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彈性親職假可行性公聽會:少子化與職場友善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探討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增訂並併行「有薪彈性親職假」的可行性。會議聚焦於如何透過彈性請假制度,應對臺灣嚴峻的少子化國安危機、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促進雙親共同育兒及改善職場友善度。各界就假期彈性單位、適用年齡、財源及對中小企業影響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勞動部與經濟部則回應現行措施並強調需審慎評估。最終,會議意見將彙編供後續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中,增訂並併行「有薪彈性親職假」的可行性」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下,增訂並併行「有薪彈性親職假」的可行性,以因應少子化、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支持家庭育兒需求並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 討論內容涵蓋將親職假最小單位縮小至「小時」、申請年齡延長至子女滿「8歲」的可行性,以及區分「預排型」與「臨時型」親職假的需求。
相關爭議
- 企業營運與人力調度困難:中小企業(尤以5人以下居多)普遍反映,現行已面臨大缺工潮,若再增訂以日或小時為單位的有薪彈性親職假,恐加劇人力調度困難,甚至影響企業生存。
- 與現有假別重疊性:有學者質疑新增親職假可能與現行無薪家庭照顧假、育嬰減少工時等制度疊床架屋,建議可考慮直接修訂現有家庭照顧假為有薪並擴大適用範圍。
- 政策成效與實質需求:部分意見認為,即便育嬰留停津貼已提高,生育率仍未顯著提升,勞動部試辦的彈性育嬰假申請人數也偏低,質疑新增親職假是否真能有效解決少子化及職場參與率問題,建議應思考更實際的育兒補助。
- 財源負擔:若親職假為有薪,其財源應由雇主、國家或社會保險承擔,應考量就業保險費率調整或政府稅收補貼,以避免全數轉嫁企業。
- 申請年齡與學理基礎:對於親職假申請年齡延長至子女8歲,有學者質疑其學理基礎,並建議應與現行其他法規(如6歲或12歲)保持一致性。
- 行政程序與勾稽問題:若採彈性請假,企業的行政手續可能繁瑣,且勞工轉職或多子女家庭的請假期間勾稽問題尚待克服。
- 性別平等與男性參與:儘管育嬰留停津貼提高後男性請假比例上升,但整體男性參與度仍低,部分意見認為有薪彈性假有助於促進雙親共負育兒責任,避免照顧負擔仍主要落在女性身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主張有薪彈性育嬰假能促進家庭、企業與社會「三贏」,實踐性別平等、提升勞工權益、有利親子關係發展與兒童發展。
- 認為此政策能降低員工離職率,提升士氣及工作效能,並降低企業招募培訓成本。
- 強調此為因應少子化國安危機的重要措施,有助提升生育意願,讓父母無後顧之憂。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新生兒人口數嚴重下滑,少子化已是國安議題,政府應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 強調增加有薪彈性親職假有必要性,能讓父母更積極參與孩子成長,並提升女性勞參率。
- 建議參考德國育嬰假制度的改革經驗,從僵化走向雙工作、雙照顧模式,認為此模式在臺灣可行。
- 呼籲立法院應扮演改革推動角色,政府部門不應過於保守,應展現決斷力修正法令。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女性因育兒常面臨職涯中斷,30歲後勞參率下降,且家庭照顧壓力不只來自子女,還有長輩。
- 強調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且天數不足以應付子女住院、腸病毒停課等突發狀況。
- 支持彈性親職假應考慮拉長適用年齡,不限3歲前,並搭配給付費用等措施。
- 認為除了親職假,未來也應探討照顧長輩的「子職假」或「長照準備假」。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雙薪家庭為主流,單一薪水難以養家,國家有責任讓家庭敢生、能養、保有工作。
- 強調缺工問題的根本是少子化,若因照顧問題導致離職,將使勞動力持續下降。
- 認為現行育嬰留停對中小企業不適用,彈性育嬰假試辦成效不彰,顯示制度未解決核心問題。
- 建議放寬家庭照顧假條件,不限重大事故或嚴重疾病,涵蓋年幼子女照顧需求,並將親職假適用年齡延長至國小階段。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齡生育與兼顧職場的困擾,強調臺灣生育率低迷,親職假有助解決「不想生」的問題。
- 以自身經驗說明子女頻繁生病導致請假困擾,現有年假不足以負擔,最終多由女性犧牲職涯。
- 建議參考瑞典與英國經驗,提供彈性、有薪且可共享的親職假,並延長適用年齡至8歲。
- 呼籲勞動部及行政院應積極研擬彈性親職假措施,以應對人口危機並保障勞工生育權益。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指出2023年育嬰留停申請件數遠低於潛在需求,男性申請比例也明顯失衡,建議勞動部應專案研究原因。
- 肯定行政院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納入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要求勞動部盡速公布試辦情形與實施期程。
- 建議勞動部簡化彈性育嬰留停的行政程序,以提高民眾申請意願與便利性。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強調少子化是國安危機,政府「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民眾無感,需檢討職場友善度與社會氛圍。
- 認為現行育嬰假制度微調未能解決根本問題,中小企業適用性低,導致政策實質影響有限。
- 支持引入有薪彈性親職假,以縮短時間、增大彈性方式,更靈活安排工作與家庭生活,有效應對臨時育兒需求。
- 呼籲政府應有大破大立的改革決心,並提出明確的改革方向與制度整合方案,而非零碎修法。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以自身育兒經驗指出許多家庭面臨照顧困境,特別是突發狀況導致的請假需求,現行制度難以解決。
- 提醒勞動部在推動有薪彈性親職假時,需積極進行社會溝通,凝聚共識,並考量不同企業規模、工作領域的適用差異及薪資計算、轉職勾稽等配套細節。
- 建議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職務內容重新設計」的可能性,參考企業為特教生調整職務的成功案例,以根本解決人力配置問題。
- 呼籲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及家庭教育中心應積極肩負起家庭教育責任,提供符合新世代家長需求的培力與增能服務,而非停留在舊有思維。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以自身經驗指出無薪家庭照顧假天數不足且多由薪資較低的女性承擔,導致工作與家庭兩難。
- 建議重新檢討彈性育嬰假與家庭照顧假,進行綜合性盤點以更支持家庭。
- 主張親職假應鼓勵家長參與學校活動,甚至帶小孩出遊,增進親子關係。
- 呼籲勞動部或經濟部應提供中小企業友善家庭措施的實踐方法與交流管道,參考遠端工作等新型態模式。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就業保險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設親職假津貼,提高育兒留職停薪子女適用年齡至6歲,並提高實質薪資替代率至80%。
- 建議新增雙親請滿育兒留職停薪的加發獎勵,並鼓勵雙親共同育兒。
- 提出應考量超高齡社會趨勢,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子職假),以支持「三明治族」照顧長輩的需求。
- 主張有薪家庭照顧假應放寬請假事由,並採日或時為單位彈性計算,以應對突發狀況。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育嬰留停制度因只能以月為單位申請而「太難用」,導致年輕父母需犧牲事假或面臨扣薪,形同「多重懲罰」。
- 批評勞動部過去在此議題上過於被動保守,試辦計畫範圍有限,未能大幅度檢討制度。
- 強調少子化是所有部會應共同面對的國安問題,勞動部應加快研議速度,並與行政院、財經及產業部門積極溝通配合,推動「照顧不離職」政策。
- 呼籲不只調整工時彈性,也應思考勞動內容的設計調整,以因應新的需求與挑戰。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玲娜 勞動部政務次長
- 指出根據調查,近五成企業及近八成受僱員工同意以日或小時彈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且企業規模越小同意比例越高。
- 說明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提供育嬰留職停薪、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措施。
- 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替代率已達8成(就業保險6成加公務預算2成補助)。
- 表示已於113年訂定「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以不少於5日為申請門檻,試辦期間至12月31日,並將依試辦結果作為未來政策參考。
- 對縮小最小單位至「小時」及延長申請年齡至「8歲」持審慎態度,認為影響層面廣泛,需蒐集各界意見,考量我國中小企業數多(未滿5人者逾80%)可能造成人力調度困難。
- 指出子女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尚屬適當,3歲後育兒需求可運用家庭照顧假、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或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調整工作起迄時間。
侯俊良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
- 分享全教總自2011年起實施有薪親職假13年,未發生任何狀況。
- 主張有薪親職假應延長至國民教育階段(國小國中),以應對學齡孩童的學校事務(如暴力偏差行為倍增)及家長管教責任。
- 建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增訂「親職教育假」,全年以1日為限,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用於出席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等具體明確事件。
- 強調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對親師溝通、教育成效及解決隔代教養、外籍父母溝通等問題的重要性。
林昭禎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
- 指出有薪彈性親職假目的在提升女性經濟賦權與鼓勵生養,並觀察到婚姻對女性勞動參與率有顯著影響。
- 強調公司壓力是婦女暫離職場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司執行面的問題需重點考量。
- 借鑑瑞典經驗,其親職假有親職保險提供財源,且子女照顧假擴展至12歲以下,彈性工時方式多元。
- 建議修訂就業保險法,將現行費率從1%提高到2%,作為有薪家庭照顧假的財源,以應對臨時性育兒需求。
- 建議提供誘因推動友善家庭企業認證,如在申請經費補助時列為加分重點。
徐啟勝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秘書長
- 指出臺灣目前面臨大缺工潮,中小企業人力已捉襟見肘,若實施有薪彈性親職假以日或小時計算,恐導致企業無法經營。
- 提及現行特休假排定已對生產線造成困擾,再增加彈性親職假可能迫使企業關閉。
- 認為現有家庭照顧假(無薪)及性工法第19條減少或調整工時規定,已可應付臨時性家庭照顧需求。
- 建議應廣納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彈性育嬰假試辦結果,並長期觀察政策衝擊面,避免政策立意良善卻造成企業無法生存、勞工失業的排擠效應。
羅德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主任
- 強調少子化與高齡化問題嚴重,推動友善養育政策是為未來勞動力及扶養比提前布局。
- 建議育嬰留職停薪的假與津貼應與時俱進,考慮延長育嬰假時間,並檢討育嬰津貼本薪計算導致金額過低問題。
- 支持增訂有薪彈性親職假,認為政府應承擔更大責任提供補貼,鼓勵企業建立友善職場。
- 呼籲修正育嬰年資採計規定,讓過去因立法未及時導致年資中斷的公私立學校教職員能溯及既往採計,以回復正義。
黃喬鈴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發言人
- 指出臺灣女性勞動參與率與生育率長期雙低,女性因生育面臨兩波離職潮(30-40歲婚育離職、50歲後顧孫離職)。
- 強調現行育嬰假制度僵化,無法因應家長接送、子女生病停課等日常育兒需求,導致家長因特休/事假不足而萌生辭職念頭。
- 借鑑德國將育嬰假改為「親職時間」的改革經驗,強調彈性化是國際趨勢,且應延長至子女8歲。
- 引用勞動部調查,近八成受僱員工及七成以上企業同意以日或小時彈性使用育嬰假。
- 提出「有薪彈性親職假」方案,區分「預排型」(子女8歲前,提前預排,每月不逾10日)與「臨時型」(子女生病停課,前一日申請),與現行育嬰留停合併計算,以創造多贏效果。
陳竹儀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法規遵循及人事部研發專員
- 指出育兒家庭普遍面臨假不夠用的挑戰,尤其多子女家庭在腸病毒停課等突發狀況下,特休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遠不足以應付。
- 強調長時間離開職場對女性重返職場造成困難,應透過制度將女性留在職場。
- 提出修法草案,保留現行育嬰留停制度,另增彈性親職假,區分「預排型」(可排定3個月,每月不逾10日)與「臨時型」(因應生病停托,前一日申請)。
- 參考歐盟、德國、瑞典經驗,建議修法納入勞雇協商機制,雇主拒絕需有書面理由,臨時假可要求提供證明。
- 認為現行產檢假、陪產假已可彈性以半日或小時計算,親職假亦可比照辦理。
楊書瑋 台灣勞工陣線副秘書長
- 認同臺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但強調勞工彈性不足,應參考ESG概念與國際友善職場經驗。
- 指出現行勞動法令已有協商機制可供參考,如加班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特休排定勞工發動雇主可協商。
- 強調照顧責任性別平等,男性請育嬰留職停薪比例仍低(約五分之一),但彈性放寬可增加男性參與意願。
- 指出就業保險基金財務健全,目前費率1%每年收入大於支出,有餘裕支應彈性加給的部分。
簡榮宗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召集人
- 支持提高勞動力參與及經濟賦權,贊成增訂有薪彈性親職假。
- 質疑將彈性親職假增訂於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中的適法性與邏輯衝突,因育嬰留停為長期停薪,而親職假為短期有薪。
- 擔心新增親職假可能與家庭照顧假重疊,造成「疊床架屋」,建議直接修訂家庭照顧假為有薪。
- 從中小企業角度,擔憂彈性請假(以日或小時計)行政手續繁瑣,且職務代理人問題可能造成員工不滿,建議可從獎勵職務代理人著手。
- 質疑彈性親職假能否有效改善生育率及職場參與率,認為政府加大育嬰留停津貼力度後,生育率與職場參與率並未顯著增加,勞動部試辦彈性育嬰假申請人數也少,建議應思考更實際的育兒補助。
陳芬苓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 提問修法背後的理念、受益對象、育兒責任歸屬、學理背景及是否符合良好治理模式。
- 指出育兒政策應有清楚一致的理念,不應僅從不同國家「複製貼上」導致法規混亂。
- 建議育兒成本分攤模式應明確,如國家、市場、家庭、企業共同分攤,並提出親職保險制度作為參考。
- 質疑勞動部調查數據基於「育嬰留職停薪」,若改為「有薪」親職假,企業是否仍同意。
- 認為「親職假」定義通常為長期休假,短期彈性假應稱為「子女生病假」(child sick leave),且延長至8歲的學理基礎不明確,建議與臺灣法規(6歲或12歲)一致。
- 反對育兒假零散化,指出實務上可能造成企業人力調度困境,建議維持育嬰留停長假模式,或修改現有家庭照顧假為有薪、延長期間並擴大範圍。
劉梅君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 認同臺灣勞工面臨長工時、高負荷、低彈性困境,但修法需考量複雜性及執行影響。
- 指出若有薪假由雇主承擔,可能不利育齡家長或婦女,且不規律請假會影響雇主及同仁。
- 強調托育公共化是解決育兒問題的「三贏」作法,能確保幼兒照顧品質、減輕家長負擔、降低企業營運風險。
- 認為現行育嬰假彈性低,家庭照顧假天數少且無薪,育嬰減少工時不符需求,導致員工使用率低。
- 指出以日或小時為單位的有薪彈性親職假與現有家庭照顧假、育嬰減少工時高度重疊,不希望疊床架屋。
- 建議重新考量育嬰留停的「停」字,可設計成瑞典模式,允許部分工時育嬰,保留工作,提供更大彈性。
- 不反對調高孩子適用年齡,但強調應避免重複設置假別,造成困擾。
王奐寅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 強調政策實施應多考慮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 建議應先盤點既有措施。
- 呼籲若要處理此案,應充分進行勞資團體溝通協調,凝聚共識,以共創勞資雙贏。
- 承諾將委員所提意見帶回與長官報告,並積極配合處理。
徐書慧 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理事長
- 主張臺灣每個孩子都應被視為國家資源,政府、國家及社會制度制定者應共同合作,支持家庭安心育兒。
- 認為現行制度將生育責任置於家庭與個人,形同懲罰,導致家長因請假扣薪、保母請假等問題而面臨經濟損失與困境。
- 指出孩子在6歲到12歲間仍需照顧,彈性親職假有其必要性,以因應天災、生病、半天課等突發事件。
- 分享職場實例,有女性因申請育嬰留停後遭資遣,顯示中小企業因替代人力申請繁雜而選擇剔除育齡女性,凸顯制度對男女不平等的影響。
- 呼籲親職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的彈性化,是因應少子化和高齡化問題的必要措施。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意見及書面資料將彙編成冊,分送立法院全體委員、與會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閱,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
- 主席呼籲勞動部與相關部會應更積極溝通,加速落實有薪彈性親職假相關政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601
- 卷/期/冊
- 113/96/1
- 發布日期
- 2024-11-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