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再生能源、個資保護與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離島建設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離島建設條例」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再生能源定義與獎勵、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進度與權責,以及離島設立國際醫療特區與自由貿易示範區等議題。委員就綠能弊案、個資洩漏、離島發展爭議提出質詢,各部會則就現行政策與修法方向進行回應。多數法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部分要求相關單位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涉及再生能源的定義、獎勵補助範圍、大型水力發電的憑證適用,以及離島地區再生能源發展的特殊考量。
- 同時也探討了綠能設施設置的環境影響、協調機制、儲能場安全規範,以及如何杜絕綠能弊案和檢討躉購電價機制。
相關爭議
- SRF定義與適用範圍:委員質疑經濟部未將含塑膠、橡膠等廢棄物明確排除在再生能源定義之外,僅排除躉購費率,認為是投機取巧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經濟部回應已排除廢棄物適用躉購費率,並參考國際規範只採認生物質。
- 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納入再生能源憑證:徐巧芯委員主張應將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直接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確保法律依據及公平計價,不認同僅以辦法認定。經濟部則認為現行辦法已放寬憑證申請,且大型水力已具規模經濟,應維持現行規範。
- 中火減煤承諾與時程:楊瓊瓔委員質疑行政院提出的中火減煤計畫與承諾不符,要求經濟部提出從現在到2031年的具體減煤數字與計畫,擔憂減煤進度緩慢。
- 躉購電價機制與綠能弊案:張啓楷委員指出躉購電價過高導致綠能弊案叢生,建議經濟部檢討躉購機制,改採競標模式,以降低成本、避免不法利益。經濟部表示會進行評估。
- 綠能弊案處理與行政流程:黃國昌委員質疑經濟部對臺鹽綠能弊案的調查報告放水,未處理臺南七股案,且移送檢調是被動在委員質詢後才進行,要求經濟部說明並承諾嚴辦。經濟部否認放水,表示已主動移送。
- 儲能場安全與法規:吳宗憲委員指出儲能場設置爭議多,現行法規多為行政命令且消防指引針對小容量,無法應對大型儲能場風險,要求盡速制定專法並加強安全規範。
- 砍樹種電與環保爭議:黃健豪委員質疑砍樹種電是否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降低碳排與永續發展的意旨,要求經濟部提出碳排效益評估報告。經濟部回應部分人工造林林相不佳,若充分規劃下可設置光電設施。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感謝排案審查離島建設條例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
- 主張離島再生能源發展應比照原住民族群,將「及離島」文字加入現行條文,以符合憲法保障精神及離島實際推動情況。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主張將大型水庫水力發電(如翡翠水庫)納入條例範疇,使其能取得再生能源憑證與碳權。
- 認為現行僅以實施辦法處理不夠,應有法律明文規定,以確保計價公平性及地方政府與台電重新議約的法律依循。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提出的中火減煤承諾跳票,要求經濟部說明從現在到2031年的具體減煤計畫與數字。
- 呼籲經濟部對新核能技術持開放態度,並解決國土計畫法對光電設置的潛在影響。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呼應總統打擊綠能犯罪,要求經濟部嚴辦雲豹能源涉臺鹽綠能弊案等。
- 建議經濟部檢討躉購電價機制,改採競標模式,以降低利潤、避免弊端、實現公平競爭並改善台電財政。
- 要求經濟部一個禮拜內提出躉購機制退場評估報告,並將其明文入法。
- 要求經濟部確保光電業者與居民充分溝通並獲同意後才能動工,避免嘉義大埔水災等事件重演。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臺鹽綠能弊案的調查報告放水,未處理臺南七股案,且移送檢調是被動在委員質詢後才進行。
- 要求經濟部說明臺鹽綠能巨額虧損(超過4億元)的原因及後續存續問題,並一個禮拜內書面回復。
- 要求經濟部針對臺南七股案當初為何沒有移送、沒有處理,一個禮拜內書面回復。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質疑SRF(固體再生燃料)的內容物包含塑膠、橡膠等,是否應被定義為再生能源,要求經濟部將其明確排除在再生能源定義之外。
- 關切砍樹種電行為是否違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降低碳排與永續發展的意旨,要求經濟部提出原林地吸碳量與光電板降碳排的效益評估報告。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未將含塑膠、橡膠、金屬材質的廢棄物明確排除在再生能源定義之外,僅排除躉購費率,認為是投機取巧。
- 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再生能源定義,明確將燒塑膠、橡膠等排除,且不應併網或躉購,甚至應處罰。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關切儲能場安全問題,指出高雄、屏東、臺南等地儲能場抗爭不斷,現行法規多為行政命令且消防指引針對小容量,無法應對大型儲能場風險。
- 強烈建議盡速制定儲能場專法,並加強安全規範,避免建設走在法律之前,確保民眾安全。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岸風力國產化政策成效不彰,要求調查中鋼、世紀鋼等協力廠商的國產化自製率報告。
- 建議政府應思考水庫發電、利用河川開發綠能發電等替代方案,並讓地方政府公辦民營,增加地方收入。
- 呼籲官員應到地方基層了解民眾聲音,改進加強溝通,並提出具體規劃解決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醒經濟部與國發會應對核能政策進行詳細分析,提供給首長做更宏觀的考量,因童子賢董事長支持核能且認為其不排碳、成本較低。
- 要求經濟部提供再生能源的補助總額及預算編列數字,以利評估整體能源政策的投入與效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與台電對電力供應的說法,認為「不缺電」的前提條件難以達到,要求經濟部提供未來10年電力需求量、設置量、實際發電量等完整數據,避免以裝置容量混淆視聽。
相關人員回應
連錦漳 經濟部常務次長
- 說明經濟部已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於113年10月23日預告,包含調整用詞、強化維運、規範地熱能、完備憑證授權等四大重點。
- 回應水庫水力發電已屬再生能源,且已透過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放寬大型非抽蓄式水力申請憑證,維持現行規範符合委員提案意旨。
- 表示廢棄物躉購排除與台灣民眾黨提案方向一致,離島地區已透過現行電能躉購機制提供加成費率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未來將持續檢討精進。
- 指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前協調機制已研擬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要求業者公開資訊並辦理地方說明會。
- 回應政府對新核能技術持開放態度,但核能延役或持續需考量安全、核廢料處理及全民共識。
- 說明SRF應解決垃圾問題,且燃燒規範已等同歐盟規定,將與環境部持續檢討。
- 表示對於砍樹種電,若為林相不佳的人工造林且有充分規劃下,可設置光電設施,並會提出碳排效益報告。
- 說明儲能場安全問題已跨部會檢討,電業法修正草案已將儲能列為特定電力設施,並將推動新型防爆防火儲能櫃,並與消防署確認相關規範。
- 承諾將於3週內提供張啓楷委員辦公室關於躉購機制退場評估報告及綠能改革方案。
- 承諾於1週內提供鄭正鈐委員辦公室未來10年電力需求、設置、實際發電量等完整資料。
游振偉 經濟部能源署署長
- 說明再生能源定義仍保留廢棄物部分,是因包含農業廢棄物,但已區分並排除含塑膠、橡膠、金屬材質的廢棄物適用躉購費率。
- 指出國際上普遍採認農業廢棄物生質能為再生能源,但不採認含廢塑膠、橡膠等為再生能源。
- 說明儲能場設置目前透過各部會子法、規則或指引處理,電業法修正草案已將儲能列為特定電力設施,未來將提升法規位階。
郭天合 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中火短期有自主減煤,長期將隨燃氣機組上線拆除燃煤機組,但未提供2024-2031年間具體減煤數字。
梁開忠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組長
- 說明SRF(固體再生燃料)是將高熱值廢棄物(如紙類、木質類、塑膠類)經過分選、篩選後的產物。
相關後續
- 經濟部將於3週內提供張啓楷委員辦公室關於躉購機制退場評估報告及綠能改革方案。
- 經濟部將於1週內提供鄭正鈐委員辦公室未來10年電力需求、設置、實際發電量等完整資料。
- 委員張啓楷、邱議瑩、謝衣鳯、麥玉珍、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重點在於籌備處如何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加速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並研議其組織法與配套權責規範。
- 同時也探討了特種個資範圍、數位網路平台管制、非公務機關違法行政處罰、損害賠償與團體訴訟制度,以及通信紀錄衍生資料的保護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通信紀錄衍生資料是否列為特種個資:許宇甄委員提案將「通信紀錄衍生相關資料」增列為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特種個資,以保護人民隱私權。個資會籌備處則認為此舉衝擊甚大,且外國法制未見此例,建議由未來個資會通盤研議。
- 公部門個資洩漏責任:鄭正鈐委員指出公部門洩漏個資後常無人被懲處,要求未來個資會成立後,應將公部門洩漏個資的處罰納入修法研議,並重視未成年人個資保護問題。
- 數位網路平台管制:黃捷委員提案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有違反個資法之虞的應用程式(如抖音)要求警示或下架。個資會籌備處認為此屬歐盟「數位服務法」範疇,是否適宜於個資法修正需再酌。
- 非公務機關違法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多位委員提案提高非公務機關違法罰鍰額度上限、損害賠償金額及放寬團體訴訟資格。個資會籌備處建議待現行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並由未來個資會通盤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成立進度,要求籌備處在下個會期提出組織法草案及權限相關規定,並確保個資會於2025年8月11日前掛牌成立。
- 強調個資會成立後應進行個資法大修,納入詐騙手法防範及重罰洩漏個資的單位或個人,以保障台灣人民權利。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增列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通信紀錄衍生相關資料的規定,以捍衛公民隱私權,避免政治目的利用通訊紀錄分析群眾資料。
- 強調法律應成為人民權利的守護者,而非有心人士鑽漏洞的工具。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2022年底2,300萬筆國人戶政資料外洩案,質疑政府部門洩漏個資後常無人被懲處,要求未來個資會成立後,應將公部門洩漏個資的處罰納入修法研議。
- 指出連小學生個資都可能在入學時就被洩漏,要求個資會主任認真看待此問題,避免成為台灣個資的破口與傷害。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個資會的成立進度,要求籌備處如期在2025年8月完成運轉,並在個資法修正中增加通訊紀錄不得蒐集利用處理的規定,以保護民眾不被盜用帳號或資訊外洩。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德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
- 說明籌備處的優先任務是建置個資會的相關監管機制,預計在今年底前完成個資法權限配套修正草案及組織法預告程序,並於明年上半年的會期送交立法院審議。
- 表示個資會目標在2025年8月11日前掛牌運作,屆時將由其進行個資法全盤修正。
- 回應未來監管將朝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統籌性監管方向,公部門洩漏個資的處罰將列入修法研議。
- 回應「通信紀錄衍生相關資料」列為特種個資衝擊甚大,且外國法制未見此例,建議由未來個資會通盤研議。
- 表示關於提高罰鍰額度及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等議題,建議待現行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後,再由未來個資會進行研議。
相關後續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預計在今年底前完成個資法權限配套修正草案及組織法預告程序,並於明年上半年的會期送交立法院審議。
- 委員張啓楷、邱議瑩、謝衣鳯、麥玉珍、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正,涵蓋增設類離島地區及交通補助、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提貨處、離島居民健保費用補助,以及在離島設立國際醫療特區與自由貿易示範區等議題。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在促進離島發展的同時,確保國家安全、維持法規一致性,避免與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醫療法》等上位法規產生衝突或造成國安破口。
相關爭議
- 離島設立國際醫療特區:陳玉珍委員提案在離島設立國際醫療特區並放寬醫療法相關限制,以提升醫療水準。衛福部與陸委會認為此舉可能與現行《醫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衝突,影響病人安全與醫療管理一致性,且可能引進非具我國醫事資格人員。
- 離島設立自由貿易示範區:陳玉珍委員提案在離島設置自由貿易示範區,並不受相關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國有財產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陸委會、內政部普遍認為此舉影響層面廣泛,涉及國家安全、兩岸政策及現行法規,可能造成國安破口、洗產地問題,且與現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件不符。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本島提貨處:陳亭妃委員提案允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台灣本島港口機場設置提貨處,以提升觀光。國發會、交通部、財政部認為此舉可能影響本島商家競爭力,且港口機場空間有限,恐造成壅塞,並曾於前會期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增設類離島地區及交通補助:賴瑞隆委員提案將高雄旗津區定義為「類離島」並補助交通渡輪費用。國發會與交通部認為旗津與本島有陸路連結,交通可及性遠高於現行離島,且法律制定不宜僅有單一受益對象,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新增55歲以上原住民身分離島居民健保費用補助:陳瑩、鄭天財委員提案由中央支應55歲以上原住民身分離島居民健保費。國發會、衛福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認為現行已有針對經濟弱勢原住民的健保費補助機制,且不宜因居住地產生差別待遇,建議維持現有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感謝排案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相關修正案,強調離島鄉親權利應被討論。
- 主張在離島設立國際醫療特區,透過推動國際醫療來提升金門醫療水準與產業發展,且不會對台灣本島產業產生排擠效應。
- 提出在金門設立自由貿易港區,認為本島可做離島也應有相同待遇,且金門與廈門往來應視為國際港口。
- 呼籲立委同仁支持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爭取離島地區與本島居民平等的發展待遇。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離島條例的修法不能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醫療法》、《都市計畫法》等母法,強調國安與法規位階的重要性。
- 質疑離島醫療專區的設立可能與現行醫療法規疊床架屋,造成混淆。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自由貿易區及國際醫療特區的設立,擔憂可能導致「一國兩制」、對台灣產業造成衝擊,並成為中共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破口。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上位法規,涉及國安層次,離島發展不應超越此框架。
- 質疑國際醫療特區引進外國醫事人員可能導致「中中牙醫」問題,影響國人醫療安全。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一昧反對離島自由貿易區,缺乏前瞻氣魄與挑戰中國大陸的自信,認為應以民主自由進步精神與大陸比較。
- 主張應展現台灣人的自信,不要因國安問題而關閉國門,並建議政府思考創新觀念,務實面對兩岸關係。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議員立法應以國家利益、台灣優先,避免法案影響台灣利益或對國家安全造成破口。
- 質疑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允許中國企業參與離島經濟活動且不受限制,可能違反憲法第107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並釋放出錯誤的國際訊息。
- 指出離島經貿若完全依賴中國,可能形成國安危機,並與世界經濟脫鉤的潮流背道而馳。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欠缺問題,呼籲國發會與衛福部積極支持金門設置國際醫療特區醫院,以增加金門醫療資源,減少後送負擔。
- 指出金門醫護人力缺乏,應透過IDS計畫及在地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提升離島醫療照護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彭立沛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離島建設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涉及各部會業務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並遵循行政院整體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社會發展政策。
- 反對增設「類離島」地區及交通補助,因旗津交通可及性遠高於離島,不符離島建設條例立法意旨。
- 反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本島提貨處,認為應首重離島在地營業人權益,且前會期已二讀維持現行條文。
- 反對新增55歲以上原住民離島居民健保補助,認為應維持全民健保一致性及現有經濟弱勢補助制度。
- 反對離島設置國際醫療特區,認為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資格屬《醫療法》規範,不宜另行制定且不應牴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反對離島設置自由貿易示範區,認為目前無相關法令,離島亦無國際港口,且涉及國家發展策略、兩岸政策及多項現行法規,應進行整體評估。
郭威中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 支持大陸人士來台就醫需求,並指出目前已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本島看診。
- 說明醫療法第50條已開放外國人可充任醫療社團法人董事,且醫院設立辦法已納入專辦國際醫療機構,故不需在離島建設條例另行增訂醫療專區。
- 強調為確保國內病人安全及醫療管理一致性,外國醫事人員需取得我國醫事人員資格才能在台灣(包括離島)執業,反對離島國際醫療特區放寬醫事人員資格限制。
- 說明衛福部已推動醫學中心支援計畫、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以改善離島醫療照護品質。
- 重申目前沒有承認中國的醫學訓練過程或學歷。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證實賴總統曾說「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 強調大陸人士到金門醫院看診本來就開放,但設立醫療專區並有其他措施則不同。
- 重申陸委會立場,無論本島或離島,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與對岸的人員、貨物、資金、投資、專業證照、勞動條件等往來,皆須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不接受脫逸此框架的作法。
- 指出對岸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企圖心明確,台灣應走自己的發展道路,避免離島特區成為國安破口或兩岸融合的示範區。
- 強調目前大陸海警船每月多次進入金門禁限制水域,對金門海巡、海防造成壓力。
盧清泉 交通部航政司代理副司長
- 說明金門港目前依89年院核定為國內商港,金門與廈門往來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實施。
- 回應金門港目前不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國際航空站或國際港口的條件,因此無法適用。
- 表示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牽涉離島與兩岸整體政策,應審慎考慮。
- 反對高雄旗津區增設「類離島」及交通補助,因旗津有陸路交通,且離島交通補助有其特殊性與財源考量。
陳世鋒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說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要求設置於國際通商口岸。
- 表示金門港目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界定,定位非國際港,有準國際港的特別地位。
- 建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本島提貨處應審慎評估,因可能影響貨物移動安全、港埠設施不足及營運成本增加,且業者已採走動式管理解決壅塞問題。
連錦漳 經濟部常務次長
- 表示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涉及相關法令排除,影響層面廣泛,應謹慎討論,且應架構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不應有所差別。
- 指出大陸產品常透過補貼或低價傾銷,若透過離島特區進入,將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
- 強調現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已可處理,若要設立自由貿易示範區應拉高至中央層級進行跨部會審慎評估。
相關後續
- 委員張啓楷、邱議瑩、謝衣鳯、麥玉珍、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9901
- 卷/期/冊
- 113/99/1
- 發布日期
- 2024-12-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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