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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單位114年度預算詢答與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2-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役監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12月19日舉行會議,上午主要審查法務部及所屬單位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毒品防制基金及相關財團法人預算案,並進行詢答。委員質詢聚焦於打詐、毒品防制(特別是新興毒品喪屍煙彈)、監所超收與基層同仁權益、保外就醫爭議及檢察長遴選等議題。下午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最終決議第四條修正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 3 個月即可申請遴選,第二十一條則維持現行條文。預算案部分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114年度歲入及歲出預算編列情形。
  • 法務部報告113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以及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 討論114年度歲出預算較113年度增加的原因,主要為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工程及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
  • 討論114年度歲入預算較113年度減少的原因,主要為違法罰金、刑事保證金及贓證物款逾期未領繳庫等收入減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就業安定基金濫用問題,審計部已指出五千多萬遭濫用,詢問檢方是否已啟動偵辦,並點名許銘春及陳菊是否為被告。
  • 追蹤88會館洗錢案,質疑新北地檢署對涉案檢察官的行政調查報告認定一切合法無違失,與監察院彈劾結果不符,詢問法務部是否背書。
  • 關切涂誠文地下匯兌洗錢案,質疑檢警曾至其私人招待所,人卻逃亡通緝,詢問偵辦進度及洩密問題。
  • 關切林秉文88會館洗錢案,質疑其在法院審理中逃亡,詢問蒞庭檢察官是否促請法院為職權處理,並質疑檢方態度。
  • 質疑法務部編列「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預算用於招待記者,認為行程包含吃喝玩樂,不符預算編列目的,揚言提案刪除。
  • 質詢廉政署參加國際透明組織考察花費近400萬,詢問其最重要的啟示,並質疑出國報告內容與實際收穫。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關切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成效,詢問第一期、第二期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 詢問第三期反毒策略預算增加的原因,是否因工作項目增加。
  • 關切新興毒品迅速變化,詢問法務部如何即時因應,避免流入市場及校園。
  • 詢問戒癮治療及防止再犯工作,觀護毒品助理員員額是否充足,是否需要增加人力。
  • 關心監所超收問題,詢問除了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外,是否還有其他擴建或遷建計畫。
  • 關心監所基層同仁工作權益,詢問爭取深夜危勞津貼及專業加給調整的進度,是否能獲人事總處及行政院支持。
  • 關心監所同仁身心健康及職場霸凌問題,詢問是否設置充分協助、支援和申訴管道。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就受刑人權利的累進處遇問題,詢問矯正署是否有研議改善措施,認為現行制度與教化悔改目的有討論餘地。
  • 認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受刑人基本權保障逐漸重視,但社會案件發生後專業觀念又受輿論影響。
  • 關切委託、自營或監外作業基金部分,詢問是否有改善方案。
  • 認為去年外役監條例修法過於民粹,外役監定位應是連結受刑人復歸社會的中間處遇,非特權階級。
  • 指出過去歷年來對外役監都是採取放寬態度,直到去年政策緊縮,導致積極資格嚴格、遴選人數大幅減少。
  • 認為外役監制度應保留並精進,消極條件已限定,最後核准權仍在法務部,積極條件部分值得討論修正。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科技偵查法制化後,法務部相關單位預算是否有所變動及強化。
  • 詢問法務部主管單位哪些預算因科技偵查增加編列,增編在哪裡,預期成果及對打擊犯罪(特別是詐騙)的幫助。
  • 針對調查局新增的「精進科技偵查計畫」、「新型網路犯罪智能研析追緝計畫」、「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詢問具體內容、預期成效及對打詐的強化部分。
  • 特別詢問「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中購置的「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詢問其組成單位、目的、驗證內容及是否對一般民眾開放使用。
  • 肯定調查局新增科技偵查計畫,但希望計畫執行能有具體目標及階段性成果,要求局長加強督促。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面臨三大預算危機:在野黨揚言大砍預算、總預算審查延宕影響新興計畫執行、惡修財劃法掏空中央財源。
  • 強調臺灣廣義司法預算及人均司法預算遠低於歐美進步國家,呼籲捍衛司法預算。
  • 指出總預算延宕導致法務部11.26億新興計畫(打詐升級、減輕檢察人員負荷、矯正機關軟硬體提升)動彈不得。
  • 指出財劃法若大砍,警政署治安預算及法務部可用財源(毒品防治基金、檢察機關偵查經費、矯正機關計畫、調查局偵防預算)將受波及。
  • 強調基層檢察官過勞,偵查執行經費若受影響,減壓將成空談,詢問部長解決妙方。
  • 呼籲檢警調及司法從業人員動起來,發聲捍衛工作權及職權,爭取預算。
  • 要求部長帶回矯正機關遷建、改建計畫,指出過去推動一人一床政策未反映在預算,監所超收嚴重,特別是看守所人權及居住空間問題。
  • 關切打詐四法通過後網路監控資料的保存、監督及管考單位是否設計完成,詢問是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
  • 關切通保法第十五條檢警自行調閱部分有無中立監督機制。
  • 詢問民眾資料被調閱後發現烏龍一場,權利受侵害時有無救濟途徑。
  • 要求法務部提供內稽內控配套措施、調取比例、內部審核准駁數據、調取成功後起訴與定罪案例等資料。
  • 要求法務部參考德國、日本、美國作法,引入外部監控機制,增加人民信任。
  • 要求提供網路流量分析系統及通譯監察設備費預算細目。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耶誕跨年假期毒品濫用問題大幅提高,警方已破獲多起製毒工廠。
  • 詢問衛福部濫用藥物檢驗非尿液檢體數量暴增132倍的原因,認為是加強查緝與新興毒品濫用上升雙重原因。
  • 關切喪屍煙彈(依托咪酯)的法制與查緝作為,指出其危害已全面性,尤其毒駕事件頻傳,民眾難以防範。
  • 指出依托咪酯已列為二級毒品,但仍氾濫,甚至異丙帕酯也出現,變化速度快、擴散快、取得方便、使用者年輕化。
  • 強調喪屍煙彈氾濫與電子煙吸食器流通管理有關聯,希望法務部在電子煙管制拿出具體辦法。
  • 提案將電子煙器具及三級毒品私用納入刑責,希望與法務部共同努力反毒。
  • 呼籲政府聯合起來加強查緝,情況非常嚴重危急。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保外就醫受刑人人數、最長保外就醫年限及超過9年以上人數,對矯正署無法立即提供精確數字感到驚訝。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情況是否符合規定,認為其身體已恢復健康,不應再保外就醫,並質疑臺中監獄核准其出席活動的依據及派員陪同的合理性。
  • 質疑陳水扁案停審多年,檢方促請法院繼續審判的次數過少,認為應每月持續提出聲請,並要求副本。
  • 認為法務部及司法院在陳水扁案的作為讓國人對司法失去信心,質疑是否為權貴司法。
  • 關切師鐸獎女教師命案家屬聲請調閱評議簿遭拒問題,認為院方及檢方回復不當,讓家屬感到被國家拋棄。
  • 指出評議簿銷毀的30件死刑案,最高檢將推定沒有一致決而提起非常上訴,評議簿還在的7件則都有一致決。
  • 認為憲判8號出來後,國家司法體系會再被人民不信任,法官造法侵害立法權及檢察官、法官獨立權。
  • 關切37位死刑犯中,部分可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詢問是否必要另立專法處理,避免將來釋放造成社會恐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被害人是否應納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質疑部長不認同的原因。
  • 認為犯保法優先適用於承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傷害的被害人,如死亡、重傷、性侵害。
  • 指出性侵害被害人納入犯保法是因為身心創傷嚴重且難以回復。
  • 關切性影像犯罪被害人,認為其受到的傷害(壓力症候群、自責、噩夢、漫長司法程序)不亞於直接身體侵害。
  • 指出刑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已加重性影像犯罪加害人刑責,性侵害防治法要求下架影像,但犯保法對性影像被害人僅規定可命移除影像,缺乏生活重建、訴訟協助、補償金等保護。
  • 認為性影像的散播和持有對被害人傷害同樣嚴重,本質上與詐欺不同,不應僅考量政府量能而忽略保護。
  • 希望犯保法修法強化性影像犯罪被害人保障,補上生活重建、訴訟協助、補償金等保護措施。
  • 希望犯保協會董事長能持續推動此修法方向。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詢問媒體報導「鄭家軍」遴選檢察長一事,質疑遴選過程是否公正獨立,不應有分你我、內外、親疏遠近。
  • 詢問法務部首次舉行未來檢察長面試,參選人講演7分鐘是否為部長創舉,認為應更公開透明,例如直播上網,避免淪為思想審查。
  • 指出新興菸品(喪屍煙彈載具)氾濫問題嚴重,上網搜尋電子煙即可找到官方網站販賣尼古丁及各種口味載具。
  • 質疑法務部將喪屍煙彈列為二級毒品後,管制效果是否已顯現,認為跨機關合作(警政署篩劑、數發部網站管理)很重要。
  • 認為販賣尼古丁違反藥事法,公司化經營更應積極查辦,質疑部長將責任踢給其他部會。
  • 呼籲所有檢察長主動積極查辦電子煙及喪屍煙彈販賣問題,認為拿出魄力查緝比加入什麼軍更能升官。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濫用問題,表示臺北地檢署已立案偵辦,許銘春為被告,陳菊目前不是,偵辦尊重檢察官,證據到哪裡辦到哪裡。
  • 針對88會館案,表示尊重新北地檢署的行政調查報告。
  • 針對涂誠文案,表示其在通緝中,臺北地檢署有發動拘提搜索,五個被告聲押獲准,案件持續偵辦。
  • 針對林秉文案,表示案件已起訴,法院審理中,是否限制出境、羈押或交保是法院職權,檢方無聲請權,但有促請法院依法處理。
  • 針對檢察官學習經營媒體問題,表示不清楚開課一事。
  • 針對法務部編列「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預算,表示用於記者參訪、瞭解業務推動,並非吃喝玩樂,是利用各種場合宣導。
  • 同意捍衛法務部預算,認為打擊犯罪不能有空窗,需要資源挹注。
  • 說明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一期、第二期成效,達到減少毒品供給、需求及危害。
  • 說明第三期反毒策略預算增加是與時俱進,加強阻斷供需、減少毒害、協助施用人口復歸社會。
  • 說明因應新興毒品,對內壓制有安居緝毒、校園青春專案,境外防堵加強國際情資合作、邊境攔截、郵包漁船走私查緝、預警監控列管機制。
  • 說明觀護人力目前有在增加,希望能夠再擴充。
  • 說明監所擴建遷建計畫,除了八德外役監擴建、彰化看守所遷建,還有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在司法園區的遷建。
  • 說明爭取深夜加給及危險津貼進度,已報人總,會再補足理由爭取。
  • 說明矯正機關及所屬機關有訂定員工協助方案,心理諮商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營造友善環境關懷機制。
  • 針對性影像犯罪納入犯保法,表示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已有保護,犯保法主要在保障補償,性影像非身體性侵,但傷害嚴重,其他三法已加重加害者刑責及避免損害擴大,犯保法部分需要研議。
  • 針對檢察長遴選,表示經過嚴密機制,由檢審委員提名,非其指示,樂見公開透明,尊重檢審委員意願及決議。
  • 針對喪屍煙彈列為二級毒品,認為有效果,已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會協調各部會(國健署、關務署、數發部)進行源頭管理及網路防杜。
  • 針對八大行業至大學招募女學生,表示道德或法律上不允許或不適合,違反社維法,警方會取締行政裁處,支持警方移送行為,尊重法院判決。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針對性影像犯罪納入犯保法,表示為防制性影像問題,犯保法修法已納入相關保護,性侵害防治法也有特別規定,上次修法四法已做相關處理。
  • 表示是否納入詐欺等犯罪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量能問題、國家預算問題及犯保人力量能問題。
  • 說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七條處理的是加害人為製作影像而直接對當事人進行加害的行為。
  • 說明犯保法對性影像被害人僅有保護命令是遏止傷害擴大,缺乏生活重建、訴訟協助、補償金等保護。
  • 說明打詐四法通過後網路監控資料的保存、監督或管考單位機制已研擬完成子法,在預告程序中,近期內推出,原則上是內部監督單位。
  • 說明通保法第十五條檢警自行調閱部分,子法監督範圍包括所有調閱,有內控機制。
  • 說明民眾資料被調閱後發現烏龍一場,權利受侵害時,通保法涉及救濟可循刑訴第四百一十六條準抗告途徑,司法警察部分法制上也許不夠完備。

邢泰釗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針對im.B案洩密問題,表示已交臺高檢署調查中,正在偵查中無法調卷。
  • 說明已研究對策,建議參考美國法制訂定偵查保密令,將證人及相關人納入規範,提高法律位階及刑度;建議督導機制納入外部委員。
  • 針對im.B案,表示偵查不公開是歷史問題,立法千瘡百孔,要從根本解決。
  • 針對37件死刑案評議簿問題,表示目前統計30件沒有評議簿,7件有。
  • 說明如果評議簿沒有一致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 說明30件沒有評議簿的,基本上推定沒有一致決,以被告最有利處理。
  • 說明已調閱所有資料,33件辯護人聲請閱卷,13件完成,預計年底前完成31件,已通知辯護律師10天內向本署提起非常上訴。
  • 說明目前要到的7件評議簿都有一致決。
  • 針對師鐸獎女教師命案家屬聲請調閱評議簿遭拒問題,表示已注意到此案,判決確定,正在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 說明評議簿對外不公開。
  • 針對陳水扁案停審,表示正在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陳白立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針對涂誠文是否在調查局通緝查報專刊上,表示需要確認。
  • 說明調查局預算增加主要用於精進科技偵查、新型網路犯罪研析追緝、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等計畫。
  • 說明「精進科技偵查計畫」是三年計畫,今年是第一年,希望導入AI技術協助數位簽名筆跡鑑定及臉部表情辨識,提高鑑識有效性和效率。
  • 說明數位簽名鑑定需要導入新科技方法輔助傳統方式。
  • 說明「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購置的「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由司法院、法務部、高檢署、調查局、警政署組成,用於確認數位證據驗證同一性,未來希望更多單位加入,也會有民眾查詢平臺。
  • 說明目前司法聯盟鏈不對一般民眾開放,但未來會有查詢平臺供民眾驗證被搜索物品。
  • 承認新增計畫缺乏具體目標及階段性成果,會加強督促。
  • 說明依托咪酯已快速從四級升至二級,正在強力查緝,鑑識科學處正加速研發快篩試劑。
  • 說明依托咪酯升級嚇阻效果目前還不明顯。
  • 說明整個網路流量後端分析計畫編在內政部警政署,設備尚未完全建置,未來須有令狀才能執行。
  • 說明通譯監察設備費預算細目會提供。

顏成安 法務部鑑識科學處處長

  • 說明目前手寫簽名鑑定正確率高,新增計畫針對數位簽名,因其運筆及作業方式與手寫不同,需導入新科技方法輔助。
  • 說明數位簽名及臉部辨識對於打詐,可運用工具協助辨識詐騙簽名、筆跡真偽及人工智慧鑑識。

張尤仁 法務部資通安全處處長

  • 說明「司法聯盟鏈」由司法院、法務部、高檢署、調查局、警政署五個單位組成,主要用於確認數位證據驗證的同一性。
  • 說明未來希望更多司法調查單位及律師公會加入司法聯盟鏈運作,使數位證據驗證一致化,不會受到污染。
  • 說明司法聯盟鏈目前不對一般民眾開放,但未來會有查詢平臺供民眾驗證被搜索物品。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彰化看守所預定明年底完工使用,進度稍微落後但落後不多。
  • 說明爭取深夜加給100元,會儘快再報行政院;危險津貼還在研議中,會依收容人數及機關屬性風險程度分級爭取。
  • 說明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有訂定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心理諮商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幫助同仁並營造友善環境。
  • 說明累進處遇由嚴而寬,剛入監接見通訊受限但發信最多,逐漸取得分數後與外界聯繫變生疏,正在研擬廢除累進處遇,在監獄行刑法做專章規定,委託大學研究,長期朝廢除方向計畫。
  • 說明日本採取考察制,臺灣是責任分數制,考察制公正性有聲音,改為考察制需審慎。
  • 說明委託作業會配合勞發署找優良廠商,自營作業加強矯正商城改進,自主監外作業結合企業互利共生,讓受刑人有收入、社會有正面印象。
  • 說明去年8月新條例實施後,遴選四次到外役監受刑人無脫逃情況,兼顧社會安全。
  • 說明外役監是中間處遇制度,復歸社會前過渡時期,協助適應社會。
  • 說明外役監遴選條件,初犯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需合理考核期間,重刑犯考核期間應較長,維護社會安全。
  • 說明新條例實施後獲遴選人數大幅下降,有做短期轉型規劃,部分外役分監停止分發,轉型收容北部地區或女性受刑人、短期刑、監外作業一般受刑人,紓解監獄擁擠。
  • 說明外役監轉型規劃與設置目的,認為中間處遇應是長期刑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短期刑實益不大。
  • 說明一年內得報假釋才能到外役監,原則上刑期超過1年且符合條件才能獲遴選。
  • 說明保外就醫人數每個月變動,目前四百多人,最長23年,超過9年人數需書面答復。
  • 說明陳水扁保外就醫依審查基準配合醫囑,臺中監獄每月派人了解。
  • 說明陳水扁出席國慶大典是國籌會邀請,總統府電話邀請,配合醫囑認為對身心有正面幫助,臺中監獄派人到場了解。
  • 說明陳水扁醫囑有兩家,一般受刑人一家足夠。
  • 表示會持續就保外醫治依規定嚴格把關。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針對喪屍煙彈問題,表示臺高檢署今年三月發現此情形,連續開12次會議,展開系列查緝行動,有安居專案,強化查緝依托咪酯。
  • 說明已提列管依托咪酯從四級、三級到二級,對適用或販賣者希望具體求刑,該羈押就羈押。
  • 說明所有司法警察機關查緝都有獎勵,提高獎勵,緩起訴或易科罰金嚴審。
  • 說明網路巡邏及適度發布新聞,鬆綁檢驗項目,協助食藥署、法醫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建立民間檢驗量能,目前檢驗量能慢慢提升。
  • 希望比照當年查緝PMMA方式,最短時間有效壓制喪屍煙彈。
  • 說明電子煙管理非常重要,已與國健署及相關機關討論強化聯合查緝,有效從源頭管理。
  • 說明已協調TWNIC對網路上毒品流通資訊做屏蔽,全力以赴。
  • 說明犯保法保護目的是被害人,希望保護所有被害人。
  • 針對性影像被害人是否補上生活重建、訴訟協助、補償金,表示有待進一步研議,可行則樂觀其成,但配套措施需深入研議。
  • 表示會努力推動強化性影像犯罪被害人保障方向規劃。

余麗貞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 針對88會館案行政調查報告,表示已寫在報告上,認為檢察官當時在……。
  • 表示尊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 針對涂誠文案,表示其通緝中已分案,有發動拘提搜索,五個被告聲押獲准,案件繼續偵辦。
  • 針對洩密部分,表示會查,進度根據檢察官蒐證情況,目前仍在努力中。

王俊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 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濫用問題,表示臺北地檢署已立案偵辦。
  • 針對涂誠文案,表示臺北地檢署在辦,其通緝中已分案,有發動拘提搜索,五個被告聲押獲准,案件繼續偵辦。
  • 針對洩密部分,表示會查,進度根據檢察官蒐證情況。
  • 針對im.B案洩密問題,表示偵查不公開是重要問題。
  • 針對陳水扁先生在臺北地院停審部分,表示回去立刻查證後再來報告。

相關後續

  •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4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審查會委員針對上午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請於12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出,逾時不受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王世堅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9人分別擬具的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主要討論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的積極資格(服刑期間)及返家探視時限規定。
  • 討論外役監作為中間處遇的定位,以及現行條文實施後遴選人數大幅減少、監獄超收與外役監閒置並存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委員提案版本對積極資格(服刑期間)有不同主張(逾6個月、逾3個月),與現行條文(初犯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不同。
  • 法務部傾向維持現行條文,認為需要合理考核期間,特別是長期刑受刑人,以符合中間處遇性質並兼顧社會安全。
  • 委員認為現行條文過嚴導致遴選人數銳減,造成外役監閒置,應適度放寬積極資格以解決監獄超收問題並符合外役監設置目的。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刪除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但書(單純施用、持有毒品者可遴選),司法院認為可能違反外役監設置目的及憲法比例原則。
  • 委員王世堅等提案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新增返家探視時限規定,法務部認為屬細節性事項,已授權辦法規範,無法律明定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林思銘委員主張徐巧芯委員提案保留表示尊重,認為徐委員與陳玉珍委員提案版本在積極要件上有所衝突。
  • 認為外役監修法歷史沿革顯示歷年來對外役監都是採取放寬態度,直到去年政策緊縮。
  • 強調外役監功能是受刑人復歸社會前的中間矯正機制,消極資格部分未更動,積極資格部分值得討論修正。
  • 認為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到外役監實益不大,國外經驗幾乎都是重刑犯。
  • 認為將積極資格改為3個月或6個月,執行起來與現行條文對短期刑者差距不大,對長期刑者以比例計算合理。
  • 接受法務部對第二十一條的意見,不予修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比較三個提案版本,指出徐巧芯委員版本刪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書,司法院認為可能違反外役監設置目的及比例原則。
  • 詢問王世堅委員及陳玉珍委員版本(6個月、3個月)與現況相比,在外役監實際操作及受刑人處遇上會有什麼轉變。
  • 詢問不同刑期在不同規定下產生的差別,以及短刑期受刑人在這些版本上的影響大小。
  • 認為法務部傾向維持原規定(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對長刑期者用比例合理,但短刑期者用月數與比例計算有差別。
  • 認為如果以陳玉珍委員版本3個月,相較於刑期1年者三分之一4個月,差距不大。
  • 對陳玉珍委員提案沒意見,但提醒不應因監獄人滿為患而放鬆外役監受刑人檢視條件,應嚴謹審視。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針對徐巧芯委員版本,法務部有意見,建議保留、再討論。
  • 針對陳玉珍委員提案,說明現行法實施後,積極遴選要件過嚴,導致符合資格者銳減,外役監閒置,一般監獄人滿為患。
  • 支持陳玉珍委員提案,將積極要件改為服刑滿3個月即可獲得遴選資格,認為符合外役監設置目的,也能解決外役監閒置問題。
  • 認為將標準從三分之一調降到3個月,相較過去2個月更嚴格,與刑期1年者三分之一4個月差距不大。
  • 認為提案立意良善,鼓勵受刑人表現良好,儘速到外役監接受中間處遇、復歸社會。
  • 接受法務部對第二十一條的意見,不予修訂。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對陳玉珍委員所提將積極資格改為服刑滿3個月的案子沒意見。
  • 提醒不應因為監獄人滿為患而讓外役監受刑人出去外面服刑,相關檢視條件應有完善規範,遴選過程應嚴謹審視。
  • 對第二十一條處理方式表示尊重。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杰 法務部常務次長

  • 針對第四條,說明3位委員提案不同,徐巧芯委員提案增列罪名部分,考量衡平問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王委員及陳委員提案修正積極資格(服刑期間),說明現行條文改為三分之一是為符合外役監中間處遇性質,需要相當時間衡量觀察。
  • 說明現行修法實施約1年,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讓矯正機關有更充足遴選資料。
  • 說明過去規定2個月被詬病與中間處遇性質不符,上次修法提高到三分之一,採取比例式定法。
  • 說明如果改回定期,法務部政策立場需重新思考外役監定位,若仍界定為中間處遇,現行規定相對合理。
  • 建議暫時維持現行條文,通盤檢討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融入個別化處遇精神,重新定位外役監性質。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外役監遴選條件,初犯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以責任分數設計,刑期愈長觀察愈久。
  • 說明個別化處遇約需6個月啟動,適合外役監作業需考核,期間主張逾3個月或逾6個月,認為逾6個月較適合,有充分時間判斷。
  • 說明新條例實施後辦理4次遴選,分發到外役監受刑人無脫逃情況,兼顧社會安全。
  • 說明新條例實施後獲遴選人數大幅下降,有短期轉型規劃,部分外役分監停止分發,轉型收容其他受刑人,紓解監獄擁擠。
  • 說明外役監作為中間型處遇,對長期刑受刑人有助適應社會,短期刑實益不大。
  • 說明一年內得報假釋才能到外役監,原則上刑期超過1年且符合條件才能獲遴選。
  • 針對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返家探視時限規定,說明辦法已有相關規定,無法律明定必要。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依照陳玉珍委員等19人提案通過。
  • 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0905
卷/期/冊
114/9/5
發布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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