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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1-27

LawTrace 法律歷程:森林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邀請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聚焦於山林開放後的遊憩生態管制、國有公有林地長期佔用與還地於民、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傳統領域保障、漂流木撿拾規範、森林火災刑責加重以及造林獎勵等核心議題。各界委員與行政機關就多項修正條文充分交換意見,部分行政院版本將待院會通過後併案審查,會議最後完成詢答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賴瑞隆等17人、陳冠廷等18人、蔡易餘等17人、馬文君等19人、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盧縣一等16人、游顥等25人、黃仁等29人、羅廷瑋等16人、陳亭妃等16人、林岱樺等16人、楊瓊瓔等26人、張雅琳等19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核心議題

  • 因應山林解禁後之遊憩壓力與環境衝擊,研擬增訂林地管制措施與相關罰則。
  • 處理山區國有公有林地長年佔用、歷史既有居住與墾植事實之合法化及還地於民訴求。

相關爭議

  • 國有公有林地放租時點與適用範圍:立委提案主張放寬至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居住使用者得逕予出租;農業部則認為現行已有濫墾地清理機制,若過度放寬將對過去依法排除佔用者失衡平,建議不納入本次修正。
  • 原住民族地區施工之諮商同意權:立委提案主張林地內興修工程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諮商同意;農業部認為私有林所有權人權利受影響且緊急救災恐緩不濟急,建議不納入。
  • 漂流木撿拾限制:立委提案主張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撿拾漂流木不受1個月清理註記限制;農業部指出災後漂流木屬國家財產且清理現場具危險性,不宜過早開放民眾進入,建議不納入。

立法委員發言

伍麗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7條之2,明定主管機關得基於保護森林生態公告管制地點,採行承載量管理、人員及車輛管制、宿營地點限定等措施。
  • 提案修正第56條之3,將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地點及違反管制事項列為處罰行為。

游顥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8條之1,針對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居住、使用或墾用且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由管理機關逕予出租,解決山區農民生計與機關互踢皮球問題。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條、第17條之2及第56條之3,因應山林遊憩快速成長帶來的生態破壞,建立更完整的森林遊憩管理架構與罰則。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以科學化方式評估承載量並公告人流車流上限,避免生態因過度使用無法回復。
  • 提案明定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和遊蕩犬貓,避免改變動物覓食習性、傳播疾病及危害生態。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力捍衛山區世代居住居民的土地正義,質疑林保署未正視山區有人的事實。
  • 要求林保署比照國有財產署規定,將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居住使用的林地納入出租法源,並要求修法通過前即刻暫緩強制拆除。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區先民歷史居住事實之舉證與認定標準,建議在不違法前提下給予民眾更寬鬆的協助。
  • 主張加強森林大火防範,提高失火、放火燒燬森林的罰則,並建立跨部會防範與搶救SOP。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反映嘉義山區原墾戶面臨房子被拆、被要求還地的困境,建議先暫緩強制拆除,由跨部會小組分類管理並建立原墾戶清冊。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森林法中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之適用範圍,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修正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原住民族地區及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以未入法的58年5月27日歷史計畫日期審認林班地上建物並拆除人民房屋,質疑政府對民間與財團開發(如阿里山賓館)標準不一。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森林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訂山林開放不當活動管理規範、管制林產品輸出入以杜絕濫採,以及加重人為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刑責。
  • 針對委員提案增訂國有公有林地於82年前墾用逕予出租、原住民地區施工應踐行原基法諮商同意及漂流木不受1個月限制等,基於實務執行及公平性考量,建議不納入本次修正。
  • 表示針對山區歷史居住事實之認定,若能提出相關證明,農業部會持務實態度持續檢討與溝通。

林華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

  • 說明放寬民國82年7月21日放租範圍將使新占用國土就地合法,對過去依法排除占用者失衡平,實務執行恐衍生爭議。
  • 說明天然災害後漂流木屬國家財產且災後清理現場有機具施作,基於安全考量,1個月內不宜讓民眾進入撿拾。
  • 說明山坡地回饋金制度係為抑制坡地災害發生,不分都市計畫與否均為一體適用。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各部會書面報告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相關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書面答復。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完畢,全案定期繼續進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10202
卷/期/冊
114/102/2
發布日期
2025-12-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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