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案:聚焦公投綁大選與選務挑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民投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同時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公投是否應與大選合併舉行」、「多案公投採單一選票」以及「公投結果未實踐時行政首長之政治責任」等關鍵議題。立法委員們就提高投票率、節省選務成本、保障選民隱私與選務機關的執行量能等面向展開激烈辯論,中選會則堅持公投與大選應分開辦理以避免選務混亂。最終決議將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近期業務概況進行報告,內容涵蓋基隆市長罷免案、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缺額補選與遞補作業、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件辦理情形(含役期延長、山豬吊、海上賽鴿案),以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上線等。
- 報告亦提及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執行政黨連坐裁罰、選舉爭訟案件處理及參與國際選舉組織活動等。
相關爭議
- 中選會對批評選務的民眾提告:麥玉珍委員質疑中選會提告批評選務的21名民眾,認為此舉是「以官壓民」打壓言論自由,且最終皆不起訴浪費司法資源。李進勇主委則回應,提告是為維護選舉機關公正性,因選舉牽涉國家根基,國民對此議題應負較高責任,雖尊重司法裁決但對結果感遺憾。
- 選務疏失與公民質疑:黃國昌委員指出中選會告訴代理人承認選務有未依規定開票情形,質疑中選會對21名公民提告後不起訴,卻無歉意,是剝奪公民質疑選務瑕疵的權利。李進勇主委承認選務會有個別疏失,但強調提告是因部分言論過度延伸或無中生有,並非針對所有質疑,且維護國家社會法益是中選會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提告批評選務的民眾是「以官壓民」,打壓言論自由,且最終不起訴浪費司法資源。
- 要求中選會考慮除提告外其他方式處理言論爭議,以尊重人民自由評論。
- 指出電子連署系統拖延多年才上線,且尚未有實際連署案使用,質疑其效益。
- 建議台灣應採行電子投票,以節省人力、選務壓力,提高投票效率與民眾參與度。
丁學忠 立法委員
- 關切選罷法排黑條款修訂後,部分候選人因不清楚自身資格,在繳交保證金後才被中選會判定資格不符,造成困擾。
- 建議中選會設置網站公開排黑條款相關資訊,供民眾自行查詢參選資格,避免權利受損。
- 呼籲中選會評估是否應還給過去犯錯但已負司法責任者參政權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中選會將質疑大選選務的21名民眾移送法辦,最終卻不起訴,質問中選會對此結果的看法及對這些民眾的態度。
- 引用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指出中選會告訴代理人承認選務確實有未依規定開票之情形,且被告轉貼影片並無偽造變造,質疑中選會提告的正當性。
- 批評中選會主委對21名公民毫無歉意,認為這是剝奪公民質疑選務瑕疵的憲法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進勇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尊重司法機關對提告案件不起訴的裁決,但深覺遺憾,認為國民對影響國家社會重大法益的議題應負更高責任。
- 強調中選會提告是為維護選舉公正性,非「以官壓民」,在提告前已多次說明澄清。
- 說明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已於113年4月10日上線,但目前尚無案件進入連署階段。
- 表示電子投票或不在籍投票需各政黨凝聚共識,中選會已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希望儘速通過。
- 針對選罷法排黑條款,表示中選會依法審查候選人資格,可提供資訊公開服務,但個案資格認定不便提早進行;排黑條款修改屬立法院職權。
- 承認選務會有個別疏失,但強調與提告行為的因果關係需釐清,並非所有質疑都無根據。
謝美玲 主任秘書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重申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辦理選務立場是公投與選舉應分開舉行,以確保選務順遂及真實反映民眾投票意願。
- 指出中選會依照公投法所定程序與規定執行,法律如何規定,中選會即如何執行。
相關後續
委員翁曉玲及高金素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或2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是否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公投綁大選)、公投案數超過一定數量時應印製於同一張選票,以及公投案經通過後權責機關首長應負政治責任等。
- 討論圍繞於如何平衡公民直接民權的行使、選務行政效率與成本、投票率、選民投票習慣,以及公投結果的實踐與政治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公投綁大選爭議:提案委員(羅智強、賴士葆、張智倫、許宇甄、黃建賓、徐欣瑩、牛煦庭、黃國昌)主張恢復公投綁大選,認為可提高投票率、節省成本、落實民意。中選會與部分委員(蘇巧慧、張宏陸、李柏毅、鍾佳濱、王美惠、吳琪銘)則反對,引用2018年選務亂象及2021年公投結果(反對綁大選)為由,強調公投與選舉脫鉤有助選務順遂與議題聚焦。
- 選票印製方式:麥玉珍委員與賴士葆委員主張多案公投應印製於同一張選票,以簡化流程、保障隱私、降低成本。中選會與部分委員(張宏陸、王美惠)則擔憂單一選票在人工開票時可能造成混亂、影響開票公信力,且選民投票習慣需考量。
- 公投結果實踐與政治責任:賴士葆委員提案要求公投案通過後,權責機關須於3個月內提出必要處置,逾期或未符內容,首長應辭職。中選會與部分委員(黃捷、鍾佳濱)認為政治責任不宜法律規範,且重大政策類型繁多,3個月期限可能窒礙難行,權責機關認定亦有困難。
- 公投效力期間:賴士葆委員提案將公投結果效力期間由2年修正為4年,以確保民意更長久被遵循。
- 中選會選務能力與態度:多位委員(羅智強、張智倫、徐欣瑩、牛煦庭、黃國昌)質疑中選會未能有效改善選務、推卸2018年亂象責任,並批評其對恢復公投綁大選的態度過於消極,未能提出積極解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應併大選,以落實蔡同榮等前輩職志,並引述民調指逾66%民眾支持。
- 批評民進黨因2018年敗選而修惡公投法,導致投票率下降,公投案難以通過,甚至去年無公投提案。
- 認為2018年選務延遲主因是中選會規劃不周,而非公投綁大選本身。
- 反駁中選會「人與事不可混淆」論點,指出2022年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即為事與人合併,且民進黨過去亦倡議公投綁大選。
- 指控中選會「推諉塞責」,以「斷腳」比喻公投與大選脫鉤導致投票率低,卻反過來作為反對綁大選的理由。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多項公投議題合併印製於單一選票,以優化投票流程、保障選民隱私並減少選務成本。
- 認為統一選票可簡化選民勾選、維護投票隱私,並提升選舉效率。
- 質疑中選會對單一選票的困難說明,認為人工開票亮票方式不應成為阻礙。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投法第30條,要求公投案通過後,若行政部門相關首長(不含總統)未於3個月內實踐公投內容,應辭職負政治責任。
- 主張公投結果有效期間應從2年延長至4年。
- 強調公投是直接民權展現,應綁大選以提高投票率,避免公投結果被執政黨無視,並以「以核養綠」案為例。
- 認為將所有公投案印製於一張選票可避免2018年選務混亂,並引用美國作法為證。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法修正茲事體大,應召開至少3場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受害者發表意見,而非急就章。
- 指出2021年全國性公投第19案已否決公投綁大選,應尊重該民意。
- 擔憂將多個公投案印在單一選票會導致開票計票困難,特別是無效票認定及現場爭議處理。
- 認為美國預先投票制度與台灣當日投票情況不同,台灣若多案併一票將造成選民時間壓力與選務人員負擔。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呼應張宏陸委員,認為公投法修法應召開公聽會,並建議邀請2018年公投綁大選事件的當事人(如丁守中、柯文哲)與會。
- 指出2018年邊開票邊投票造成亂象,且人民已於2021年公投否決公投綁大選。
- 擔憂公投綁大選將使選務人員更難招募,增加場地與人力需求,對中選會造成巨大負荷。
- 說明吳秉叡委員提案(雖已撤案)要求連署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是為加嚴連署程序,避免死亡連署等亂象,而非徒增困擾。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投綁大選提案,指出2021年政策公投中「公投綁大選」案已遭否決,顯示最新民意反對。
- 以新竹市「喝好水」地方公投通過為例,說明公投仍有通過案例,但政策實踐情況常不為人知。
- 批評2018年公投綁大選導致選務混亂,候選人將競選文宣與公投小抄並列,模糊焦點。
- 質疑賴士葆委員提案中「權責機關首長辭職」條款的執行性,認為公投議題權責難以釐清,且國會已有倒閣、彈劾等究責機制,提案者是逃避自身政治責任。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支持召開公聽會,但建議先進行法條宣讀與大體討論,梳理爭點以提高公聽會效率。
- 反駁中選會「事與人混淆」論點,認為公投綁大選可使重大政策成為選舉主軸,產生更強的民意拘束力,以反空污公投與盧秀燕市長為例。
- 肯定中選會2018年後在選務技術(增設投票所、改善流程、加強訓練)上的改進,但質疑為何仍堅持脫鉤,認為應再嘗試公投綁大選以檢證成效。
- 批評中選會對民調與2021年公投結果的態度「吃自助餐」,選擇性引用有利論點,並認為脫鉤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最終手段,不應輕易採用。
- 指出2020、2024年投票率高但未排隊,顯示選務改進已發揮分流功能,公投綁大選不必然導致排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擔憂多案公投印製於同一張選票,會因選民圈選時手沾印泥等問題,導致有效票認定爭議,甚至整張選票無效。
- 主張應維持「一案一張」的現行辦法,並將公投與大選分開,避免議題失焦,影響選舉結果。
- 呼籲中選會應審慎評估,並在公聽會中表達意見,提出更好的辦法說服提案人,避免選務人員無法負荷。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綁大選,可充分表達民意、節省行政成本、提高投票率,並引用最新民調指66.6%民眾支持。
- 批評中選會對2018年選務亂象輕忽,未做好事前準備,但不能「因噎廢食」而否定公投綁大選。
- 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如增加人力、投開票所、分流規劃,並認為這些成本仍低於單獨辦理公投。
- 強調花東及離島居民因交通時間與費用成本高,公投綁大選可降低投票難度,提升其投票意願。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指出各黨派委員皆提出修法版本,顯示現行公投制度有檢討必要,以落實公投精神。
- 主張公投綁大選可減少勞民傷財(比2021年省1.54億)、提升投票率(2018年達55%最高),促進公民參與。
- 強調公投應落實民意與政治責任,認為現行公投法對實踐公投內容處置不完善。
- 替花東鄉親發聲,指出該地區投票率較低是因交通與時間成本高,呼籲落實不在籍投票以守護人民選票。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反駁中選會「人與事混淆」的論點,認為選民投票時皆有自主性,且地方選舉亦有多張選票,強調民眾希望便利。
- 主張公投綁大選可節省社會資源與公帑,且能提高投票率,維護「全民參與度高」的核心價值。
- 批評2018年選務亂象是中選會選務規劃不周所致,而非綁大選本身的問題,要求中選會應「事前規劃好」而非放棄。
- 質疑中選會主委「代表全國選務人員」的心聲,並批評其「天下無難事,只要肯放棄」的態度,應讓更有能力者來做。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回顧2018年公投綁大選造成的選務亂象(如丁守中提選舉不公),認為不應再走回頭路。
- 肯定中選會主委上任後,各項選舉辦理平順,認為改革已見成效,應持續提升選務品質。
- 支持不在籍投票,認為可解決年輕人、職場工作者返鄉投票的路途遙遠問題,提高民眾接受度。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回顧公投法歷次修法,從「鳥籠公投」到2017年「公投綁大選」再到2019年「鐵籠公投」,質疑民進黨立場反覆。
- 引用最新民調指66.3%民意支持恢復公投綁大選,批評中選會不正視民意,阻礙民權發展。
- 質疑中選會主委認為「投票率四成與六成效果一樣」的邏輯,強調高投票率更能展現民意基礎。
- 批評中選會將公投綁大選視為「走回頭路」是阻礙民權、甩鍋民意、行政怠惰,要求中選會提出相關評估資料。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以民意為依歸,真正還權於民,不應受執政黨政治操作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進勇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堅決希望公投與大選分開辦理,代表全國選務工作人員的心聲,認為這是選務改革的正確方向。
- 強調公投是對事、選舉是對人,合併舉行會模糊焦點,影響選民理性判斷,且有實證研究支持此觀點。
- 指出2018年選務混亂主因是公投案量過大,超出選務機關承載範圍,故必須進行「選務分流改革」。
- 說明2019年公投法修正脫鉤後,2020、2021、2022、2024年各項選舉與公投辦理順遂,選務效率獲肯定。
- 引用瑞士、美國等國外案例,說明各國為避免選務負荷過重,皆有分流或限制公投案數的配套措施。
- 反對多案公投印製於單一選票,認為人工開票時難以公開透明,易生爭議,且可能影響無效票認定。
- 認為將公投結果未實踐與機關首長辭職掛鉤,屬政治責任範疇,不宜在法律中具體規範,且實務執行有窒礙。
- 對於民調結果,表示可作為參考,但2021年公投「反對公投綁大選」的結果也是不爭的事實,且公投投票率高低與議題設定關係密切。
- 承認2018年選務規劃與因應不足,但強調事後已深入檢討並實施多項改革,如增設投開票所、降低投票人數、加強動線管理等,成效顯著。
- 重申中選會依法行政,獨立於黨派之外,維護選務公正性是職責,呼籲委員不要再走回頭路。
相關後續
- 本次議程所列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將由張宏陸召委及徐欣瑩召委各排定一場公聽會後,再進行審查。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之部分條文,包括第15條、第21條之1、增訂第25條之1、第35條、第37條、第42條、增訂第25條之3、第27條之1、第28條、第43條之1,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301
- 卷/期/冊
- 113/93/1
- 發布日期
- 2024-11-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