲法設計,而非大法官「拔了立法院的牙」。
  • 認為大法官對反質詢的定義清晰,區分主客易位與禮貌性疑問句,否定了國民黨對反質詢的廣泛定義。
  • 批評在野黨對大法官判決進行「抹黑」、「污名化」,認為這將傷害台灣民主體制及憲政機關公信力。
  • 主張立法院應儘速依釋憲結果行使人事同意權、終止違憲的調查委員會,並啟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成為「違憲的更生人」。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判決是告訴立法院不能成為「到處亂咬人的瘋狗」,國會應自律而非濫權。
  • 強調立法委員應恪遵憲法及大法官解釋,若藐視憲法將受「最嚴厲之制裁」,即政治上的民主課責。
  • 批評在野黨委員對判決的「超譯」與「帶風向」,例如將藐視國會罪違憲解讀為大法官同意官員說謊。
  • 呼籲在野黨停止詆毀、攻擊大法官,並要求立法院儘速依釋憲結果行使人事同意權、終止違憲的調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並啟動職權行使法修法。
  • 強調立法院應從過去釋字585號、613號、748號的修法經驗中學習,恪遵憲法啟動必要修法,不要再成為「違憲的累犯」。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強調作為民主法治國家,各機關職權行使應符合憲法框架,國會改革修法也應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 認為立法院應尊重並遵守憲法法庭判決,並依其意旨行使職權。
  • 就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主張賴總統已表達願在合憲情況下來國會報告,立法院應釋出善意,促成此憲政慣例。
  • 要求秘書長針對國會擴建計畫提出進一步進度報告,並呼籲儘速啟動,以提升議事品質與親近人民的場域。
  • 指出本次憲判已為國會改革劃出憲政機關權力分立界線,未來修法應落實權責相符,符合憲判意旨。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召委安排本專報的動機,認為民進黨是想「把國會做小」,大法官判決正合其意。
  • 批評大法官判決違反過去受理釋憲案的準則,並在暫時處分中透露結果,認為大法官「早就做成心證」。
  • 指出判決造就了「超級大總統」與「全世界最弱的民主國會」,並認為大法官「擴權造法」,是「司法奇蹟」。
  • 肯定周秘書長在國會改革修法過程中堅持議事正當法律程序,維護國會議事自主精神。
  • 擔憂判決後遺症,認為大法官保障官員說謊權利,摧毀民主問責制度,並預期未來將有更多釋憲案,要求立法院增編訴訟經費。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法庭判決輕輕放過立法程序瑕疵,是「挖苦」立法院「沒水準」,而非肯定國會自律。
  • 強調憲法設計本身就限制立法院權力,大法官只是依憲法條文解釋,而非大法官「拔了立法院的牙」。
  • 批評在野黨對大法官判決的態度是「給大法官潑屎」,將憲政機關「污名化」,傷害台灣民主政治。
  • 指出憲法判決宣告藐視國會罪違憲,是反對立法院無限擴張權力,懲罰百姓,認同此為其預期結果。
  • 認為大法官應作為「人民的打手」,捍衛憲政基本權利,而非受民意基礎或政黨影響。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委員與公務員皆應恪遵憲法,憲法法庭判決具有拘束力,必須遵守。
  • 質疑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未來大法官人選的「審判標準」,認為是企圖挑選合意的大法官以改變憲判結果。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對總統國情報告的意旨並非總統單方面主動,而是雙方皆可表達意願,但無強制性,且立法院不能指定報告範圍。
  • 要求秘書長提供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新法下未違憲部分的最低時程評估,並於1週內提交委員會。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明確提及立法程序有瑕疵,與秘書長個人認為無瑕疵的觀點相左,並提醒秘書長恪遵憲法。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判決打造出「全世界民主國家裡面最弱的國會」,質疑這對國家是福是禍。
  • 指出民主政治應以責任政治為基礎,但判決卻塑造出「有權無責」的總統,走向獨裁。
  • 反駁民進黨指控修法「黑箱立法」與「沒有討論」,認為判決認定程序合憲,且民進黨委員發言時間最多。
  • 批評判決限縮立法院調查權,使國會無法查核弊案,並質疑判決對移送監察院的認定與其他機關不符。
  • 引述湯大法官的「五條狗」比喻,強調五權分立應互相制衡,不允許任何一權獨大,呼籲不分黨派共同維護憲政。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將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比喻為民進黨「耀武揚威的人頭」,認為其被傳召是為了示威。
  • 批評主席鍾佳濱安排專報是為「清德老仙」搭台,邀請的律師是「BGM」,缺乏公正性。
  • 認同詹森林與朱富美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質疑判決保障官員說謊權利,與民主國家常識及國際慣例相悖。
  • 指出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民主國家均對官員在國會虛偽陳述設有罰則,反諷大法官判決「羞辱民主國家」。
  • 譴責民進黨過去曾提案對虛偽陳述處罰,如今卻反對,是為擴張權力而「打臉自己」,並呼籲透過修公投法制衡大法官。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判決使立法院從「矮子國會」回到「侏儒國會」,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
  • 指出大法官可能不了解事務官沒有政治責任,卻要他們負政治責任,顯示判決「脫離現實太遠」。
  • 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為例,批評行政院不編足預算,且違法動支基金,顯示政府回到「威權、極權、霸權」。
  • 強調監察院及北檢在超思雞蛋案中拖延已久,功能不彰,而立法院調查權又被掐死,導致弊案難以追究。
  • 呼籲若對現行制度有質疑,應提出修憲,但目前修憲困難,顯示台灣憲政體制面臨困境。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質疑秘書長周萬來對「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是否違憲」的說法,強調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明定可邀請,應屬合憲。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明確表示總統與立法院皆無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但立法院仍可邀請,最終決定權在立法院。
  • 表示賴總統已明確表態願依憲判意旨來國會報告,若立法院多數黨拒絕,總統便無法來,呼籲立法院釋出善意。
  • 強調憲判已為憲政機關權力劃出界線,國會改革應重整腳步,務實討論下一步,並符合憲判意旨。
  • 要求秘書長修正其對法條的錯誤解讀,並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譴責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在5月時對秘書長周萬來施暴,要求郭國文道歉,並呼籲秘書長「硬起來」追究責任。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已認定舉手表決沒有違憲,要求民進黨為此前對秘書長的不實指控道歉。
  • 質疑監察院在超思雞蛋案中拖延已久,糾正案提出後,北檢又遲遲未有行動,導致弊案真相難以追究。
  • 批評監察院功能不彰,而大法官判決又掐死國會調查權,導致台灣弊案叢生卻無人能查的困境。
  • 強調人民期待真相,呼籲監察院、檢調及立法院應共同努力,彰顯各自功能,不能再拖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次釋憲後,國會的立法權與監督力道減弱「百分之六十以上」,變成「沒有牙齒的老虎」。
  • 批評大法官「毀憲亂政」,侵犯立法權,直接將職權行使法條文「掐死」,取代立法院立法。
  • 指出大法官判決後,賴清德總統立即表示願來國會報告是「吃立法院豆腐」,因憲法規定每年3月前,今年已無空間。
  • 認為大法官判決是「自作賤,自甘墮落,變成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並稱其為「社會最大的亂源」。
  • 主張應修公投法,用人民力量來壓制大法官,以解決大法官「忤逆民意」的解釋所造成的社會亂源。

相關人員回應

周萬來 立法院秘書長

  • 針對憲法法庭判決,表示其作為幕僚長,職責是依判決整理資料,不宜批判,但個人認為判決可能「擴大對於立法權的一個限縮」。
  • 說明在國會內虛偽陳述若科以刑事責任,依大法官解釋將違憲,且此為憲法法庭所奠定的憲政價值,難以透過修法補救。
  • 證實憲法法庭判決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條文違憲,導致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決定權受限,僅總統可主動咨請立法院同意。
  • 回應立法程序瑕疵問題時,強調憲法法庭認為屬「國會自律範疇」,但個人認為立法程序並無瑕疵。
  • 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對人事同意權的影響,包括投票方式、審查門檻及被提名人具結義務的取消,並表示已請幕僚安排相關作業流程。
  • 同意國會立法權因判決而「減弱了不少」,「比較沒辦法發揮」監督力道,特別是文件調閱和國情報告職權被萎縮。
  • 回應國會擴建進度,表示幕僚作業已簽辦,待朝野協商後續發包,但院長因政治議題繁忙,將再向其報告。

李俊俋 監察院秘書長

  • 報告監察院113年預算解凍案,說明人員維持費用、水電費、資訊管理及國家人權業務等預算凍結原因與解凍需求。
  • 解釋監察院人事費缺額主要因保警退休不補及技工工友難以轉任,水電費則因古蹟建築及電費上漲造成預算不足。
  • 強調資訊管理預算對維持陽光四法系統運作的重要性,以及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對推動中程策略計畫的必要性。
  • 回應超思雞蛋案,說明監察院已提出糾正案,並將另起彈劾案,但需等待檢調調查完畢後才能調閱卷證進行後續調查。
  • 指出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若司法系統已採取行動,需暫停等待司法結果,強調監察院是事後權,依法律規定行事。

李荃和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研習所副執行長

  • 認為大法官憲法判決對全國各機關具有拘束力,宣告違憲的法條應被遵守。
  • 解釋大法官判決在論述上兼顧「刑事路徑」與「功能路徑」,依憲法明確規定或過往釋憲實務進行解釋。
  • 指出判決對違憲條文有不同效力宣告,包括「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與「不違反此前提下應屬合憲」,影響未來修法方向。
  • 同意立法委員應恪遵憲法,但宣誓詞中的「嚴厲之制裁」屬民主和政治責任,非法律責任。
  • 認為大法官判決並未同意官員在國會說謊,而是對藐視國會罪的處理有其法理與審查原則,對判決的「超譯」可能源於理解不深入。
  • 同意憲判對反質詢的定義清晰,區分主客易位與禮貌性疑問句,這不構成反質詢。
  • 確認憲法判決對調查權的行使限定於院會決議,委員會層級的調查小組違憲,且調查權沒有強制性。
  • 同意只有釋憲機關能修訂憲判見解,且大法官可依時空背景調整對憲法價值的理解。

林俊宏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 指出113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審查原則與過去對憲法的理解並無太大差距,強調憲政基本原則的累積與完整化。
  • 解釋判決對立法程序要求「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對總統國情報告則依「權力分立」概念,並非新標準。
  • 認為判決對調查權、質詢權、聽證權的標準與過去大法官所建立的釋字461號、585號、729號等解釋是相同的,僅有部分補充。
  • 呼籲立法機關應秉持憲政原則與憲法依據重新調整立法,因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存在「非常多的違憲狀態」。
  • 同意人民不服三審判決可聲請憲法法庭釋憲,且大法官可因時空背景或對條文理解調整憲判見解。
  • 同意憲法判決對調查權的行使限定於院會決議,不得由委員會行使,且主要原因在於確保權力分立,避免立法院透過法律增加憲法機關本無的義務。
  • 同意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但不能指定報告範圍,因為沒有強制性。

廖烱志 總務處處長

  • 說明國會擴建案的幕僚作業已簽辦,待朝野協商後將進行後續發包規劃。
  • 表示目前規劃仍以原先圈列的6個場址為基礎,但地點選擇需等待全院共識。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秘書長將請法制局研究委員所提大法官判決相關疑問,並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向召集委員報告交通及經濟委員會所成立的調查小組後續處理方式。
  • 立法院秘書長將計算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新法未違憲部分所需的最低時程,並於1週內提交委員會。
  • 立法院秘書長將向院長報告國會擴建計畫進度,並將依委員指示儘速處理。

討論事項二

監察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監察院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解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事項第二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通過。

討論事項三

監察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一)至(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一至五)

核心議題

監察院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一)至(五)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解凍,內容涵蓋人員維持、水電費、資訊管理及國家人權業務等項目。

相關爭議

羅智強委員對監察院預算解凍案有疑慮,認為監察院未展現足夠機關效率,特別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廢死計畫違背民意,因此無法接受解凍。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對監察院預算解凍案表示疑慮,認為機關效能與預算使用應有極大相關。
  • 無法接受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長期廢除死刑」的計畫,認為其違背人民意志。

相關人員回應

李俊俋 監察院秘書長

  • 綜合報告監察院113年預算解凍案,共1項報告事項及5項討論事項,已於4月及7月提交書面報告。
  • 說明人員維持費用凍結因保警缺額不補及技工工友難補實,但預算員額核實甄補。
  • 解釋水電費預算不足因監察院為古蹟且台電電費多次調漲,雖已實施節能計畫仍難以彌補漲幅。
  • 強調資訊管理預算對維持26個陽光四法系統穩定運作及資安防護的重要性。
  • 說明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用於推動「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包含陳情申訴、人權報告、系統性訪查等,凍結將造成業務推動困難。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至五案監察院113年度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102
卷/期/冊
113/91/2
發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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