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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籍法」修法公聽會:聚焦陸配參政與國家忠誠義務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03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國籍法」修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與部會代表,針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臺灣身分後擔任公職是否應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原國籍規定進行深入討論。與會者對於是否涉及憲法公民權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法適用、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忠誠義務衝突等議題展開激烈辯論,朝野立委與專家意見分歧,最終未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國籍法」修法公聽會:探討歸化取得國籍或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規範與大陸地區人民參政權限制

核心議題

  • 探討公職人員之國家忠誠義務與世界各國對雙重國籍或歸化者擔任公職之規範。
  • 審視現行國籍法第20條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身分後擔任公職之適用爭議與國安風險。

相關爭議

  • 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爭議:內政部與部分學者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身分後,任公職應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原國籍;另有學者與律師認為應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且大陸地區人民不屬於外國人,不應割裂適用國籍法。
  • 基本人權與公民參政權保障:支持修法或放寬者主張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權,不應透過行政函釋或苛刻條件剝奪;反對者則認為參政權屬公民權,國家基於國家安全與忠誠義務可予合理限制。
  • 國家安全與忠誠義務衝突:反對放寬者強調中國大陸具敵對性且有國家情報法等法律,允許未放棄國籍者擔任公職將造成嚴重忠誠衝突與國安破口;支持放寬者則認為現行兩岸條例已規定設籍滿10年才可參政,且要求提出不存在的放棄證明並不合理。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主持公聽會,強調公職人員負有國家忠誠義務,並關注雙重國籍與擔任公職相關規範是否適合臺灣。

范雲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改國籍法第一條或放寬特定對象限制,認為將破壞國籍法核心精神與單一忠誠原則。
  • 指出允許來自中國大陸且未放棄原戶籍者擔任公職,將在國民中創造不公平,並對國家安全與社會信任造成傷害。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強調取得身分證、登記參選及當選後任職是不同階段,不應混為一談。
  • 指出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且具國家情報法義務,若允許未放棄國籍者擔任立委等民選公職,將對國家安全造成毀滅性打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引用憲法規定說明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增修條例及特別法規範。
  • 認為對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設籍10年或20年之限制合理,強調應維護國家安全與法制體系一致性。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認為陸配非外國人,不應適用國籍法第20條,修法應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著手而非國籍法。
  • 主張以公開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憲法體制及不受境外指揮,取代無法取得之放棄大陸籍證明檔案。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反對國民黨與民眾黨之修法版本,認為其在法律上將兩岸視為同一國,矮化臺灣主體性。
  • 強調在臺灣擔任公職必須捨棄雙重國籍,修法放寬將為中國滲透與併吞臺灣開大門。

相關人員回應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指出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應與國家保持特別緊密之忠誠與信任關係。
  • 說明我國國籍法明文禁止具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無論原生或歸化均須於就職前放棄他國國籍。
  • 強調中國大陸人民取得我國身分後,若未放棄原國籍將生雙重效忠衝突,現行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籍法第20條規定之「外國國籍」係指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不論我國是否承認該政權均適用。
  • 對以宣誓效忠作為替代方案持保留態度,認為相關法律無此規定且宣誓之法律效力不明確。

相關後續

  • 聽取與會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立法委員之意見,詳細記錄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
  • 作為後續國籍法及相關修法討論之參考依據。

原始資料

公報
11410302
卷/期/冊
114/103/2
發布日期
2025-12-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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