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審查:聚焦萬年稅單與稅審官設置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30
LawTrace 法律歷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送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旨在改革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以解決「萬年稅單」問題、落實「總額主義」並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討論焦點包括稅務審查官的設置與資格、當事人協力義務的範圍、及稅務事件審理的公平性與效率。多位委員對法案的透明度、稅審官的中立性及遺產稅制等提出質疑,最終決議將持續審查並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所提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旨在改革現行稅務行政訴訟制度,解決「萬年稅單」問題,透過導入「總額主義」和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以達紛爭一次解決。
- 同時配合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設稅務審查官及多元化法官助理進用方式,以提升稅務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效率。
相關爭議
- 公聽會透明度與資訊公開: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舉辦的公聽會民間代表過少,且未公開直播與會議紀錄,淪為過水形式;司法院則澄清公聽會與研修會性質不同,研修會為內部研討。
- 稅務審查官聘用資格爭議:銓敘部反對稅務審查官列薦任職等卻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認為牴觸聘用條例;黃國昌、沈發惠、吳宗憲等委員也質疑其合法性與制度設計。
- 租稅處罰與當事人協力義務:黃國昌委員質疑草案將租稅處罰納入當事人協力義務範圍,恐變更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並與無罪推定原則衝突;司法院回應立法理由未特別說明要變更,但承認條文未區分。
- 總額主義下新處分之審級利益:財政部對草案第20條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另發現應課徵稅捐,無須申請復查及訴願即可逕行進入行政訴訟,有疑慮,認為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審級利益。
- 稅務審查官中立性與武器不平等:莊瑞雄、鍾佳濱、吳宗憲等委員擔憂稅審官來自稅務機關,可能導致人民覺得「球員兼裁判」或「武器不平等」,影響其獨立判斷;司法院則以智財法院技審官經驗為例,強調會嚴格要求中立性。
- 遺產稅「絞殺性租稅」問題:鍾佳濱委員引用憲法法庭判決,質疑現行遺產稅制可能導致繼承人繼承金額遠少於應繳稅額,形成「絞殺性租稅」,並探討總遺產稅制轉向分遺產稅制的可能性。
- 雲端發票抽獎活動公平性:羅智強、賴士葆、洪孟楷委員質疑財政部雲端發票抽獎活動有4人重複中大獎,機率極低,懷疑存在舞弊或駭客入侵,要求財政部儘速查明並公開結果。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委託研究報告未公開、公聽會民間代表過少且未公開紀錄,批評為「黑箱」或「走過水」。
- 質疑稅務審查官列有官等卻以聘用條例進用,恐創設「黑官」。
- 質疑草案將租稅處罰納入當事人協力義務,可能變更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排除無罪推定原則。
- 要求司法院提供研修會討論紀錄及相關立法資料。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拒絕提供委員會審議討論紀錄,並批評大法官會議解釋導致官員不提供資料無法律責任。
- 質詢財政部雲端發票抽獎活動有4人重複中大獎,質疑公平性,要求查明是否為財政部員工中獎及舞弊可能性。
- 批評主席對黃國昌委員的「回馬槍」說法,認為主席在質詢後對委員進行評論不當。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為司改國是會議重要結論,旨在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並落實「總額主義」。
- 澄清研修會與公聽會性質不同,認同公聽會內容應公開,但研修會為內部研討。
- 關切賦稅處罰是否納入當事人協力義務,以及稅務審查官能否用聘用條例聘用,建議司法院釐清。
- 建議司法院研議虛擬資產新興犯罪的審理因應措施,加強法官專業培訓。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引用憲法法庭判決,質疑現行遺產稅制可能造成「絞殺性租稅」,繼承遺產遠少於應繳稅額,要求財政部盤點類似案例並研議稅制改革方向。
- 肯定本次修法能解決「萬年稅單」問題,強化法院推計課稅權限,避免人民訴訟循環。
- 關切稅務審查官借調自稅務機關可能影響中立性,建議思考誘因機制及回饋原機關,並審慎評估遴聘方式。
- 建議司法院研議將第三人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調和,思考要求金融機關等第三方提供資料以避免衝突。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支持增設稅務審查官以協助法官專業審判,但質疑其來源(稅務機關借調)可能導致人民感覺「球員兼裁判」或「武器不平等」。
- 擔憂稅審官借調期滿需回原單位,可能影響其在法院審理時的獨立判斷,不敢對抗原單位。
- 質疑草案中新處分未經復查、訴願程序即可進入行政訴訟,恐漏掉原有救濟程序。
- 建議司法院應善用訴訟外方式解決稅務糾紛,以降低人民訴訟成本。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修法旨在改善稅務事件繁雜、曠日費時的弊病,實施新制後應能明顯提升效率並縮短訴訟時間。
- 關切稅務審查官的公平競爭標準、員額編制及迴避問題,並建議司法院制定詳細規範以確保制度良善運作。
- 認為稅審官職務未來可能因待遇提高而受歡迎,但須確保其能秉持中立保障納稅者權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對稅務行政訴訟制度是重大變革,應再充分討論並召開公聽會。
- 質疑稅務審查官來自稅務機關可能造成「武器不平等」,擔憂其立場偏向行政部門而非人民,建議司法院應從自身機關培養人才。
- 肯定修法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並讓法院可自為判決是重大突破,但強調修法應以解決人民問題為核心,而非政府部門問題。
- 質疑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是否真正保護納稅人,還是保護稅捐稽徵機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召開公聽會,強調多元討論是一貫立場。
- 呼籲在野黨委員應以相同標準支持憲法訴訟法也召開公聽會,避免雙重標準。
- 支持司法院籌設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新興計畫預算,呼籲國會勿因拒審總預算而阻礙此計畫。
- 提出應遵守憲法法庭判決的五大主張,包括停止詆毀大法官、儘速行使人事同意權、終止違憲調查小組、停止審查可能違憲的憲法訴訟法、依釋憲結果啟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
- 批評在野黨修公投法納入複決憲法法庭判決的意圖,認為是「違憲上癮」且「修法凌駕憲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雲端發票抽獎活動有4人重複中大獎,稱之為「大作弊」,要求財政部儘速查明舞弊或駭客入侵可能性。
- 主張公投是直接民權,立委和大法官是代議士,認為人民有權透過公投複決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判決,以回應廢死等民意。
- 批評民進黨在兩岸交流、國安法及解散政黨等議題上是「違憲累犯」。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在立法院陳述僅負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的見解,認為其邏輯矛盾。
- 要求司法院提出報告,檢視所有訴訟法規中有關虛偽陳述、無故缺席、不提供資料等處罰規定,與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的差異。
- 批評吳思瑤委員對公聽會的發言,認為委員會已審查過條文後,不必然要再開公聽會。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代理秘書長人事安排及新院長產生進度。
- 表達對大法官廢死判決不認同,並舉具體案例質疑其對最嚴重犯行的定義及死刑適用。
- 關切37名死刑犯案件審理進度,特別是評議簿查證一致決情況,以及刑事訴訟法中受刑能力相關修法進度,要求司法院積極推動,避免阻擋死刑執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再次質詢財政部雲端發票抽獎活動4人重複中大獎的異常機率,認為嚴重損害財政部公信力。
- 要求財政部儘速查明委外廠商是否舞弊或有駭客入侵,並公布調查結果。
- 質疑財政部將此活動經費歸為基金而非本預算,企圖淡化問題嚴重性,強調基金亦為人民納稅錢。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報告「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旨在落實依法課稅、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總額主義精神,建構完整訴訟制度,破除萬年稅單,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推計課稅、自為撤銷/變更罰鍰處分),並設置稅務審查官。
- 解釋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增設稅務審查官及多元化法官助理進用。
- 承諾會確認研究計畫是否上網公開,並檢討公聽會逐字稿公開與研修會紀錄提供問題。
- 回應稅審官制度參考智財法院技審官,初期規劃以借調為主,並會嚴格要求中立性,確保其職權不會跨越法官正當法律程序界限。
- 承認草案中協力義務未區分租稅債務與處罰,將研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調和問題。
- 同意修法能解決萬年稅單,使人民訴訟不必來回奔波,並表示為完備法制,寧可求好不求快。
- 呼籲立法院支持籌設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預算,以因應案量需求。
- 回應部分委員對憲法法庭判決的質疑,表示尊重憲法法庭裁判,並期盼司法院長人事同意權能順利產生,確保業務運作。
李慶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贊同草案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設置稅務審查官、行政法院職權調查及自為決定稅額與罰鍰等規定,認為有助釐清課稅真實並終局解決紛爭。
- 對草案第20條總額主義配套中,行政訴訟繫屬中另發現應課徵稅捐無須復查及訴願,逕行進入行政訴訟的規定有疑慮,認為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審級利益,但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 回應雲端發票抽獎爭議,表示已請臺北國稅局接洽廠商調查系統及運作過程,並將檢視相關資料,承諾會儘快對外公布查證結果。
- 澄清雲端發票抽獎中獎人均非財政部同仁,並表示財政部員工有權參與抽獎。
- 表示會研議遺產稅「絞殺稅」問題及總遺產稅制變革,並考慮召開公聽會,但強調稅制變動茲事體大需審慎評估。
- 保證財資中心管理的所有納稅人資料絕對不會有問題,並區分統一發票中獎活動與委外抽獎活動的性質與透明度。
程怡怡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本次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旨在納保法基礎上,於訴訟程序進行與審理上做更細緻規範,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 解釋草案第20條新處分免除復查及訴願程序是基於程序經濟,因課稅基礎原則上相同,且免除的僅是起訴前置程序,不影響後續審級利益。
- 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應處罰鍰,認為有必要性。
廖康如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 指出「稅務審查官」列有官等職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規定,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建議刪除草案中相關聘用文字,避免法規扞格及影響考試用人。
- 建議司法事務官、稅務審查官的任用資格條件等實體事項應於作用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中訂定,而非機關組織法規。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針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委員會決議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以確保立法之周延。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思銘、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201
- 卷/期/冊
- 113/92/1
- 發布日期
- 2024-11-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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