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聚焦報酬、保險、申訴與安全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等26案。會議針對外送員基本報酬保底金額、團體商業保險、申訴機制、天然災害停業規定及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審查。經多方討論與勞動部修正提議後,多數條文達成共識,確立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保底45元並隨最低工資調整,同時強化保險、申訴與安全防護措施,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等26案
核心議題
- 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保底機制與最低工資之連動。
- 外送平臺應投保團體商業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規範。
- 外送平臺建立獨立申訴處理小組與處理爭議機制。
- 天然災害期間停止營業與外送安全防護措施。
- 新進及在職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與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相關爭議
- 外送員報酬保底金額與交通部基本運價之脫鉤與替代方案:考量基本運價作為上限不符需求,勞動部提出以每分鐘1.25倍最低工資為基準,並增訂不得低於45元之保底機制,引發對金額合理性及轉嫁成本的討論。
- 申訴處理小組是否納入平臺業者代表:原草案僅規定工會代表,勞動部一度增列平臺業者代表以求衡平,遭委員質疑球員兼裁判與二比一投票情形;最終決議刪除平臺業者代表,回歸獨立客觀機制。
- 外送平臺自動化演算法與拒單不利對待:委員關切外送員拒單或下線休息是否遭演算法降單等隱性不利對待,勞動部回應可透過申訴制度救濟。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保障外送員申訴權,主張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做不利決定。
- 質疑申訴處理小組納入平臺業者代表將導致獨立性受損及實質二比一情況,建議維持工會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
- 認為勞動部提出的45元保底金額屬折衷方案,平臺業者無理由因此大幅調高消費者費用轉嫁成本。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申訴委員會組成應納入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性平規範。
- 詢問外送員若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或程序不公時的救濟管道及地方勞工局處理方式。
- 針對保底45元金額表達關切,建議多作討論與保留。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主張外送員每筆訂單基本報酬應包含機車行車成本、油耗及折舊維修,並由交通主管機關調查訂定。
- 關切合作商家與平臺間因不合理抽成與折扣活動造成虧損的爭議,是否也能納入申訴機制保障。
- 質疑平臺聘任之外部專家學者是否能維持中立性,並詢問勞動部關於保底45元是否會引發漲價疑慮。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關注申訴處理小組成員若加入平臺業者代表,對外送員的保護與中立性是否足夠。
- 指出外送平臺對商家手續費過高及制式化回復弊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引原則並保障合作商家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在專法中直接提高特定行業基本工資算法是否會引發連鎖效應或導致接單數降低。
- 認同外送員兼具自營商特性需自備車輛與油費,適度提高保障大眾可接受。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認為報酬條文為地板價格而非天花板,應避免授權平臺業者有調價藉口並防止轉嫁成本給消費者。
- 詢問現行各平臺每筆訂單實際價格及不同區域間的差異。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報酬與交通部基本運價脫鉤並設定保底機制,兼顧短單與長單需求。
- 主張外送員教育訓練應明確訂定時數,且每一年皆應納入交通安全課程。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機車附載物品重量與體積規範納入條文明定,避免外送員現場才發現超載而違規。
- 關注跨區送餐在天然災害未宣布停班停課時外送員的安全保障措施。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平臺應加強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及違規規範。
- 要求平臺發生職災或重大傷害住院時,應在一定時間期限內進行明確通報。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僱傭關係外送員依法適用勞基法,承攬關係則適用本法特定條文,不需重複訂定。
- 說明申訴制度處理報酬、停權及合約終止等爭議,並修正採納外送平臺業者與工會代表各一人的構想,後續針對平臺代表再作修正。
- 提出報酬保障替代方案: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且保底不得低於新臺幣45元,並隨最低工資調整公告。
- 說明團體商業保險及責任保險規定,並將外送員連續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達3日者可暫時停止投保調整為合理成本控管。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說明申訴處理小組旨在讓外送員有面對面陳述情境的管道,並引入外部專家及工會代表綜合判斷。
- 指出報酬保障方案旨在設定合理地板價格,保障外送員自備車輛與油耗成本,且為各版本中對平臺成本增加最少者。
- 強調外送專法為全新法規,子法、系統及細則需要6個月籌備時間以確保穩定上路。
林毓堂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現行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團體傷害保險最低額度為300萬元,醫療實支實付3萬元及住院日額1,000元。
簡俊良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組長
- 說明經濟部將針對合作商家與平臺之契約範本納入抽費計算透明化及爭議處理機制。
- 指出將在子法與契約範本中規範合作商家爭議處理及避免平臺片面解約等權益保障。
周廷璋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長
- 說明消費爭議處理將納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管理。
- 說明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已規範職前與定期訓練,業者辦理之教育訓練與監理所處罰講習性質不同。
相關後續
- 第五條通過修正案: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比例換算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且保底不得低於新臺幣45元,並隨最低工資調升比例公告調整。
- 第十條通過修正案:平臺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商業保險及責任保險,外送員連續逾3日無外送紀錄者得暫時停止投保。
-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等條文依部版及委員修正動議通過,規範拒單與離線權、職業災害保險、消費者與合作商家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天然災害停業規定。
-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通過個資保護、紀錄保存、重大職災通報及教育訓練等規範,並於訓練師資納入交通主管機關參與。
- 第二十八條通過施行日期為公布後6個月內施行。
- 法案名稱、第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罰則部分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10502
- 卷/期/冊
- 114/105/2
- 發布日期
- 2025-12-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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