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聚焦加重刑責、減免條件與追贓返還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03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多位委員提案。會議核心聚焦於調降高額詐欺罪門檻並提高法定刑責、規範自首或自白者須於法定期間內全額賠償被害人以作為減免刑責之要件、增訂禁奢條款及強化數位經濟平臺之防詐義務。朝野立委與行政官員就刑度合理性、減免條件執行細節及被害人損害填補機制進行充分討論,全案並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聚焦於加重高額詐欺罪刑責與適用範圍、調整自首自白減免刑責之條件以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以及增訂禁奢條款與數位經濟防詐機制。
相關爭議
- 高額詐欺罪門檻與法扶衝擊:行政院及部分委員提案將適用高額詐欺罪的財損金額從 500 萬元下修至 100 萬元,司法院則認為此舉將使強制辯護案件暴增,對法扶基金會之人力與國家財政造成過大負擔,建議酌予提升金額。
- 自首自白減免刑責之條件與時限:行政院版規定自首、自白者須於 6個月內賠償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部分委員主張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司法院及法務部則指出此期限可能繫於法院審理速度或導致訴訟拖延,需兼顧罪責相當與被害人迅速受償。
- 網路廣告平臺透明化與業配規範:針對黃捷委員提案要求平臺建置公開廣告庫並規範網紅業配廣告,數發部認為此部分與詐欺防制立法目的不符且涉營業秘密,建議不予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主張詐欺犯減刑要件中應強制要求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或全額填補損害,而非僅繳交犯罪所得。
黃捷 立法委員
- 提議被告爭取減刑必須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避免詐騙集團成員繳交微薄個人所得即獲減刑。
- 主張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建置公開廣告庫,揭露廣告推播參數,並增訂創作者主動申報及使用者檢舉業配廣告機制。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主張落實詐騙零容忍,針對詐欺犯罪造成之財損金額實施層級化刑事處罰機制,區分不同金額級距加重有期徒刑與罰金。
- 建議法務部門與警察部門參考新加坡實施鞭刑對嚇阻詐騙的成效,作為我國後續立法參考。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關注跨國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公司洗錢之漏洞,要求加強最終受益人及人頭帳戶前科資料的跨部會勾稽。
- 指出銀行無預警凍結餘額低與久未使用帳戶恐違反比例原則,要求優化精準判斷與申訴窗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集團將魔爪伸向身心障礙人士、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充當人頭帳戶或車手之問題,要求及早防範社福衝擊。
- 建議針對AI深偽反詐騙及詐欺犯罪研議民眾檢舉獎勵機制。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超商詐騙包裹退貨退款機制,並建議在網路上對高詐騙風險網域增加警語提醒。
- 贊同將詐欺犯自首自白減刑規定從「應」減免改為「得」減免,並支持被告須於一定期間內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支付以作為減免刑責條件。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設計更具彈性的分期賠償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賠償之機制,避免底層被告因無法在6個月內全額清償而放棄賠償。
- 建議增訂刑事禁奢令,若被告未賠償被害人卻有奢華行為,得直接撤銷緩刑或假釋,並將高額消費視為犯罪所得優先還給被害人。
- 建議檢討刑法定應執行刑的設計,避免詐欺犯因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後刑度遭到大幅打折。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關注外籍移工因語言不通、缺乏法律資源且犯罪所得極低,難以在6個月內達成賠償門檻,恐遭排除在減刑與供出主嫌之外。
- 要求警政署提供東南亞語系通譯機制及3年來針對外籍移工防詐宣導之具體數據與成效。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打詐防制中心法制化時程過慢,並關切跨境詐騙集團查緝難度及外籍嫌疑犯數量偏高之問題。
- 指出數發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之AI自動查獲與通知機制出現錯誤標示,造成民眾與民代困擾。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金管會犯罪所得返還辦法採逐筆倒推認定,恐導致較早被騙的被害人拿不回剩餘款項,建議改為等比例發還。
- 主張針對投資型大額詐騙吸金行為應大幅提高刑責,讓主謀牢底坐穿。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最高法院見解將犯罪所得限縮於個人報酬,導致車手繳回微薄酬勞即可減刑,無法有效打擊幕後主使者。
- 敦促警政署儘速落實並提出刑事人員及繁重加給之具體方案,改善基層警力短缺。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關切車手累犯建檔與跨縣市情資整合機制,並建議借鏡日本警方主動攔阻與通報策略。
- 建議減少基層員警繁重的反詐宣導勤務,改由志工隊協助分擔。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關切臺鐵近期頻發暴力攻擊事件,要求同步增聘保全並補足鐵路警察人力。
- 關切禁奢條款之具體認定標準,並強調須防止黑道犯罪集團透過強制或脅迫性和解來換取減免刑責。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詐騙金額每日仍維持高檔,強調應嚴懲詐騙並建立有效嚇阻機制。
- 建議法務部參考新加坡剛通過將鞭刑納入詐欺懲處之作法,作為我國未來防制詐騙之評估參考。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主張提高高額詐欺刑責,並將構成要件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擴大適用範圍。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批評Meta等數位平臺長期充斥假名人與一頁式詐騙廣告,風險與執法成本全轉嫁給政府與民眾。
- 要求政府應從源頭平臺審核與投放著手,並在平臺審核失效時課以重罰。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事前溝通不足,導致法院見解與立法意旨產生落差,要求兩院儘速協調一致。
- 強調應嚴懲將法院判決視為應徵履歷的常業詐欺犯。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洗錢防制法告誡帳戶5年期限過長且撤銷比例過低對民眾生活造成之困擾。
- 質疑行政院版規定自白者須於 6 個月內付清和解金額在實務上面對基層車手與被害人協商時窒礙難行。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內政部透過165打詐儀錶板與跨部會合作,今年詐騙受理件數與財損已較去年同期顯著下降。
- 表示針對數位平臺如Meta的裁罰金額偏低,未來將研議透過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等跨部會工具加強平臺治理與限制接取。
- 強調警政署對於警察繁重加給、深夜危勞加給及刑事加給正採三軌並行向地方政府及行政院積極爭取。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支持委員修法方向,說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重點在於下修高額詐欺金額至100萬元並採層級化重罰、增訂自首自白須於6個月內賠償全額以獲減免刑責,以及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
- 回應移工涉案問題,表示若移工表達誠意並依自身能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可依個案情節處理。
- 說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針對情輕法重的小額貪污將朝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方向推動。
張榮興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警政署已建立車手累犯情資整合與熱點巡守機制,並針對外籍移工及高齡者透過各語言管道進行鋪天蓋地防詐宣導。
- 支持臺鐵推動保全人力常態配置以維護鐵路安全,並承諾將持續派補鐵路警察人力。
黃雅萍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 說明數發部透過AI巡檢與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已要求平臺業者下架大量詐騙廣告及訊息。
- 說明針對Meta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已依打詐專法裁罰1,850萬元,並持續要求平臺強化源頭阻斷。
周正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
- 說明銀行依打詐專法主動偵測疑似涉詐帳戶時會進行部分控管,並要求銀行建立明確申訴與專責窗口。
- 針對被害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順序與等比例發還之建議,表示將與警政單位及銀行研議優化可行性。
王琮聖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執行秘書
- 說明太子集團涉嫌利用人頭公司洗錢,未來將研議跨部會資料庫互通及將最終受益人納入相關法規管制。
黃仲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
- 說明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ASP)因內控制度未達標準而未完成登記者依法不予許可,與營運違規裁罰分屬不同階段。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表示司法院除對第四十三條將高額詐欺門檻降至100萬元因恐造成法扶與法院負擔過大而建議酌予提升外,其餘條文與法務部達成共識。
劉怡婷 法務部檢察官
- 說明洗錢防制法之告誡處分係依授權子法辦理,旨在規範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之行為,與是否成立詐欺罪係分開認定。
相關後續
- 所列討論事項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請司法院、法務部與內政部針對委員提案與不同意見(如高額詐欺門檻金額)進行協調整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10302
- 卷/期/冊
- 114/103/2
- 發布日期
- 2025-12-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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