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消防法修正草案:聚焦吹哨者保護、救災資訊與罰則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消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擴大吹哨者保護、確保消防人員資訊權與職安,以及調整相關罰則。會議針對吹哨者權益、災害搶救資訊備置與更新、罰鍰金額等議題進行熱烈討論與協商,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維持院版或現行條文,並通過 7 項附帶決議,全案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多項委員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消防法修正案,聚焦於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責任、擴大吹哨者保護機制、確保消防人員搶救災害時的資訊權與職業安全衛生,以及調整相關罰則以遏止不法。
- 討論重點包括危險物品場所資訊的即時備置與更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義勇消防人員權益,以及對違規行為的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
相關爭議
- 吹哨者保護機制:委員提案要求增列法律扶助、減輕或免除特定罪刑,並明訂主管機關查證時限;內政部則認為應由勞工相關法規或揭弊者保護法統一規範,且查證時限應依地方政府內規辦理。
- 搶救必要資訊之備置與更新:委員主張資訊應固定存放、定期更新、納入實驗室、定期上傳網路平台、建立重機械業者資訊;內政部/消防署則認為部分作法會增加消防人員檢查負擔、現行化學雲已整合資訊,且需給予時間整合科技系統。
- 重機械調度費用:委員提案要求業者支付救災所需重機械調度費用,認為屬企業社會責任;消防署則對全國性立法持保留態度,建議先讓地方自治條例試辦。
- 罰鍰金額與裁量基準:多位委員提案大幅提高各條文罰鍰上限與下限,或以場所年營業額比例作為裁罰基準;消防署則強調院版已大幅提高罰鍰,且考量罪刑法定原則、因果關係認定困難、營業額認定爭議及公平性問題,建議維持院版或已修正額度。
- 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委員提案增列情節重大或多次未改善者應予停業處分;內政部則認為各類場所違規樣態不一,不宜一概而論,應由地方政府依個案判斷以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核心精神為減少消防人員搶救災害事故的不幸,維護其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
- 主張吹哨者保護應與勞動基準法切齊,包含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無效,並要求主管機關應於 60 日內書面通知處理情形。
- 建議主管機關應會同工業區主管機關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工業區密集區域,以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責任。
- 建請研議給予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主張平時應備置並隨時更新必要資訊,特別是危險物品資訊,不應將責任推給工廠管理。
- 強調消防署應負起消防檢查責任,可透過定期發函要求更新資訊或運用科技手段,而非增加第一線負擔。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主張吹哨者保護應增列「單位主管、雇主為不利處分者,無效」之條文,並關切法律扶助配套。
- 針對救災時重機械調度,認為業者應支付相關費用,此為進步立法,但若中央有顧慮,至少要確保地方自治條例(如桃園市)不會因母法未允許而被牴觸。
- 建議若法條不嚴格要求平時稽查,則應大幅提高罰則上限,以重罰於後。
黃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納入 60 天內向吹哨者回報案件進度及提供法律協助,並嚴格保護吹哨者身分。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明確說明修正動議是否釐清消防人員針對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場域的公權力,確保周邊安全。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大幅提高罰款金額,特別是針對有規模的大型場所,以避免重大火災事件再次發生。
- 建議將部分罰鍰金額從 10 萬元至 300 萬元提高至 10 萬元至 500 萬元,以及從 2 萬元至 150 萬元提高至 2 萬元至 300 萬元。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主張對於未能立即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等資訊而延誤救災者,應將罰款提高至 5 萬元至 500 萬元,以減輕消防人員救災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簡萬瑤 消防署副署長
- 說明將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與倉庫納入規範,但強調一般倉儲業者若須不斷更新物流儲放位置,將造成業者困擾及外勤同仁檢查負擔。
- 指出化學署已建置化學雲,整合勞動部、化學署、經濟部等危險物品資料,並要求隨時更新。
- 回應已與委員溝通並同意修正的條文包括第 25 條之 1、第 25 條之 3、第 27 條之 1、第 28 條、第 35 條、第 37 條、第 42 條及第 43 條。
- 坦承洪孟楷委員辦公室堅持將法律扶助納入吹哨者條款。
蕭煥章 消防署署長
- 報告內政部正協調國土署將建築平面資料即時上網,並與環境部化學署協調將化學工廠申報資料備份至消防署,以整合救災所需資訊,預計有 5 年計畫更新 119 派遣系統。
- 針對重機械調度費用,表示地方自治條例(如桃園市)試辦會支持,但全國性立法因收費合法性及救災型態複雜性,目前持保留態度,待試辦結果評估納入母法。
- 解釋本次修法已大幅提升罰鍰金額,強調其為消防法史上最高,並說明不同違法情節的罰鍰區間,尊重委員會對上限的調整決議。
- 指出刑事罰部分另有條文處理,將配合法務部意見。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針對草案第 35 條關於場所管理權人刑事責任,表示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並建議黨團及委員提案酌予調整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 提及委員提案第 43 條之 1 亦規範火災發生時違反第 21 條之 1 規定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建議併同審議。
- 對其餘草案內容,表示尊重主管機關與立法院之職權與決定。
孫承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 表示尊重內政部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支持消防法修正草案,以敦促企業重視風險管理、降低火災成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與職安保障。
相關後續
- 第 15 條修正通過,納入「單位主管、雇主為不利處分者,無效」條文。
- 第 21 條之 1 修正通過,針對搶救必要資訊的提供與即時更新,以及重機械調度等內容。
- 第 25 條之 1、第 35 條、第 37 條、第 42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 25 條之 3、第 27 條之 1、第 28 條修正通過。
- 第 43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 43 條之 1 修正通過,調整了各項違規行為的罰鍰金額上限與下限。
- 通過 7 項附帶決議,內容涵蓋義勇消防人員健檢補助、工業區說明會、化學品資訊更新與查核、獨立救災資訊系統評估、大型倉儲消防設施列管進度追蹤、高風險場所事前規劃與演練,以及義勇消防組織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本法所定為限。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請內政部將本次審查時有修正之條文如有補充立法說明,儘速送至委員會,並列入公報紀錄,納入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所列 22 案「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且不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召集委員宏陸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102
- 卷/期/冊
- 113/91/2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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