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業務報告與證券交易稅修正審查:聚焦當沖降稅延長、資產管理中心及防詐監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30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稅條例
財政委員會邀請金管會進行業務報告並質詢,同時併案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會議核心討論圍繞當日沖銷交易稅率減半優惠之延長期限(3 年或 5 年)、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具體策略、虛擬資產(VASP)之專法進度與洗錢防制監理,以及強化金融防詐、實支實付醫療險新制影響等議題。最終決議將當沖降稅延長 3 年之修正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多項預算日程與臨時提案照案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就南非幣暴險、虛擬資產開戶限制等議題限期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率所屬機關首長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 113 年度國內金融市場概況、金融業獲利情形與 6 大施政重點,包含強化資本韌性、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虛擬資產專法進度及完善金融防詐體系。
相關爭議
- 美國大選對台股衝擊:委員擔憂川普當選後對半導體關稅政策及地緣政治壓力將引發股市非理性波動,質疑金管會因應劇本之具體性與有效性。
- 虛擬資產監理落差:委員質疑國內僅 26 家業者完成洗錢防制聲明,且 76% 的交易發生在境外平台,官方對非法廣告與境外平台之管轄力道不足。
- 金融營業稅調降爭議:金管會立場支持調降金融營業稅至 2%,但財政部基於國家租稅政策考量仍維持 5%,引發跨部會協調不力與金融競爭力流失之疑慮。
- 建商圈地貸款管理:立委質疑公股行庫(特別是土地銀行)未落實央行關於購地貸款應於 18 個月內動工之規定,變相協助建商養地。
- 南非幣暴險風險:南非政情不穩導致金融三業於南非幣相關商品暴險高達 4,216 億元,委員要求提高風險權數或限制投資以降低損失。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拉高金融併購公開收購門檻是否會增加金融機構大型化的困難。
- 關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如何與薪資成本高、稅制優惠的新加坡競爭留才與留財。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要求虛擬資產專法審查應防範中資背景滲透,並主動要求國際大型交易平台落地受管。
- 質疑期貨公會刪除 70 歲以上投資限制之風險,應加強業者 KYC 責任與重罰違規勸誘。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提出因應美國大選衝擊台股的具體救市劇本。
- 建議評估開放一般投資人透過複委託買賣比特幣 ETF 之時程。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類全委保單多由外商投信代操且投資境外基金,無法落實「壯大本土投信」政策。
- 建議提高南非幣商品之風險權數,並評估限制金融三業投資南非國債。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要求加速虛擬資產業者審查,縮短行政程序時間,避免業者成為化外之民。
- 建議金管會應與業者共商推出補充型長照商業保險,因應超高齡社會需求。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抨擊公股行庫助長建商圈地,要求針對購地貸款逾 18 個月未動工者應立即調整條件或收回貸款。
- 主張應引導壽險資金回流台灣投資公共建設與長照產業,而非大量投資高風險海外債券。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113 年 1 至 8 月金融三業獲利達 8,192 億元,較去年同期顯著成長,具備相當金融韌性。
- 針對美國大選已與證交所研擬多套因應方案,針對非理性波動將採取必要穩定措施。
- 虛擬資產專法預計於 114 年 6 月前送行政院,11 月底將實施登記制納入刑責管理。
- 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將推動資產管理專區,並由高雄市政府率先響應提供行政誘因。
- 實支實付險新制是為回歸損害補償原則,避免道德風險,將研議更具彈性的醫療支出保障方案。
相關後續
- 請金管會就高齡客戶投資總額及爭議案件統計,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協調,秉持風險基礎原則審查 VASP 業者開戶申請,於 3 週內提報。
- 金管會需於 1 個月內針對南非幣暴險及應對方案提交評估報告。
- 針對雲端發票抽獎重複中獎爭議,財政部需於 1 週內查明有無舞弊並公布中獎率。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等 10 案及相關會議紀錄案
核心議題
核心議題在於是否延長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 1.5‰ 的優惠期間,以維持市場流動性及台股競爭力。
相關爭議
延長期限之爭:行政院版主張延長 3 年;部分立委提案主張延長 5 年以利市場長期穩定;民眾黨團則主張應逐年遞減稅率並最終回歸常態,以維護租稅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當沖降稅應一勞永逸永久化,避免每隔幾年就要重新討論產生的不確定性。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 5 年,認為目前股市成交量穩定,降稅是維持市場熱度的關鍵因素。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認為長期降稅有損租稅公平,主張應有遞減機制或落日條款,使市場機制回歸正常。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部長 財政部
- 建議延長 3 年較為適當,符合納保法租稅優惠應適度且達成政策目的之原則。
- 指出 106 年實施至今已達活絡市場效果,未來仍須視國際情勢波動適時調整。
相關後續
- 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當沖降稅延長 3 年)及第 16 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修正條文第 12 條(滯納金與怠報金回歸稅捐稽徵法)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於 2 個月內檢討代徵獎金制度之存續必要性。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201
- 卷/期/冊
- 113/92/1
- 發布日期
- 2024-11-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