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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公聽會:聚焦法律定位、勞權保障與助理費性質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17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律師及政府機關代表,針對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進行深入探討。核心議題涵蓋助理費之法律定性(實質補貼或公費薪資)、公款公用與檢據核銷原則、國會助理勞動權益保障,以及修法方向是否可能導致貪污除罪化或引發國安與稅務風險。各界意見分歧,聚焦於如何在提供民代問政彈性與保障助理勞動權益間取得平衡。

討論事項一

「健全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民意代表聘用公費助理之法律定位與助理費用性質。
  • 助理費之核銷機制、公款公用原則與勞動權益保障之平衡。

相關爭議

  • 助理費性質之爭:部分提案主張將助理費定性為委員之實質薪資與補助,具備統籌運用與免檢據核銷權限;多數學者與實務界則強烈反對,認為助理費屬於國家補助助理之專款,若改為統籌運用將破壞公款公用原則、模糊法律界線並衍生貪污除罪化疑慮。
  • 勞動權益與制度保障:現行國會助理多適用勞基法且隨委員同進退,缺乏專法及升遷考核體系;部分意見主張制定專法或參考外國設立政策秘書與資格審定,另有意見認為現行勞基法已足夠,應著重於落實執行與彈性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嚴正聲明公款專用是助理費制度不能退縮的底線,反對將助理費視為立委薪資或問政補助。
  • 批評現行立法院組織法對助理缺乏聘用制度、升遷考核及福利待遇保障,要求提升相關待遇。
  • 強調在未解決監督、制度與保障問題前,不宜擴大立法委員的統籌權。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指出預算書中公費助理酬金係指僱傭契約薪資或報酬,反對將其變成立委的小金庫。
  • 批評免檢據核銷與統籌分配將放任民代任意使用且剩餘款項不用繳回,踐踏助理勞動權益。
  • 呼籲連署委員撤回相關修法提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比較中央民代與地方民代在薪資、保險與執業限制上的差異。
  • 強調助理費縱使被認定為實質補助,不代表可以拿來私用或支付與公務無關之開銷。
  • 支持公費助理法制化與公款公用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潔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 主張助理費定性為公費助理的薪水,絕非民意代表的薪資或個人補助。
  • 強調公款公用與檢據核銷為不可妥協的基本原則,反對免檢據核銷。
  • 贊成給予民代經費運用的彈性(如工讀金制度或不分區與區域立委助理功能區隔),但反對將薪資轉為立委個人私用。

蘇子喬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 分析將助理費定性為實質薪資可能面臨稅務負擔暴增及委員獨自承擔勞資爭議等法律風險。
  • 建議維持助理費由立法院編列預算的公款性質,並透過專法或增進資深專業加給制度來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 認為應寬認選民服務及地方連結為助理職務範圍,並檢討辦公事務費額度以落實人事與業務費分流。

仉桂美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

  • 指出助理隨委員同進退,適用國會自律精神,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與一般公務人員任用法。
  • 認為助理工作性質多元(如選區服務與法案助理),不宜一體適用僵化的工時打卡制度。
  • 建議參考國外制度尊重委員自律,並比照國務機要費歷史經驗妥善處理爭議。

吳佳霖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

  • 認為現行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助理採聘用制,雇主為委員且享有勞基法保障,本質上保障應屬足夠。
  • 指出研究補助費若採多元用途,除助理薪資外應給予委員其他必要支出的彈性,但薪資應與勞基法掛鉤。
  • 主張改革應去除形式違法而非監督,應在薪資明確、勞權保障及公開透明的前提下給予程序彈性。

楊泰順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特聘講座教授

  • 指出美、日、英、德等國助理經費由國會撥款並有資訊公開及聘用限制(如禁止任用親屬)。
  • 建議將助理分為政策秘書與一般助理,兼顧國會專業問政與地方選區經營需求。
  • 主張助理聘僱單位應為議會或建立人才庫,並落實薪資透明與禁止兼差規定。

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指出實務上因助理費涉訟人數眾多,多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論處,重刑規範引發爭議。
  • 從刑法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角度分析,強調國家撥款之目的在於提升問政品質與公共利益。
  • 建議借鏡外國立法例,在總額不變與多元應用下對助理聘任與經費核銷做出細緻規範。

廖國翔 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

  • 批評將助理費改為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將使公款變相成為立委小金庫,違反憲法對民代薪酬法律保留之精神。
  • 警告廢除核銷將導致資金與人員流向無法追蹤,產生國會人力黑箱及境外勢力滲透之國安風險。
  • 認為此類修法形擬為涉貪民代進行個案立法與除罪化,將摧毀人民對立法權之信任。

林石猛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 認為國會助理與委員之法律關係屬於行政私法或私經濟行為,以公費補助達成行政目的。
  • 主張涉弊爭議不應全以貪污治罪條例重罪論處,應校正回歸一般刑法(如詐欺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支持維持檢據核銷以確保透明度,並建議修法明定補助薪資排除個人所得稅問題。

吳益政 前高雄市議員

  • 分享地方民代助理經費不足與實務運作之困境,建議在助理補助費總額不變下允許部分彈性運用於服務處與臨時人員開支。
  • 主張應釐清助理補助費之報酬與資源性質,並透過完備的立法與透明可檢核機制解決現行制度衝突。

紀凱峰 紀凱峰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質疑相關修法草案在文意與立法理由間矛盾,既稱助理費又稱立委補助與薪資實質補貼。
  • 指出免檢據核銷與統籌運用將導致會計憑證制度失靈、會計科目錯亂及勞動權益保障空洞化。
  • 認為無法解決款項剩餘是否繳回及是否構成犯罪之核心問題。

顏榕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批評將助理費先轉入立委口袋再由其統籌運用之修法屬於脫法行為,背離國家預算應受高規格程序保障之意旨。
  • 指出免核銷將使選民無法監督,且無法透過程序檢驗助理資格與國安風險。
  • 認為若貪污治罪條例不合時宜應通盤檢討,而非透過動搖助理費制度根本來解決。

李瑞典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 指出助理非公務員卻因與民代共犯而一體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重刑,導致大量助理與民代捲入刑事訴訟,形成結構性風險。
  • 建議透過建立助理與經費透明揭露原則來取代刑罰,並保留多元彈性聘用與禁止聘用親屬規範。

羅傳賢 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教授

  • 強調國會自治原則,民意機關內部事項應受尊重,不受司法權與行政權過度干涉。
  • 分析助理法律關係為公法、私法並存(委員與助理為民法僱傭契約,助理與立法院為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 認為助理費起源於研究補助款,修法應具明確性並釐清現行法之不足。

高思博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 批評貪污治罪條例存在法律陷阱且刑度過重,容易入人於罪並造成當事人名譽嚴重受損。
  • 主張在公款公用原則下,對民代問政相關支出應作合目的性合理解釋,不應將會計科目無法認列直接視為犯罪。
  • 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應允許人事費與事務費在實報實銷前提下彈性流用,並依專兼職及最低薪資保障助理權益。

張裕榮 立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沿革與現行預算編列、薪資核撥及勞健保辦理方式。
  • 表達立法院行政幕僚尊重委員會公聽會及後續修法審查結果,並感謝國會助理之辛勞付出。

蕭麗蓉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 說明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係依據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辦理,適用勞基法並簽訂私法勞動契約。
  • 澄清助理非依公務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故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對制度改革方向尊重權責機關與立法院審議結果。

劉政彥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 強調國會助理及地方民意代表助理均已指定適用勞基法,其工資、工時、休假及契約終止皆須依勞基法辦理。
  • 說明具特定期間及目的之助理可依勞基法約定定期契約,且年資於一定條件下須前後併計,勞動部將持續維護其法定權益。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人員之發言內容、書面意見及委員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列席人員作為後續法案審查之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410601
卷/期/冊
114/106/1
發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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