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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案聯席審查:聚焦組織架構、權責劃分與產業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13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之「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六項相關法案。會議核心討論新部會的組織架構(1部1署3中心)、預算與員額規劃、與教育部的權責劃分、單項協會的監管,以及運動產業與全民運動的推動。委員們對預算員額、用人彈性、體育班歸屬、運動外交及選手權益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教育部及體育署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並承諾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六項相關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運動部」及其下屬機關的組織法案,以及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正,以因應體育署升格為專責部會,旨在打造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
  • 討論聚焦於新部會的組織架構(1部1署3中心)、預算與員額規劃、與教育部的權責劃分、單項協會的監管機制、運動產業發展策略,以及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的平衡推動。

相關爭議

  • 預算與員額不足:立法委員質疑2025年運動部預算與員額未見大幅擴充,與宣稱的400人、200億目標不符,恐僅是換牌不換實。
  • 運動部與教育部的權責劃分:對於學校體育、體育班、校園設施管理等業務,兩部會間的分工界線仍模糊不清,恐造成實務上的混淆。
  • 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位階:部分委員質疑「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採行政法人「中心」位階,恐難以執行涉及高度公權力的政策推動、執行、輔導與補助業務。
  • 用人彈性與文官制度衝擊:運動部組織法中聘用人員條例未設員額與領域限制,引發對文官體制衝擊及用人浮濫的擔憂。
  • 單項協會監管機制:委員普遍認為現行體育署對單項協會的監督不力,頻傳弊端,運動部成立後能否有效建立問責機制與強化管理成效受質疑。
  • 奪牌與全民運動的平衡:部會報告中「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表述,引發委員對是否弱化競技運動奪牌目標的疑慮。
  • 教練證制度與管理:教練證由中央或單項協會發放、回訓考核、教練不當管教等問題,缺乏系統性管理及有效懲處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部掛牌地點及是否要求單項協會搬離現有辦公室。
  • 擔憂運動部與教育部在校園運動設施及體育班權責劃分上可能造成混淆。
  • 提醒運動部應避免重蹈數位發展部覆轍,造成辦公室豪華卻人員不足的浪費。
  • 強調運動部應落實人才培育、國際交流、產業發展、永續樂活四大核心價值。
  • 建議未來應有制度鼓勵優秀選手、教練進入公部門服務。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部2025年預算編列與員額(134人)與行政院宣稱的400人、200億目標不符,認為實際擴充將反映在2026年預算。
  • 要求教育部於1週內書面說明運動部升格後,彌補資金來源的具體規劃,以符合財政紀律法要求。
  • 批評目前預算與員額規劃顯示,運動部明年成立恐僅是換招牌,缺乏實質擴充。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對運動部組織法第8條允許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專業人員,但未設員額及領域限制表示擔憂,認為可能衝擊文官體制。
  • 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盤點並提交所有須配套修正的相關法規,特別是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需立法修正者。
  • 關切高中體育班及體育大學的權責劃分,認為兩部會分工仍有問題。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為何將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為「中心」而非「署」或「局」,認為運動產業涉及高度公權力執行,行政法人位階恐不足。
  • 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釐清體育班的存廢,以及若續存,運動部與教育部在體育班業務上的具體權責劃分。
  • 對體育署長鄭世忠在業務上的穩定性表示肯定,期望未來運動部部長能由專業且有熱情者擔任,而非酬庸。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單項協會頻傳弊端,要求運動部成立後制定問責機制,例如扣減補助金額,並加強對協會的有效管理。
  • 建議運動部應建立系統性的運動教練管理制度,落實教練證制度,並強制接觸青少年的教練修習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納入考核時數。
  • 建議重新定義地方單項運動委員會的角色,解決其承辦大量活動卻無法被地方體育局約束的問題。
  • 要求運動部協助各縣市建立運動場館預約系統,並規範不同大小活動的場地使用,以提升全民運動參與。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肯定電競為運動,並要求運動部將其納入職掌,規劃由全民運動署的新興運動組負責,並由競技運動司協助賽事規劃。
  • 質疑運動部成立目的報告中「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表述,認為奪牌與全民運動應是相輔相成,要求將奪牌目標納入規劃。
  • 關切學校購買棒球器材等體育班專業訓練經費申請歸屬問題,要求釐清運動部與教育部間的權責分工。
  • 建議體育班訓練應納入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專業,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協助,以提供選手更適合的訓練。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期望運動部部長人選能重視專業,而非政治酬庸,並詢問部長對電競運動的了解與重視程度。
  • 強調電競產業的重要性,要求運動部成立後應規劃補助電競選手出國參賽經費,並協助引入民間資源支持冷門賽事。
  • 呼籲運動部重視高齡化社會的壯世代運動規劃,利用世壯運等機會推動全民運動。
  • 質疑教育部報告中哲學教育已含括於現行職掌,為何不能單獨列出,認為應從小扎根培養學生思辨邏輯能力。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部成立後,新興運動組對「新興運動」的定義不清,恐導致權責推諉,要求明確指引。
  • 關切基層運動教育問題,特別是教練體罰與區域聯防戰術對青少年籃球員發展的影響,建議體育署應與相關協會研議改善。
  • 擔憂運動部成立後,若觀念未更新,仍可能無法解決過去體育發展的根本問題。
  • 認為運動部應釐清目前運動發展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及組織目標指引。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要求運動部與教育部明確劃分權責,避免業務重疊導致學校辦理業務或民眾關心教育時找不到對口。
  • 建議運動外交事務由國際事務司專責負責,並編制駐外單位或人力,即時因應選手在國外的需求。
  • 建議結合地方政府的城市外交,打造各縣市在地特色運動項目,透過國際少年運動會等方式推動運動外交。
  • 強調運動部應建構新思維,解決過去難改善的問題,而非僅是體育署的放大版。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贊同運動部成立是為因應社會變遷、運動人口增加、選手國際能見度提升、運動產業發展及多元運動文化需求。
  • 關切全民運動署與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分工,詢問兩者在政策規劃、執行、研究與輔導上的角色定位。
  • 期望運動部成立後,能發揮更大效能,帶動觀光、產業及運動周邊商品發展,並加強體育選手培養。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相關部會設置是長年倡議,且地方政府已有改革趨勢,中央成立運動部的核心論述應是補齊原有不足之處,首要改革工作為從競技運動擴大推廣至全民運動,並發展運動產業及體育經濟。
  • 關切運動部成立後,與教育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在運動產業發展上的任務分工與合作模式。
  • 指出運動部成立後,應有足夠的人力與經費作為籌碼,才能有效進行跨部會合作,推動如適應運動等新思維業務。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期望運動部成立能成為朝野合作的破冰點,並支持賴清德總統候選人提出的體育八大政見。
  • 要求運動部於2026年達成體育預算突破200億的目標,並在同年頒布第二版「臺灣女子運動白皮書2.0」,以落實運動多元平權。
  • 提出四大期許: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特別是女性運動)、競技運動全民化、推展新興運動與國際接軌、持續深化體育改革並加強單項協會監管機制。
  • 建議黃金計畫應重點投資壁球、衝浪、競技攀岩及滑板等新興運動項目,以贏在前期。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部成立目的中「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表述,認為奪牌與全民運動應是正向循環,不應採排他性表述,要求修正。
  • 關切運動員權益保障機制,特別是體育協會與職業選手之間的爭議,以及國家隊選手在國際上受辱時,政府應如何捍衛尊嚴。
  • 批評體育署對於奧運金牌選手林郁婷在國際上受辱事件,未能主動積極捍衛選手尊嚴,僅稱尊重選手意願,認為國家有義務成為選手後盾。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運動部組織規劃應解決問題而非侷限現有框架,提出增設「運動監理司」以強化特定體育團體監理與問題查察,並設「運動文化與資源司」以保存運動文化記憶。
  • 主張將單項協會的監督、奪牌目標與補助澈底分離,監督由運動監理司負責,奪牌由運動競技司規劃,補助由運動發展中心執行,以避免弊病。
  • 建議全民運動署應依不同年齡族群(兒少、成人、社區、適應體育)及運動項目(戶外、民俗)進行更細緻的組織規劃。
  • 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積極盤點並處理松山高中體育老師黃萬隆體罰學生案的始末,貫徹「體罰、暴力零容忍」政策。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運動教練證的發證與管理權限統一收歸中央(運動部),以解決單項協會發證管理不嚴、回訓不足及性平事件處理緩慢等漏洞。
  • 建議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運產司)應協助並督促各縣市訂定運動工作室及大型機構的管理法規,提供更多保障。
  • 呼籲運動部積極協助開放學校場地供社區俱樂部使用,並盤點場地與需求,特別是納入適應體育考量,確保空間適合所有族群使用。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部成立應重視高齡化社會下壯世代的運動需求,並利用世壯運等機會帶動全民運動風氣,不應僅視為雙北事務。
  • 指出目前民眾主要運動方式(走路、慢跑、爬山、自行車、居家健身)缺乏政府角色介入,全民運動推廣仍有不足。
  • 認為運動是一個好東西、好生意、好政策,能形成生態循環,發展產業並提供選手多元出路。
  • 期望運動部能改善運動環境,透過產業法人協助學校成立俱樂部,促進運動多元發展。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部成立後與教育部的分工,特別是學校體育班的培訓與場館使用權責,認為目前說明與現行體育署運作相似,恐無實質改變。
  • 質疑體育署對單項協會的協調力與監督力不足,要求運動部升格後,應有明確SOP並強力執行對協會的監督與評比,而非僅是態度轉變。
  • 強調升格運動部後,民眾對運動部與單項協會之間的監督關係會有更強烈的要求。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部明年8月掛牌是否過於倉促,預算與人員準備不足,恐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 認為200億預算不足以支撐關係全民健康的體育部運作,要求教育部提供200億預算具體用途的書面報告。
  • 建議未來全民運、全中運、全大運應採評選方式,由體育部全額負責場館費用,地方政府負責館養,吸引各縣市爭相舉辦。
  • 建議在東部成立國家第二培訓中心,就近訓練培育來自山地部落的優秀原住民選手。
  • 要求體育部建立運動員終身照護制度,保障得獎奪牌人才的未來發展,並將運動賽事與經濟、企業、國際品牌綁定。
  • 要求教育部針對川普再次污衊奧運金牌選手林郁婷事件,應硬起來發聲,捍衛國家運動員尊嚴,而非僅稱尊重國際上的想法。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體育署及未來運動部內原住民人員比例,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 指出原住民選手對國家體育貢獻良多,建議運動部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單位,應明定聘用人員及公務人員中具原住民身分的比例,並透過原住民行政特考管道進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期望運動部成立後,能納入全新思維推動全民運動,協助運動環境升級,並落實常態性運動以增進國民健康。
  • 對諮詢委員提出「扁平性組織」可能造成責任與權限不明確的疑慮表示擔憂,要求部長提供看法及書面資料。
  • 強調運動外交網絡的重要性,要求部長提出具體計畫,鼓勵運動人才與團體參與國際組織,爭取國際賽事在臺舉辦,以幫助臺灣走出去。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體育發展長期被體育協會把持,政治人物擔任理事長導致資源扭曲、分配不公及黑箱作業等問題,要求運動部升格後能有效避免。
  • 要求體育署確保能夠有效控管協會的黑箱與浮報問題,並避免選手因協會失誤而權益受損。
  • 關切選手出賽費的支付問題,指出國民體育法實行細則中「有盈餘」才支付的規定不合理,要求體育署儘速修改並落實,且男女選手出賽費應一致。
  • 呼籲運動部應注意協會假單據核銷問題,避免詐領補助款案例發生。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支持運動部成立後,競技型與健康型運動應同步落實,齊頭並進,以呼應賴總統「健康台灣」政策。
  • 建議將運動部「促進健康」的成立目標明文入法,並增加推廣全民教育,強調運動科學研究的重要性。
  • 建議政府應針對不同年齡層、不同身心健康條件的國民,透過科學研究規劃、輔導和推動最適合的運動模式,以提升國人規律運動頻率。

范雲 立法委員

  • 期望運動部不應只是體育署2.0,應有更多願景,翻轉奪牌主義的功利思維,落實全民運動,重建臺灣運動文化。
  • 指出目前組織架構未見強化全民運動,建議應針對不同年齡族群(特別是30-39歲女性)不運動的原因,從提供托育服務等面向加強推廣。
  • 關切場地不足問題,指出大巨蛋等場館使用規定仍有不足,應積極解決。
  • 強調體育環境中性平與人權觀念的缺乏,要求運動部在成立過程中應清楚明示「體罰、暴力零容忍」的觀念,並積極處理體操選手性侵案等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探討體育與教育的關聯與差異,以及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的職責區別,指出教練可能因隊伍表現不佳而影響飯碗。
  • 關切在學選手的權益與學校關係,特別是選手因教練轉隊或社區無特定運動項目而被迫轉學遭禁賽的問題,要求運動部檢討並放寬相關標準。
  • 指出許多體育協會未依規定辦理教練研習,以及在役選手申請轉任教練執行率偏低的問題,要求運動部未來應強力監督。
  • 呼籲運動部通盤檢討各單項體育協會監督不彰的弊病,投入資源解決長期問題,並處分惡意挖角的學校或教練,不應讓學生承擔苦果。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的重要性,認為現行體育事務歸類教育體系已無法應對運動發展現況,應提升為行政院二級機關,以有效推動國際交流、行銷、全民體育、產業及經濟。
  • 特別指出提案中關於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主任秘書的人事職等規定,以及將「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以及協調事項」與「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納入掌理事務,以提升位階與效能。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力就是國力」,肯定黃金計畫培育出優秀選手,但運動發展應全面均衡,特別是提供校園更完整的資源。
  • 指出臺灣運動產業具極大潛力,但職業運動尚未穩定,建議未來成立運動產業發展署,透過中央與行政機關配合數位部及經濟部進行整體規劃。
  • 期望透過升格機會,提升校園運動設施資源,並促進臺灣運動產業發展。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團提案,鑑於社會環境提升、運動人口增加及運動發展多元化,認為現行體育署人力與預算有限,難以應對。
  • 主張應將體育署升格為「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擴充資源並注入民間人才,以實現競技運動全民化、全民運動產業化,避免弱化決策層級及缺乏跨部會統籌權力。
  • 強調運動推廣不能只追求競技成就,應發展運動金字塔並普及基層運動,同時導入商業思維發展運動產業,有效處理國際交流、體育行銷、全民運動及扶持運動經濟。

相關人員回應

鄭英耀 教育部部長

  • 體育署成立逾10年已達階段目標,面對國際潮流與社經變化,確是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以實現賴總統「運動壯大臺灣」願景。
  • 運動部將以「1部1署3中心」規劃,下設全民運動署、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合作,推動全民運動、競技專業、運動產業與國際事務四大目標。
  • 回應委員提案,表示尊重委員所提方向,建議併同行政院版本審議,並強調運動部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與期待。
  • 預計運動部將於2025年7月正式運作,初期場址仍以體育署現址為主,但會尋找更適當空間。
  • 強調運動部與教育部將分工合作,學校體育教學由教育部負責,運動專業(如體育班課程規劃、選手選訓、國際賽事補助)由運動部負責,並成立學校體育教學組以落實分工。
  • 承諾會加強對單項協會的監督機制,確保運動選手權益,並將研議修訂「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表述,以避免外界誤解。
  • 同意將委員關於運動環境升級、全民運動推廣(包括校園開放、不同年齡層運動模式)、運動外交具體計畫、運動員權益保障及教練管理等建議納入研議,並提供書面資料。

鄭世忠 體育署署長

  • 回應黃國昌委員,表示2025年預算編列仍以體育署規模為主,預算員額134人,員額大幅成長將反映在2026年預算,行政院已暫時多編列3億因應籌備。
  • 回應陳秀寳委員,表示未來將設立專責輔導單位並加強多元意見交流,對協會管理將從過去不介入改為直接要求,並建立問責機制。
  • 回應葛如鈞委員,表示電競將暫規劃在全民運動署下的新興運動組,並由競技運動司協助賽事規劃,運動設施部分由運動部協助。
  • 回應萬美玲委員,全民運動署的設立是為推動全民運動,而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採行政法人是考量其專業需求與用人彈性,能有效執行產業政策。
  • 回應沈發惠委員,表示運動部組織法第8條的聘用人員條文旨在用人唯才、專業、有效率,相關辦法會在逐條討論時再看如何完善。
  • 回應吳思瑤委員,承諾競技運動經費不會減少,運動部將在現有基礎上強化全民運動,並會增聘人才,運動產業行政法人預估將達80至100人。
  • 回應李坤城委員,表示運動部將負責單項協會,由競技運動司負責,將從過去不介入協會自治轉變為強力監督,並將蘿蔔與棒子分開,由綜規組監督,競技運動司輔導。
  • 回應吳宗憲委員,表示協會幹部專業度是癥結點,未來運動部人力與預算成長後,將有專責單位輔導,並已針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會大幅改善協會黑箱、浮報問題。
  • 回應吳宗憲委員,表示國民體育法實行細則中關於選手出賽費「有盈餘」的規定將於今日下午部務會議討論修改,並已要求籃協改正男女選手出賽費不一致的問題。
  • 回應郭昱晴委員,表示場館布建已透過公共建設計畫投入協助,並滾動式修正,不希望蓋大型蚊子館,而是利用現有場館改裝,符合國際標準。

雷諶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 說明銓敘部主管組織法規的合議,員額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限,銓敘審定人員須先有組織法規依據。
  • 建議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資格聘任,不擴及副主管,以避免衝擊考試用人制度。
  • 不建議一級業務單位正、副主管比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聘任,因其母法為大學法,與行政機關職務性質不同,且恐打擊文官士氣。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強調運動部成立核心概念是從過去重視競技運動,走向全民化,以促進國民健康為最重要任務。
  • 認為全民運動產業化需改善運動環境,透過運動部成立後的產業法人,協助學校成立俱樂部,促進運動型態多元化。
  • 支持利用世壯運帶動臺灣壯年運動潮流。

相關後續

  • 本日討論事項所列各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黃國昌要求教育部於1週內書面說明運動部升格後彌補資金來源的具體規劃。
  • 委員沈發惠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盤點並提交所有須配套修正的相關法規。
  • 委員萬美玲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釐清體育班的存廢及運動部與教育部在體育班業務上的權責劃分。
  • 委員陳培瑜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對松山高中體育老師黃萬隆體罰學生案做具體調查報告。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要求體育署查證並提供原住民人員在體育署的書面資料。
  • 委員楊瓊瓔要求教育部提供運動外交網絡的具體計畫書面資料。
  • 委員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9801
卷/期/冊
113/98/1
發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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