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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聚焦萬年稅單、協力義務與稅審官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主要討論如何解決萬年稅單、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人權益。會議圍繞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衝突、稅務審查官中立性、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競合,以及強制律師代理等核心議題。學者專家提出多元意見,司法院則就相關疑慮進行回應,強調法案旨在提升稅務訴訟專業與效率。

討論事項一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涵蓋現行稅務訴訟制度的改革,旨在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提升司法審理效率及確保納稅人權利。
  • 討論重點包括如何平衡納稅義務人的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稅務審查官制度的設計與中立性、稅審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適用關係,以及強制律師代理的適當性。

相關爭議

  • 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衝突:多位學者及委員對草案中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的條文(如第11、12、14條)表示疑慮,認為其可能過度侵犯人權保障,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相衝突,尤其在稅務處罰案件中,可能導致人民處境更為不利。
  • 稅務審查官的中立性:對於增設稅務審查官的制度,有委員及學者擔憂若由稅務機關借調人員擔任,恐有「官官相護」之嫌,影響其中立性及公平性,與智財法院技審官的性質不同。
  • 萬年稅單的解決與程序保障:儘管多數肯定草案解決萬年稅單的立意,但對於法院撤銷發回次數的限制,以及訴訟中機關補開稅單自動納入法院審理範圍(第20條)是否損害人民程序選擇權,存在不同看法。
  • 稅審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競合:部分意見認為稅審法與納保法可能產生體系混亂或衝突,建議應以納保法為基本法,或對兩法關係進行更明確的釐清及配套修正。
  • 強制律師代理的經濟負擔與專業性:草案第7條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被認為可能增加納稅人的經濟負擔,且若未要求律師具備稅務專業,恐無法有效保障權益。
  • 推計課稅的條件與範圍:有學者質疑第26條推計課稅的規定,認為其前提與納保法可能存在衝突,且推計課稅的標準應更明確,避免對人民造成二次傷害。
  • 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失權效的嚴格性:草案第18條關於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可能導致失權的規定,被認為過於嚴格,恐因納稅人或律師不熟悉稅法專業而損害其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稅審法草案制定過程中,未公開委員會審議討論紀錄的透明度。
  • 關切草案中協力義務(第12條)及排除不自證己罪原則(第14、15條)的規定,其侵入性過強且未明確區分租稅債務與租稅處罰的適用範圍。
  • 擔憂稅務審查官若從行政機關借調,可能因原單位考評制度而產生「官官相護」現象。
  • 對草案第18條關於既判力客觀範圍遮斷效的過強效果,以及「不甚延滯訴訟」標準的模糊性提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實務爭議。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質疑稅審法第20條規定,訴訟中機關補開稅單自動納入法院審理,是否減少人民救濟程序並損害權益,建議應保留納稅義務人的程序選擇權。
  • 認為第13條當事人不到場可裁罰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稅務訴訟當事人到場意願高於刑事案件,且已採強制律師代理,不應再課予當事人協同義務。
  • 對稅務審查官的中立性表示擔憂,指出智財法院技審官與稅審官性質不同,因稅務機關是訴訟當事人,若稅審官來自該機關且未來可能升遷,恐難維持公平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稅審法草案旨在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但擔憂其複雜性及爭議點,可能導致未來判決對司法公正性造成傷害。
  • 認為稅審官的設計在角色上可能導致武器不平等,且法官在短時間訓練下,難以完全承擔稅務案件的專業指揮與判決責任,可能過度依賴稅審官。
  • 呼籲學者專家提供更多書面資料,並承諾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努力權衡各方意見,仔細把關修法過程。
  • 預期即使法案通過,未來仍需進行二次修法,並建議法學界應投入更多時間研究,形成權威見解以引導修法方向。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建議草案第7條應直接明定會計師得為訴訟代理人,而非準用行政訴訟法,以簡化法條並更直接保障人民權利。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提出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寄予高度期望,並肯定其七大核心目標,包括破除萬年稅單、落實總額主義、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設置稅務審查官、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及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
  • 提醒主管機關應就稅務審查官借調與遴聘的法制合規性、新舊制轉換衝擊及對納稅人權益的正面影響進行釋疑,並擴大宣導。
  • 肯定草案採取總額主義精神,修正傳統爭點主義,擴大行政法院職能,但建議應建立相關指標,定期評估本法預定成效,作為後續修正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澄清草案第7條強制律師代理適用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金額達150萬以上之案件,而非40萬,認為此金額已屬相當,非針對弱勢民眾。
  • 針對稅審官中立性疑慮,引用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經驗,指出其雖來自智慧財產局,但法院撤銷該局處分比例達25%,顯示法官會監督,不會輕易接受原機關意見。
  • 說明稅審官進用管道包含借調及聘用,若各界期待,將盡量聘用,且聘用人員不適用簡薦委規定,無現行法制牴觸問題。
  • 解釋實務上稅務訴訟區分稅額確定與處罰,稅額確定部分要求協力義務理所當然,處罰部分則需稅捐機關負完全舉證責任,且處罰要件如故意、過失無協力義務問題。
  • 指出近年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含和解、調解)已達19.89%,與外界認為「統統駁回」有所落差。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者發言內容和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司法院表示將回去好好研議委員及學者專家的寶貴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601
卷/期/冊
113/96/1
發布日期
2024-11-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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