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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托育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繼續逐條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相關議案。會議針對托育服務定義、定點臨托規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家長與機構義務、托育人員資格及不適任人員退場機制等核心條文進行深入討論與修正。多項關鍵條文經朝野委員與行政部門充分溝通後達成共識或修正通過,部分具爭議或需配套之條文則保留待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保留條文,聚焦於定點臨托定義與規範、托育需求調查與政策推動、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居家托育人員與托育機構管理機制、緊急傷病救護原則及不適任人員之消極資格。
  • 針對家長義務、托育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及相關罰則配套進行逐條審查與修正。

相關爭議

  • 定點臨托之法律定義與管理:委員認為定點臨托屬於新興照顧型態,非傳統日托、夜托、在宅或機構服務,應在母法中明確定義並規範場地與人力,衛福部則說明將於授權子法規範。
  • 家長親職配合義務與政府資源支持:針對家長參與親職活動與個案研討之義務,委員強調政府對於身心特殊狀況兒童之家長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經多方討論後達成共識增列相關文字。
  • 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專業責任險與居托中心角色:討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責任險時,居托中心協助理賠與要保人身分之界定,經釐清後予以修正。
  • 托育中心監視錄影帶雲端儲存及補助經費:針對中央補助地方建置網際網路系統之經費為「應補助」或「得補助」產生爭議,委員對地方財政負擔與中央責任提出不同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以利權益倡議。
  • 強調定點臨托的場域逃生與相關設施應有清楚規範。
  • 認為居家托育人員檢查機制、托育機構與居托中心之監督檢查應由主管機關落實,且應加入定期抽查機制以預防不當對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定點臨托為新興托育型態,應在母法中明確定義其權力義務與場地管理規範。
  • 主張主管機關對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兒童之家長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
  • 要求中央應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標準一致的監督、檢查及輔導處理原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托育政策的推動與中央補助地方建置系統應維持「應補助」之責任,以確保政策落實。
  • 強調修法應言簡意賅,避免重複繁複的條文設計。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質疑兒童定義為未滿 12 歲與其他醫療法規不一致之處。
  • 建議地方政府針對違規情節應訂定一致且具加重處罰機制的裁罰基準。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詢問托育機構收費基準與諮議會定期檢討之時間表與連動機制。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注臨時托育在法條中的定義與地方機關執行之可行性。
  • 強調緊急傷病救護原則及未到達前必要處置之重要性。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地方政府定期在網站公布托育機構違規處分資訊,並提出資安管理與隱私保護等附帶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張美美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

  • 說明托育服務型態多元,臨時托育及定點臨托將於授權子法中明確定義規範。
  • 說明托育機構未來將具備部分公權力定位,以檢查、督導與管理替代評鑑。
  • 回應有關居托中心協助專業責任險理賠及托育人員資格等相關議題。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支持推動定點臨托等新興托育型態以友善新手爸媽。
  • 承諾將針對居家保母與安置照顧保母之制度進行政策分開規劃與調整。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

  • 說明各條文如收費基準、家長義務、托育人員與機構資格及相關子法授權之規劃與修法文字調整。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第三條、第六條中關於定點臨托定義、第十六條第二項保險理賠協助及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人員資格等條文保留後續研議。
  • 其餘未盡事宜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10602
卷/期/冊
114/106/2
發布日期
2025-12-3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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