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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法官檢察官助理及觀護人室心理師職稱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06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法官及檢察官助理的進用方式(新增約用制)以及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心理師職稱的調整(納入諮商心理師)。委員們對約用助理的穩定性、權益保障及預算編列提出質疑,並就心理師職稱的法律定義進行辯論。最終,法官檢察官助理相關條文及心理師職稱條文均獲通過,並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約用人員比例及管理訂定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法官助理及檢察官助理相關條文)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法官助理及檢察官助理的進用方式,從原有的「聘用」增加「約用」管道,以提升人力運用彈性並解決司法人力長期不足的問題。
  • 同時也將檢察官助理的設置法制化,明確其進用規範及業務範圍,以強化偵查效能並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

相關爭議

  • 約用制是否會取代聘用制:委員質疑新增約用方式是否將導致約用人員比例過高,影響人員穩定性與職涯發展,並擔憂其流動性過大。
  • 總員額法限制:司法院解釋新增約用制是因總員額法限制,無法再增加聘用員額,約用不占總員額,作為解決人力瓶頸的彈性措施。
  • 同工不同酬疑慮:委員關切約用助理與聘用助理在薪資、福利及權益上可能產生落差,導致同工不同酬,影響工作士氣。
  • 保密性與專業性:委員對約用助理的保密責任及業務範圍是否能確保法律專業性,避免聘用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員擔任助理表示擔憂。
  • 預算編列問題:委員質疑明年預算中未明確編列約用助理經費,即使修法通過也恐無錢可用,削弱修法急迫性。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突然增加「約用」方式,是否因留不住人,並擔憂約用人員可能淪為臨時人員,流動性高。
  • 關切約用助理是否會造成同工不同酬,並指出其職務範圍不明確可能導致包山包海。
  • 強調修法應開對藥方,確保解決司法人力不足問題而非製造新問題。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擔憂未來約用人員可能多於聘用人員,強調應以聘用為主、約用為輔。
  • 詢問約用人員是否有員額上限,以及各地方法院是否可自行決定約用人數。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口頭承諾「聘用優先、約用為輔」的法律拘束力,認為附帶決議可能無法有效約束行政機關。
  • 擔憂約用制會被用來規避員額限制,導致聘用人數下降,約用人數上升。
  • 詢問約用人員名額上限及預算編列狀況,指出明年預算未編列約用經費,質疑修法急迫性。
  • 支持基層檢察官輔助人力,同意法務部提案版本,因其聚焦基層檢察署人力需求。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約用人員的人事費用來自業務費,質疑修法通過對司法院實際運作的影響不大,並可能排擠其他業務經費。
  • 擔憂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可能導致聘用非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法官助理,影響專業性。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質疑約用人員流動性高,擔心影響審理調查的保密性。
  • 詢問司法院如何確保約用助理的權益與穩定性,避免其因工作不穩定而頻繁流動。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新增約用方式是為解決司法院總員額已達上限的困境,約用人員不占總員額,可提供人力運用彈性。
  • 表示約用助理的工作內容與聘用助理大致相同,薪資也將盡量維持一致,以避免同工不同酬問題。
  • 承諾將訂定相關辦法規範約用人員的遴選、訓練、業務及管考,並注意保密要求。
  • 指出目前各法院仍會優先聘用助理,約用是作為不得已時的選項,並同意將「聘用優先於約用」納入授權辦法或附帶決議。
  • 坦承目前明年預算中未有獨立編列約用助理經費,但有部分法院已試辦約用助理,經費來自業務費挪用。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與司法院面臨相同總員額限制問題,因此希望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能保有「聘用或約用」彈性。
  • 說明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旨在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偵查效能,並已編列明年及後年約用助理預算(各 250 人),經費來自業務費。
  • 指出約用檢察官助理名額受臺高檢控管,依地檢署規模及業務量分配,無無上限問題。
  • 表示檢察官助理薪資水準約為 46,000 元加 3,000 元加班費,與司法院規劃相當。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34 條、第 51 條、第 66 條之 5 條文均依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司法院、法務部應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4 項、第 66 條之 5 第 3 項之授權,訂定辦法規範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附帶決議 2)。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觀護人室心理師職稱)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將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原僅設置「臨床心理師」的規定,擴大納入「諮商心理師」,以因應受保護管束人多元心理輔導需求,並增加用人彈性。
  • 同時討論在法律條文中應使用統稱「心理師」或明確列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名稱定義問題。

相關爭議

  • 職稱定義與法律一致性:委員翁曉玲主張應統稱「心理師」,以符合心理師法定義,避免未來新增心理師類別時需頻繁修法。銓敘部則建議明確分列「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以利銓敘審定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對應。
  • 業務範圍差異: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業務範圍有所不同,特別是涉及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評鑑與治療部分僅臨床心理師能執行,引發對觀護人室業務執行範圍的討論。
  • 用人機關彈性:法務部希望透過明確納入諮商心理師,讓地檢署在偏遠地區能有更多用人選擇,解決臨床心理師人數較少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心理師」一詞在法律上本就涵蓋臨床與諮商心理師,擔心明確分列會造成誤解,以為是三種專業人士。
  • 指出監獄編制多為臨床心理師,質疑法務部當初為何只放臨床心理師,現在又改稱諮商心理師更為迫切,認為此修法目的應為補足失衡人力。
  • 認為若只是增加編制,在內部編制表調整即可,不必修法。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臨床心理師」改為統稱「心理師」,符合心理師法定義,並可避免未來新增心理師類別時需再次修法。
  • 認為銓敘部關於進用資歷檢視的問題不大,可透過附表或內部作業處理,不應因此修改條文本身。
  • 擔心條文若並列兩種心理師,會讓人誤解觀護人室需聘足 4 種人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解釋心理師法將心理師區分為臨床與諮商兩種,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則對應公務機關進用醫事人員的法定名稱。
  • 認為在組織法中明確寫出兩種職稱,是為了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並尊重專業職業分類。
  • 指出附表上兩種職稱在同一欄位,表示機關可彈性任用。

相關人員回應

蕭麗蓉 銓敘部簡任視察

  • 說明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業務範圍不同,需領有不同專業證照,且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將兩者分列,無統稱「心理師」的職稱。
  • 建議若有需要增置諮商心理師,應將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明確修正為「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以利銓敘審定。
  • 解釋組織編制需指涉明確職稱,以利未來用人機關清楚進用人員類別。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主要差異在於精神病與腦部心智功能衡鑑及治療,臨床心理師可執行,諮商心理師則否。
  • 指出法務部在運作中發現兩種心理師對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均有很大幫助,且精神病比例不高,不需設限於臨床心理師。
  • 表示若法律只訂臨床心理師,將限制用人,尤其偏遠地區難以找到人,希望給地檢署用人彈性。
  • 同意將兩種心理師名稱都納入條文,以正視其差異並確保用人彈性。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指出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多統稱「心理師」,若所有法律都需區分,恐連動檢討其他訴訟法規。
  • 建議若條文使用統稱「心理師」,可在修法理由中註明包含臨床與諮商心理師,以與其他法制一致且不造成人事進用困擾。
  • 提醒若條文並列兩種職稱,附表欄位也可能需劃分為兩列,而非同一個欄位。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條文依吳宗憲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原「臨床心理師」修正為「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 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附表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及吳宗憲委員所提再修正動議合併修正通過,配合納入「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 建請法務部善盡督導之責,確保各地方檢察署若編制「諮商」心理師,不得執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業務(附帶決議 1)。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401
卷/期/冊
113/94/1
發布日期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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