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銀行法修正草案:聚焦違法吸金與地下匯兌刑度調整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03
LawTrace 法律歷程:銀行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4年12月3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蔡易餘及牛煦庭分別擬具的「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是否應針對非法吸金提高刑責,以及地下匯兌加重處罰要件應以「總額」或「實質所得」認定。金管會與法務部均表示維持現行條文的立場,強調現行規定已將匯兌金額納入考量,若改為實際所得恐變相降低罰度、不利打擊金融犯罪。此外,多位委員亦針對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純網銀營運、AI防詐誤控等金融實務議題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牛煦庭等26人分別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檢討銀行法第125條及第125條之4,評估是否應針對違法吸金行為加重刑責。
- 研議地下匯兌等犯罪獲取財物或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究應維持以匯兌總額認定,抑或修改為以實際犯罪所得(手續費)認定。
相關爭議
地下匯兌加重處罰要件認定基準之爭議:提案委員主張應改以實際獲取之利益認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金管會與法務部則堅決反對,認為改以手續費計算將等同變相降低地下匯兌罰度,削弱打擊高度洗錢威脅犯罪之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提案初衷為加重違法吸金之刑責,以強力遏止詐騙與違法吸金。
- 指出地下匯兌個案差異極大,部分經手金流龐大但實際獲利極低之行為人,可能面臨與巨額獲利者相同的過重刑期,法規宜尋求平衡點。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詐欺案猖狂,金管會及法務部應支持對非法吸金與地下匯兌一起提高刑責。
- 詢問臺版穩定幣上路時間表,期盼金管會加快腳步。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建議主管機關可漸進式擴大外籍生、外籍配偶及高階人才適用小額跨境匯兌,以減少地下匯兌需求。
- 提醒壽險業體質變革措施過於寬容,應同步調整源頭過度吸金與過度曝險的結構性問題。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法條將惡性吸金與地下匯兌混在同一個處罰上,導致法官常因地下匯兌罪不至此而輕判。
- 關切銀行開戶審查流程及靜止戶、警示戶衍生之民怨,要求改善線上解鎖與數位確認機制。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太子集團利用境外公司OBU帳戶在臺洗錢,突顯國內OBU存在制度性風險與漏洞。
- 質疑將地下匯兌與吸金行為處以相同量刑,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提案將加重處罰要件限縮為實際犯罪所得,會不會將打擊範圍縮小、對打詐產生不利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銀行法對違法匯兌與違法吸金已訂有分層處罰,針對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
- 反對將1億元以上加重處罰要件改為實質所得,認為將匯兌金額改為手續費等於變相降低罰度,不利打擊高度洗錢威脅的地下匯兌犯罪,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針對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匯率會計制度變革,強調是為了合理化經營模式,並強化壽險業長期抵禦匯率風險的能力。
廖江憲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雖不法所得高低不同,但銀行法規範目的不僅在於所得多寡,更包含維護國家金融特許管理、洗錢防制及外匯管制等法益。
- 地下匯兌加重處罰要件是否差異化涉及金融管理整體政策評估,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
童政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純網銀開戶與後續日常金流控管均會依循風險基礎方法(RBA)及相關防制洗錢規定執行。
- 針對OBU帳戶之管控,金管會已列為高風險並持續要求銀行嚴格審查,本月將再邀集法務部洗錢防制處共同檢討防範漏洞。
相關後續
全案經詢答及討論後,另擇期繼續審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10303
- 卷/期/冊
- 114/103/3
- 發布日期
- 2025-12-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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