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1-02
LawTrace 法律歷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1月2日召開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針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委員們就法案的程序經濟、當事人能力、被告適格、多階段行政處分、強制律師代理、證據使用禁止、總額主義、判決既判力及過渡規定等條文提出質疑與建議。部分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或需機關進一步釐清而暫保留,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與財政部研商特定概念的適用範圍及案件類型。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就稅務審查官設置及附表部分進行意見表達,未作實質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的性質與行政訴訟法的關係,特別是條文重複規範的必要性。
- 稅務行政事件中,課稅處分與違反納稅義務罰鍰的法律性質差異,以及當事人協力義務的範圍與舉證責任歸屬。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的立法體例與其他特別訴訟法(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的落差。
- 司法院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是否應公開。
- 稅務審查官的設置是否會加劇當事人武器不對等問題,以及其來源與中立性。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一條「程序經濟」用語的妥適性。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條關於「相牽連之行政訴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的程序法理適用問題。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四條關於當事人能力的界定與現行行政訴訟法的差異。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的但書規定,特別是「第一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概念與實例。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六條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命前階段機關輔助參加訴訟的地位與權能。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七條關於強制律師代理的範圍,是否包含律師以外的專業人士(如會計師),以及對經濟弱勢者的影響。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滯納金與遲延利息的計算與公平性問題。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七條關於證據使用禁止原則的適用。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八條關於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規定。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總額主義配套措施的適用,特別是「同一課稅事件」的界定(如營業稅)及第二次核課不爭議案件的處理,以及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六條關於行政法院應計算課稅基礎數額及推計課稅方法的規定。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法院裁判時引用原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理由的規定,以及是否應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行政法院對罰鍰處分有裁量違法時,得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的權限,以及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關於行政法院判決方式及命稅捐機關另為處分或計算稅額的規定。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關於判決既判力的範圍,特別是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出主張時,是否影響其再審權利。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二條關於過渡性規定的適用範圍。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三條關於施行日期的訂定及施行前的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提出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在多處重複行政訴訟法已有規範的條文,認為立法體例混亂且未明確區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增加法典閱讀及適用上的困難。
- 黃國昌委員與莊瑞雄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將課稅處分與行政罰鍰同視,課予當事人相同的協力義務表示反對,認為這與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不符,且可能對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利影響。
- 黃國昌委員多次要求司法院提供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認為應公開透明,但司法院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及保障參與委員充分發言為由拒絕提供,引發委員質疑其正當性。
- 主席及委員對稅務審查官的設置表示擔憂,質疑其來源(特別是從稅捐機關借調)是否影響其中立性,加劇當事人與稅捐機關之間的武器不對等,司法院則強調稅審官受法官指揮監督且設有迴避制度。
- 黃國昌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一條使用「程序經濟」一詞提出質疑,認為該詞在現行法中未曾出現,建議改為「迅速」或「訴訟經濟」。
- 黃國昌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條關於「相牽連之行政訴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的程序法理適用提出疑慮,認為應明確區分適用稅審法或行政訴訟法。
- 黃國昌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四條關於當事人能力的界定提出質疑,認為其規範內容與現行行政訴訟法重複,未見特別規定之必要性。
- 黃國昌委員、莊瑞雄委員及財政部次長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的但書規定表示困惑,難以理解「訴願決定第一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概念及具體適用案例。
- 黃國昌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六條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命前階段機關輔助參加訴訟的地位與權能提出質疑,認為其輔助參加的地位與實體法上的權責劃分不符。
- 翁曉玲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七條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對經濟弱勢的納稅義務人造成負擔,且質疑是否應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
- 財政部次長與司法院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滯納金與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存在不同意見,財政部認為應維持現行滯納金制度以維護納稅公平性。
- 財政部次長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條關於總額主義配套措施中「同一課稅事件」的界定(特別是週期稅如營業稅)及第二次核課不爭議案件是否強制併入訴訟提出疑慮。
- 翁曉玲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條關於增加核定稅額的新處分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提出質疑。
- 翁曉玲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法院裁判時引用原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理由的規定表示不認同,認為應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而非在特別法中割裂處理。
- 翁曉玲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行政法院得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的權限,擔憂法院可能做出不利於原告的判決,要求在立法理由中明確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莊瑞雄委員及翁曉玲委員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出主張而影響其再審權利的規定表示反對,認為對納稅義務人過於嚴苛,且與其他訴訟法制度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作為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應明確區分與行政訴訟法不同的特別規定,不應重複規範已有條文。
- 質疑司法院在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中將課稅處分與行政罰鍰同視,課予當事人相同協力義務,認為這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符,且可能對納稅義務人不利。
- 強烈要求司法院公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認為應公開透明,供社會檢視。
- 質疑稅務審查官的來源(特別是從稅捐機關借調)是否影響其中立性,加劇當事人與稅捐機關之間的武器不對等。
- 建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一條「程序經濟」一詞應修正為「迅速」或「訴訟經濟」。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條關於「相牽連之行政訴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的程序法理適用提出疑慮,認為應明確區分適用稅審法或行政訴訟法。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四條關於當事人能力的界定提出質疑,認為其規範內容與現行行政訴訟法重複,未見特別規定之必要性。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的但書規定表示困惑,難以理解其概念及具體適用案例。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六條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命前階段機關輔助參加訴訟的地位與權能提出質疑,認為其輔助參加的地位與實體法上的權責劃分不符。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七條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質疑是否包含律師以外的專業人士(如會計師)。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從民眾角度看待稅務行政事件審理,認為應關注民眾勝訴率偏低的問題。
- 質疑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將課稅處分與行政罰鍰同視,課予當事人相同協力義務,認為這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符,且可能對納稅義務人不利。
- 認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應公開,讓立法委員了解學者專家不同意見攻防,有助於審查法案。
- 對稅務審查官的設置表示擔憂,質疑其來源(特別是從稅捐機關借調)是否影響其中立性,加劇當事人與稅捐機關之間的武器不對等。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的但書規定表示困惑,難以理解其概念及具體適用案例。
- 認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滯納金與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司法院版本對民眾較有利。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出主張而影響其再審權利的規定表示反對,認為對納稅義務人過於嚴苛,與其他訴訟法制度不符。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應公開,即使匿名也應提供,有助於立法審查。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七條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對經濟弱勢的納稅義務人造成負擔,且質疑是否應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滯納金與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比較贊同財政部的看法,認為現行草案設計可能造成不公平。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條關於增加核定稅額的新處分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提出質疑。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法院裁判時引用原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理由的規定表示不認同,認為應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而非在特別法中割裂處理。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行政法院得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的權限,擔憂法院可能做出不利於原告的判決,要求在立法理由中明確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出主張而影響其再審權利的規定表示反對,認為對納稅義務人過於嚴苛。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訂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專法有其必要。
- 認為稅務審查官的設置雖然重要,但僅涉及部分條文,不應因此阻礙其他條文的推進,建議有爭議的條文先保留,其他條文可逐步審查。
- 認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的會議紀錄應完整提供,這本來就是可以公開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歷時兩年多,是彙整而成的結晶。
- 說明司法院拒絕提供研修過程會議紀錄的理由,是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及保障參與委員充分發言,並表示會研議是否變更過去作法。
- 說明稅務審查官的設置是為了輔助法官,考量其中立性設有迴避制度,且來源多元,並非僅從稽徵機關借調。
- 說明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官職等規定,僅適用於任用管道,聘用管道不適用,並將在立法理由中修正釐清。
- 說明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及稅務審查官員額的考量,是為了未來彈性運用,實際聘用人數會依案件情形調整。
程怡怡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將異於行政訴訟的特別規定納入專法,部分重複是基於體例完整。
- 說明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已明定當事人協力義務,且在一般行政訴訟領域裁罰處分普遍存在,稅審法不區別適用是為避免體系失衡。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四條關於刑事訴追不免除協力義務的規定,是考量誠實守法納稅義務人的公平性,並設有緩和措施,參考德國租稅通則規定。
- 說明稅捐機關負有依職權調查及舉證義務,當事人協力義務是輔助性質,不會因此免除機關責任。
- 說明稅務審查官是法院內部輔助人力,協助法官處理專業問題,設有迴避制度,並強調其在中立性方面會透過內部管考導正觀念。
- 說明稅務審查官制度參考智慧法院技術審查官經驗,該制度設置後撤銷原處分比例增高。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條關於「相牽連之行政訴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程序應回歸行政訴訟法適用,並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四條關於當事人能力規定,是考量外國公司等在稅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但可能不符行政訴訟法非法人團體要件的情形。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五條關於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的但書規定,是針對訴願決定第一次侵害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並舉建築許可案例說明。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六條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命前階段機關輔助參加訴訟,是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輔助參加人地位受當事人拘束,但實務上會尊重權責機關意見。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七條強制律師代理規定,是針對標的金額較高的案件,並適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考量到訴訟救助等例外情形。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不課徵滯納金但計付利息的設計,是考量滯納金性質類似怠金,且法院已裁定停止執行並命供擔保,對納稅人較為友善。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七條關於證據使用禁止原則,是基於納保法規定,並區分絕對禁止與相對禁止。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八條關於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是為督促集中審理,並設有例外規定。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總額主義配套措施,是為讓紛爭一次解決,程序上開放當事人及法院隨時追補相關事由。
- 說明「同一課稅事件」的界定在研修會熱烈討論,後續會請稅法老師協助研議明確規範。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六條關於行政法院應計算課稅基礎數額及推計課稅方法,是本於核實課稅原則。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法院裁判時引用原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理由,是為減輕法官負擔,簡化判決書製作。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行政法院得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是為澈底解決紛爭,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關於行政法院判決方式及命稅捐機關另為處分或計算稅額,是強化行政法院自為裁判。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一條關於判決既判力,是謙抑地限縮遮斷效,並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出主張設有例外限制,是為保障當事人權益。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二條關於過渡性規定,是採保守方式,保障當事人信賴及訴訟安定。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預計半年至一年內施行,施行前會辦理宣導講習,並研議相關概念的明確化。
李慶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十條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規定中,滯納金與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提出意見,認為應維持現行滯納金制度以維護納稅公平性,避免鼓勵不積極繳稅行為。
- 對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條關於總額主義配套措施中「同一課稅事件」的界定(特別是週期稅如營業稅)及第二次核課不爭議案件是否強制併入訴訟提出疑慮,建議在說明欄中釐清。
- 說明財政部在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過程中,對部分條文(如第五條)未發表意見,是因為認為相關案例在稅務實務上不會發生。
- 說明在稅務實務上,訴願決定通常只處理當事人部分,不會導致侵害第三人權利或利益的案例。
- 說明在稅務實務上,基礎處分與後續處分的認定可能存在爭議,希望司法院在法案通過後施行前,能與財政部研商適用範圍及案件類型,並對外說明。
- 說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關於行政法院判決方式及命稅捐機關另為處分或計算稅額,是現行實務作法,原則上認同。
廖康如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玳帆 銓敘部銓審司簡任視察
- 銓敘部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主要擔憂可能與聘用條例有所扞格,但若能在法案或立法說明中明確遵守聘用條例規定,則予以尊重。
蔡獻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人事行政總處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有關聘用人員部分尊重聘用法制主管機關意見;有關任用跟借調部分尊重司法院及立法院審議結果。
- 對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員額提出意見,認為應考量新收案量浮動及減少情形,員額計算基準可再考量。
相關後續
-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部分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暫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與財政部於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立法通過後、施行前,研商特定概念(同一課稅事件、基礎處分及後續處分)的適用範圍及案件類型,並分別對外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設置及其進用管道(任用、聘用、借調)與相關法規(如聘用條例)的關係。
- 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及稅務審查官員額的妥適性及計算基準。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擔憂可能與聘用條例有所扞格。
- 人事行政總處對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員額提出意見,認為應考量新收案量浮動及減少情形,員額計算基準可再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認為應釐清其與聘用條例的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進用管道,並強調聘用管道不適用官職等規定,將在立法理由中修正釐清。
- 說明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及稅務審查官員額的考量,是為了未來彈性運用,實際聘用人數會依案件情形調整。
林玳帆 銓敘部銓審司簡任視察
- 銓敘部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主要擔憂可能與聘用條例有所扞格,但若能在法案或立法說明中明確遵守聘用條例規定,則予以尊重。
蔡獻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人事行政總處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規定,有關聘用人員部分尊重聘用法制主管機關意見;有關任用跟借調部分尊重司法院及立法院審議結果。
- 對行政法院組織法附表增置司法事務官員額提出意見,認為應考量新收案量浮動及減少情形,員額計算基準可再考量。
相關後續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就第二十條之一及附表部分進行意見表達,未作實質處理,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1701
- 卷/期/冊
- 114/17/1
- 發布日期
- 2025-02-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