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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審查:程序爭議與財權事權之辯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政收支劃分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22項修正草案,會議焦點集中於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事權劃分及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代表列席與否。會議期間充斥程序性爭議,包括委員發言時間限制、主席主持公正性及版本內容分歧。儘管討論激烈,最終未進入實質逐條審查,僅決議邀請各部會政務次長以上官員及縣市政府相關人員於下次會議列席說明,以利後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2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聚焦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收入的垂直與水平分配比例,以及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如何相符的問題。
  • 核心議題亦涵蓋修法對中央國防、社福、教育等預算的潛在排擠效應,以及地方政府財政紀律與資金使用效率的檢討。

相關爭議

  • 會議程序與主席主持公正性:多位委員質疑主席限制發言時間過短 (1分鐘),且主席在委員發言後的評論被認為不公、干擾議事,甚至有委員指控主席霸凌。
  • 事權與財權應一併討論:多數民進黨委員主張財劃法修法應與地方制度法、公債法、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法律及中央地方事權劃分一併通盤檢討,而非單純討論撥錢。
  • 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列席必要性:委員要求衛福部、經濟部、環境部、農業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代表列席,以說明事權下放、污染指標、經濟落後程度等數據及對財劃法修正的影響。
  • 國民黨版本對中央財政衝擊:民進黨委員擔憂國民黨團版本將大幅減少中央歲入 (如4,080億至6,612億),嚴重排擠國防 (約2,945億)、少子女化、長照、社會安全網等重大支出,認為此舉將弱化國安。
  • 國民黨版本違反財政紀律法:有委員指出國民黨版本未指明彌補資金來源,且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例保障 (如臺北市3%條款),可能違反財政紀律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
  • 地方財政紀律與資金使用效率:有委員質疑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不佳,存在蚊子館等浪費公帑情形,擔憂大幅釋出財源後可能導致資金濫用,且地方政府對新增財源的用途缺乏具體計畫。
  • 分配公平性與特定縣市條款:委員爭論臺北市3%的「金孫條款」是否合理,並質疑國民黨版本中,藍白執政縣市自有財源歲出比率顯著提高,而綠營執政縣市相對較低,有失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財劃法修法應連結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並要求衛福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列席說明精省後中央吸收的業務。
  • 指出各委員提案的財劃法版本中,第16條之1有許多指標(如污染產業、基礎建設落後、碳排放、農地比例)需要財政部及相關部會提供數據與定義,以利實質討論。
  • 建議禮拜三邀請地方政府後,不應急於逐條討論,應讓地方政府充分表達意見並進行問答,以釐清各版本對地方的影響。
  • 質疑現行法規中臺北市保障3%的合理性,認為臺北市公共建設充足,此條款應被討論。
  • 擔憂財劃法修法可能涉及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等其他法律的配套修正,要求財政部準備相關資料。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各黨團提出的財劃法修正案是否符合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即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時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 批評主席未事先通知衛福部等相關部會討論內容,導致官員無法充分準備,並強調部會層級與準備時間的重要性。
  • 反對主席認為地方政府意見已充分表達的說法,主張地方政府財政負責人應列席,讓立法委員能直接詢問資金運用與需求。
  • 認為主席將中央撥給地方的款項視為同一政府「上口袋到下口袋」,是避重就輕,中央歲入減少就是減少。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認為過去財委會審查地方相關議題時地方政府皆會列席,財劃法修法攸關地方權益,應邀請地方政府共同列席,因地方對水平分配尚未達成共識。
  • 強調中央與地方應合作,錢給地方後,地方政府需先想好資金如何運用,並與事權轉移統一考量,不能僅是「拿錢不辦事」。
  • 身為不分區立委,關切不論南北或人口稀少地區,應有統一且公平的分配標準,避免修法造成地方更大壓力與不公。
  • 要求禮拜三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派員出席時,能給予充分的質詢時間,以釐清預算縮減對國防、交通、教育、長照等中央政策的影響。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批評主席主持會議風格導致程序混亂,並稱主席為「一分珍」,創下財委會惡例。
  • 主張財劃法修法不能單純討論,必須同時處理地方制度法、公債法、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法案,並釐清事權與財權關係。
  • 指控國民黨團急於推動法案是因黨主席朱立倫的政治命令,而非為制度長久考量,旨在癱瘓中央、破壞體制。
  • 認為國民黨版本是「史上最爛版本」,將中央財源減少高達5,747億至6,612億,恐癱瘓中央政府,且違反財政紀律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
  • 質疑國民黨版本中,8個藍白執政縣市的自有財源歲出比率竟高達100%以上,而綠營執政縣市較低,顯示巧妙設計,舉臺南與彰化為例說明分配不公。

范雲 立法委員

  • 抗議主席議事不公,指控對女性委員發言時間限制較嚴格,並要求主席不應評論委員發言。
  • 質疑國民黨團為何在預算會期審議缺乏共識的財劃法,而非專注預算審查。
  • 指出國民黨團版本中央歲入將減少4,080億,而地方政府財政已由短絀轉為賸餘,不應再大幅從中央挖錢。
  • 擔憂國民黨版本會導致國防、社福預算被迫刪減超過三分之一,且地方財政紀律不佳,監督機制不足,恐導致資金濫用。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擔憂財劃法修法後,若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不佳,中央將缺乏有效約束機制,可能導致蚊子館等浪費公帑情況。
  • 警告國民黨版本若通過,少子女化對策、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社安網、中小學及學前教育、排水防洪等中央預算將受影響。
  • 強調6月5日公聽會未達共識,主因是未討論事權,不能只拿錢不辦事。
  • 關切資金若集中於直轄市,可能排擠一般地方建設,導致城鄉發展不均,並影響兒童教育及社福補助。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多年難修,因涉及地方財政、水平分配準則(如苗栗財困、高雄臺南分配、臺北3%條款)及中央地方垂直分配比例,牽涉法律與部會眾多。
  • 表示臺南市財政局長反對現行修法方向,認為財產分配非多數決,應考量國家制度。
  • 強調中央與地方垂直分配涉及福利、交通、國防、外交、經貿等統籌項目,其分配既科學又藝術,應充分討論。
  • 批評主席未開放質詢相關官員,導致委員無法針對法案內容進行實質詢問。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強調財劃法修法茲事體大,應充分討論,並堅持邀請地方政府代表(縣市長、財政局長)列席,以便委員針對條文細節詢問。
  • 指出高雄作為重工業城市,長期為臺灣經濟付出,卻面臨空氣污染等問題,財劃法分配應慎重考量其特殊性,並批評國民黨版本對首都加3%而不顧重工業城市。
  • 主張應等到地方政府代表及各部會首長列席後再進行審查,並希望主席能裁示禮拜三再處理。
  • 表示若高雄也應增加3%或5%,自己也會提出來。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為財劃法修法應有完整、完善的討論過程,因其已25年未修,且牽動國家整體財政穩定。
  • 提出4項建議:擴大統籌分配稅額規模、直轄市與縣市標準一致、考量區域平衡調劑盈虛、檢視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程度給予合理補助。
  • 強調財權與事權應通盤檢討,讓錢回歸地方的同時,業務也應由地方執行,並需地方制度法等配套修法。
  • 擔憂單從中央釋出資源會排擠國防、社福、教育等預算,影響國家利益與民眾權利。
  • 呼籲修法應審慎嚴謹,尋求中央與地方最大共識,並確保法律能妥善執行,縮小財政落差,均衡區域發展。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席不要對委員發言進行評論或價值評斷,並反駁主席指其「只說不做」的說法。
  • 主張財劃法修法應將「錢」與「權」一併討論,並質疑國民黨版本中臺北市享有3%的「金孫條款」不合理,使臺北市自有財源歲出比率高達108%,而人口更多的新北市僅97%。
  • 指出國民黨版本將中央財源挖走4,000多億,卻未指明彌補資金來源,恐違反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並影響國防經費、少子女化政策等中央法定支出。
  • 質疑國民黨版本設定固定比例保障(如統籌分配款以2023年為例),違反財政紀律法第7條「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的規定。
  • 要求禮拜三新北市財政局長列席時,將詢問為何新北市可「讓利」3%,以及侯友宜市長「老大哥」說法是否代表市民利益。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席不要評論其發言,並強調地方應提振自身財政能力,而非僅從中央挖錢。
  • 指出國民黨與民眾黨的18個版本尚未統一,且試算結果差異巨大,修法缺乏共識。
  • 以苗栗縣劉政鴻縣長舉債過度導致財政危機為例,說明地方不善理財仍需中央救援,強調不能只要求權利而無義務。
  • 警告藍白版本若通過,將造成「強者恆強」,臺北市多200多億,而影響全國托育、長照、租金補助、國防及學費補助等中央政策。
  • 強調財劃法修法應通盤檢討地方制度法、公債法及地方稅法通則,不能只修財劃法,並應確保資源公平分配與良好財政紀律。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強調財劃法已25年未修,應與時俱進,並指出6月5日公聽會上各縣市財主單位普遍支持修正財劃法。
  • 反駁民進黨委員對財政紀律法的質疑,認為財劃法修正僅為中央地方財源分配調整,不違法違憲,且賴士葆委員作為財政紀律法催生者也支持修法。
  • 指出國民黨版本將使每個直轄市增加200億以上,且統籌分配款項67%將按人口比例分配給22個縣市,所有縣市的分配款和財政自主比例都可增加。
  • 強調許多補助款是中央宣布政策後讓地方買單,造成地方財政收入不穩定且無法控制支出,修正財劃法是當務之急。
  • 呼籲委員應直接進入修法程序,阻止修法將使地方政府(尤其弱勢縣市)成為最大受害者。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民進黨過去多位政治人物(如賴清德、潘孟安、蘇貞昌)皆曾呼籲修正財劃法,但執政後卻以拖待變,批評民進黨「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
  • 認為中央「集權又集錢」,地方「活得像乞丐」,許多政策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導致地方財政困境。
  • 強調財劃法修正應透過溝通協調,談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版本,而非以拖待變。
  • 提案修正第16條之1,建議將鼓勵就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留在地方,並將權重維持在50%左右,以獎勵地方政府招商努力。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劃法修法的動機,認為地方支出已增加85%,且中央地方收支比例衡平,並無地方財源不足問題。
  • 警告若按照國民黨版本修法,國防預算將減少2,945億,約佔一半國防預算,恐影響戰機維護、飛彈採購、單兵急救包等國防安全項目。
  • 主張會議詢問的重點在於釐清被「挖錢」的中央部會(如國防部、衛福部)是否同意其預算被犧牲,以及地方政府是否願意承擔相關事權。
  • 建議應協商而非急於進入逐條審查,因目前版本標準不明確,且缺乏被影響部會的說明。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已開多次會議但無共識,且各黨團22個版本差異巨大,質疑為何主席仍排逐條審查,認為此舉「匪夷所思」。
  • 說明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逐年增加,地方政府長短期負債下降,且近5年皆有賸餘,反駁「地方像乞丐」的說法。
  • 擔憂國民黨版本若通過,中央財源大幅釋出後,勞健保、老農津貼、交通建設、教育經費、社福醫療及氣候變遷相關預算將受壓縮,影響國家安全與民生。
  • 強調應就分配指標權重進行審慎溝通、研究、會商,以達成共識,並認為目前最緊要的是審查114年度總預算案,修財劃法是本末倒置。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已25年未修,應修法,但強調需有共識,並指出地方財主單位對修法是否真正有利仍有疑慮。
  • 表示自己提案修正財劃法第3條,旨在解決六都合併後原民區失去公法人地位,導致財政未能獨立的問題。
  • 強調過去8年中央地方通力合作,地方長短期負債下降,補助款逐年上升,許多地方仰賴中央補助,擔憂修法後中央可能無力支應現有補助項目(如原住民文健站)。
  • 呼籲在邀請各縣市政府時,應一併邀請六都的原鄉區公所代表列席,並承諾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團杯葛財劃法修法,目的在癱瘓財委會,並指控民進黨恐嚇老百姓,以為自己可長期執政。
  • 強調財劃法修正案旨在將中央3,000億元撥給地方,錢沒有減少,只是決定權從中央轉移到地方,讓地方不用「像乞丐一樣」向中央要錢。
  • 批評財政部未依承諾提出修法版本,並指出若水平分配有爭議,可由財政部依共識公式分配這3,000億元。
  • 主張包括賴清德總統在內多位民進黨人士過去都支持修法,不應阻擋,並強調修法應考量人口、面積、財政努力等因素,營業稅至少50%應歸地方。
  • 指出中央常「請客地方買單」,如軍公教加薪、娛樂稅取消等,財劃法修法就是要解決此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已25年未修,民進黨過去選舉曾承諾改革,執政後卻無視,甚至稱現行法案是最好版本,批評民進黨「只顧權力跟利益」。
  • 主張國民黨提出的修正方案,垂直分配將中央與地方稅收比調整為6比4,水平分配則依重農業、觀光、偏鄉、離島及工業產值高原則,增加資源分配比例。
  • 強調修法旨在解決地方財政困境,提升地方自主性,縮小城鄉差距,並確保各地財源只增不減,補助款不低於修法前預算。
  • 引用賴總統擔任臺南市長時的發言,強調升格後財劃法配套未通過導致城鄉發展失衡,呼籲賴總統與民進黨拿出誠信,正視人民需求。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從扁政府到蔡政府,多位執政黨政府皆曾呼籲修財劃法,並引用林全院長言論,強調財劃法不改,國家無希望,因地方表面自治財政權卻在中央。
  • 建議不應僅以中央錢會變少作為反對理由,認為中央財政良好應有本錢讓地方茁壯,且中央錢變少與不夠用有區別。
  • 認同六都面臨不公平待遇,認為現行法規不符六都現況,修法有必要性,並支持將中央與地方稅收比從7比3調整為6比4。
  • 呼籲財政部讓地方政府好好做事,並強調地方建設不分藍綠,應廣納意見,使所有縣市受益。
  • 再次引用賴清德市長時期對財劃法修正的呼籲,強調本次修法是反映其當時意見,應以更好的方式討論下去。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未依承諾提供財劃法修正相關調查明細及修法版本或進度報告,認為行政部門對立法不負責任。
  • 指出各黨團版本內容差異不大,主要爭議在於水平分配,並期待財政部說明爭議點,以便委員協助解決。
  • 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稱現行辦法是「最好辦法」,卻不願將其入法,認為財政部只想將權柄掌握在手上。
  • 強調中央常「請客地方買單」,如軍公教加薪、社福政策等,導致地方政府預算排擠,是修財劃法的主要原因。
  • 要求財政部在禮拜三會議前提供承諾資料,並說明爭議點,以便理性討論,達成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陳玉珍 主席

  • 回應蔡易餘委員,已請委員會通知衛福部派次長以上官員列席,並將請各部會就委員提出的指標定義(如經濟落後程度、碳排放、污染產業、農地比例)準備書面資料,於禮拜三前交給委員會。
  • 回應林楚茵委員,地方政府代表已多次列席公聽會,且已給予發言時間,但部分縣市不願再表示意見,強調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機關有權決定,不需事事聽從地方政府。
  • 回應吳秉叡委員,財政紀律法所指的「政府」包含中央與地方,財劃法修法僅是「錢從上口袋放到下口袋」,不代表政府整體收入減少,且已邀請衛福部次長,若官員不嫻熟業務則是不適格。
  • 回應鍾佳濱委員,金門縣財政自主率全國第三,金門酒廠每年捐贈40億佔縣府收入60%,且金門縣政府每年補助國立學校,是「地方補助中央」的例子。
  • 回應郭國文委員,大法官會議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釋憲解釋,並未挑戰立法院的程序,也未稱其違反民主。
  • 回應各委員關於地方政府列席的請求,已發函邀請各縣市政府派相關人員(縣市長或財政局長)及各部會政務次長以上官員於禮拜三列席,並請求地方政府附上書面報告。
  • 回應陳俊宇委員,國民黨版本第30條規定一般補助款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因此不會減少金門港建設等原有計畫。

謝淑津 主任秘書

  • 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議發函邀請各縣市政府派財政相關人員,以及各部會政務次長以上官員於禮拜三列席會議,並請求各地方政府提出書面報告。
  • 主席要求財政部及相關部會(如經濟部、環境部、交通部、農業部)在禮拜二下班前,針對委員提出的指標(如經濟落後程度、工業及科技業碳排放情形、高污染產業情形、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定義)提出定義與數據資料。
  • 會議因程序爭議、委員衝突及官員離席,最終於當日22時30分休息,並裁示禮拜三繼續開會,未進入法案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401
卷/期/冊
113/94/1
發布日期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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