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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併案審查:聚焦公私部門適用範圍與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多個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核心在於法案應適用於公部門或公私部門合併,以及弊案範圍、揭弊程序、惡意檢舉課責等關鍵議題。儘管主席提出修正動議限縮範圍,但因各方意見分歧,多數條文最終予以保留,並決定將所有提案送院會公決,待黨團協商後再行處理,顯示立法進程仍面臨挑戰。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法案應僅限於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或應涵蓋公私部門,並探討弊案定義、揭弊程序、揭弊者保護措施及惡意檢舉的課責機制。
  • 會議也探討了行政院長期未提出整合版本,導致立法進程延宕,以及法案在實務推行上可能對中小企業造成的衝擊與法遵成本。

相關爭議

  • 法案適用範圍爭議:部分委員主張法案應公私部門合併適用,以符合國際趨勢及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另有委員及行政部門傾向公部門先行,考量台灣中小企業眾多,私部門承擔能力有限,且擔心惡意檢舉。
  • 行政院版本遲未提出:多位委員對行政院(法務部)長期未能提出整合版草案表達不滿,認為其延宕立法進度,導致委員會僅能依委員提案審查。
  • 弊案定義範圍:對於第三條「弊案」的定義,有委員質疑授權法務部公告範圍過廣,或對法官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違規的納入範圍有疑慮,擔心影響實務執行或公務員權益。
  • 揭弊程序與第二層受理對象:對於揭弊者在原機關處理不當時,可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媒體、具法人登記公益團體揭弊的「第二層」機制,有委員擔憂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可能導致查證不嚴謹或濫用。
  • 惡意檢舉課責:有委員關切如何平衡保護揭弊者與防範惡意檢舉、黑函文化,認為現行版本對惡意檢舉的課責機制不足或僅限於司法途徑。
  • 獎金制度設計:對於揭弊獎金的發放標準,特別是與不法所得比例掛鉤,有委員擔憂可能造成「檢舉達人」現象或不當鼓勵。
  • 揭弊者身分保密與放棄:對於揭弊者是否可放棄身分保密,有委員認為保密不僅關乎揭弊者個人權利,也可能影響其他潛在揭弊者或調查進程,不宜輕易放棄。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公部門先行,並對私部門納入法案持保留態度,擔心中小企業法遵能力不足及惡意檢舉問題。
  • 建議主席修正動議應召開公聽會,讓社會各界有充分時間研讀與反應,避免倉促立法。
  • 質疑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納入第二層揭弊受理對象的妥適性,指出民代言論免責權可能導致查證不嚴謹。
  • 關切揭弊獎金與被揭弊者不法所得比例掛鉤的設計,認為可能造成「檢舉達人」現象或不當鼓勵。
  • 強調揭弊者身分保密的重要性不僅限於個人,可能牽連其他潛在揭弊者,不應輕易允許放棄。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主張公私部門應分離,認為台灣中小企業眾多,若實施揭弊規則可能引發不正確檢舉,造成企業不必要紛擾。
  • 比較交通違規檢舉現象,表達對人際間不信任感加劇的擔憂,建議揭弊法案應審慎評估配套措施。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揭弊者保護法有必要,但對適用範圍(尤其小型企業)及承擔能力有疑慮,主張公部門先行。
  • 質疑主席版本中對政務官及民代的排除條款可能造成矛盾,並對第三條弊案範圍授權行政部門過大表示擔憂。
  • 強調立法應考量中小企業的衝擊,並建議將國營事業納入討論時,應邀請相關代表列席。
  • 指出多數提案委員未出席討論,呼籲提案人應親自捍衛其版本。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認為白領犯罪的最佳防制方式是透明化而非揭弊,並主張公部門應引領先行,因公部門對公共利益影響較大。
  • 對法案未納入國安案件表示疑問,並擔憂若公私部門並行且納入國安,可能導致「揭弊者就在你身邊」的全景監視社會。
  • 強調證人保護法多在追訴後,而吹哨者保護法旨在追訴前,故應聚焦於證據難以取得的案件。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公私部門合併適用揭弊者保護法,引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建議。
  • 對行政院長期延宕提出版本表示不滿,認為立法機關不應無限期等待行政部門,應推進法案審查。
  • 強調法案核心在於保護揭弊者免受不利處分,不應因企業規模大小而有差別對待,並指出現行勞基法等已有類似規定。
  • 解釋第三條弊案範圍採取「大塊原則」的立法體例,並認為授權法務部補充條款是當年法務部要求,可再討論是否刪除。
  • 認為第六條第二層揭弊對象的限縮(具公司登記媒體、具法人登記公益團體)是行政院當年版本所提出,有其考量,且與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無關。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7年未能提出揭弊者保護法版本表達強烈不滿,批評民進黨政府阻礙立法進程。
  • 指出目前檯面上7個委員及黨團版本方向一致,均採公私合併,認為無共識之說法不實,呼籲有不同意見者應提出具體版本。
  • 強調法案旨在防範公部門採購弊案(如疫苗、快篩、雞蛋採購),應盡速通過以保護國家利益。
  • 認為第六條對第二層揭弊對象的規範,與行政院2019年版本一致,且後續有不法或違規情事證明才受保護,與民代言論免責權無關。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及提案人,提出修正動議將法案範圍限縮於公部門及國營企業,並建議施行3年後再檢討擴及私部門的可能性,以平衡立法理想與實務衝擊。
  • 考量台灣98%以上為中小微型企業,擔心公私合併適用可能導致惡意競爭或濫訴,造成企業經營困難。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對國家清廉的重要性,不願繼續等待行政院版本,主張盡速推動立法。
  • 解釋第十五條「揭弊者得放棄保密措施」是為賦予揭弊者更多選擇權,尊重其個人意願,但須遵守法律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支持吳宗憲主席的修正動議,認為公部門及國營事業的揭弊者保護已具社會高度共識,應先行推動。
  • 批評民進黨政府執政多年卻未能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並諷刺大法官的釋憲結果對國會監督權的影響。
  • 強調揭弊者保護是國家重要的防腐機制,不應因延宕而犧牲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關切偵查不公開原則,質疑京華城案等重大案件偵辦過程中,資訊洩漏給媒體的來源,擔憂影響司法公信力。
  • 認為廉政署應加強內部管理,防止案件資訊洩漏,並強調辦案應有界線,不應與媒體形成共生生態。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7年未提出揭弊者保護法版本,認為立法委員無須等待,應盡速審查。
  • 強調在外交及國防領域,因缺乏揭弊者保護法,許多公務人員或私人企業員工不敢揭露軍品綁標等不法情事。
  • 提案版本中包含針對惡意檢舉者的課責條款(第16條與第18條),旨在平衡保護吹哨者與防範黑函文化。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主張私部門在未有社會共識前不宜納入揭弊者保護法,認為應以公部門先行。
  • 強調立法應審慎,不應為求快速而犧牲周延性,並呼籲避免對不同意見者貼上「拖延」的標籤。
  • 質疑主席修正動議中,第三條弊案範圍仍保留部分涉及私部門的條款,認為法案內容應進一步檢視。
  • 肯定徐巧芯委員版本中唯一針對惡意檢舉者課責的條款,並認為保護與課責應對等,以避免黑函文化。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有社會需求,應盡速討論並通過,不應無限期等待行政部門版本。
  • 認為各委員提出的版本均有其論點,應就實質內容進行討論,以推進立法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已提出15個版本至行政院審查,但因意見難整合,行政院於2024年2月23日調整立法政策,目前採取公部門先行、私部門輔以行政指導的立法方向。
  • 指出公聽會各界對私部門納入法案有不同看法,學者及業界多認為私部門環境尚未成熟,需特別慎重。
  • 強調法務部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在行政院未通過法案前,無法自行提出建議條文,但尊重委員會的討論及委員提案。
  • 對於法案名稱,表示尊重委員決定,但法務部版本多使用「揭弊者保護法」。

馮成 廉政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目前立法政策是公部門先行,私部門輔以行政指導,待環境成熟再逐步推廣。
  • 指出公聽會中,包括學者及業界代表,多數認為私部門(特別是中小企業)環境尚未成熟,應慎重處理。
  • 回應偵查不公開原則時,強調廉政署嚴格遵守,辦案團隊聽從檢察官指示,不會主動向媒體洩漏卷證內容。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揭弊者保護法中的罰鍰規定,傾向採取「拉大罰鍰範圍、再由行政命令訂定裁量基準」的模式,而非直接在法律中分級。
  • 對於揭弊者身分資料保密義務的違反,認為回歸一般刑法洩密罪章處罰即可,不需特別加重規範。
  • 對於揭弊者保護官的設置,表示法務部沒有此規劃。

李釱任 司法院廳長

  • 贊成揭弊者保護法有助內部防腐,但認為法官倫理規範中涉及個人品行或形象維持的部分,與公務、公益無直接關係,不宜列為弊案範圍。
  • 建議對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應具體限縮,例如採納「對司法公正造成具體危害」的表述。

胡培中 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應限縮於犯罪行為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的部分,建議限縮在「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 擔憂若將採購法中瑣碎的程序性瑕疵也涵蓋在內,可能不利於實務執行並延宕採購效率。

王增華 監察院處長

  • 認為監察院作為受理揭弊機關之一,且負責國家機密相關事務,建議施行細則訂定時應將監察院納入會銜單位。

相關後續

  • 鍾佳濱委員等動議要求延期討論並擇期召開公聽會,最終經表決以5票贊成、6票反對,動議不通過。
  • 法案名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因有委員要求,予以保留。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楊瓊瓔委員提案)、第二十四條(林月琴委員提案)、第十八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八條(徐巧芯委員提案)等條文,因各方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
  • 第十一條依吳宗憲委員所提版本通過。
  • 第十二條因涉及行政責任減免等爭議,予以保留。
  • 第十三條因涉及關係密切者保護範圍等爭議,予以保留。
  •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因涉及行政院定之彈性,予以保留。
  • 吳宗憲委員所提之2項附帶決議,因委員意見不一,最終決定不予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601
卷/期/冊
113/96/1
發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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