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棄保潛逃與妨害司法公正罪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1-06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等7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增訂棄保潛逃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會議針對脫逃罪刑度提升、棄保潛逃構成要件、妨害作證及司法關說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委員與法務部對各版本條文設計、刑度衡平性及法律明確性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最終,所有討論的條文(包括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3條之2、第172條之1、第172條之2、第172條之3、第172條之4、第172條之5及章名)因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增訂棄保潛逃罪,針對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後逃亡藏匿的行為科以刑責。
  • 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規範處罰對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司法公務員等為妨害作證、行賄或不法關說的行為。
  • 提高現行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刑度。
  • 討論不同版本草案在構成要件、刑度設計及法律明確性上的差異與衡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脫逃罪與棄保潛逃罪侵害的法益類型不同,將兩者設定相同刑度是否符合罪責原則與比例原則。
  • 棄保潛逃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應包含「經發布通緝」或「逃亡藏匿」等客觀行為事實,以及如何認定。
  • 妨害作證罪的手段是否應限於列舉方式(如騷擾、強暴、恐嚇等),或應採概括規定。
  • 不法關說罪的定義不明確,範圍難以界定,是否應包含對司法官長官的關說行為。
  • 各版本草案在不同妨害司法行為(如騷擾證人、恐嚇證人、關說司法官)的刑度設計上存在差異,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各罪間的衡平。
  • 行政院版本草案延宕多年未送立法院,委員提案審查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應召開公聽會或等待行政院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認為這對國家透明度很重要。
  • 妨害司法公正罪旨在賦予司法人員法律武器,對抗不法關說,並規範棄保潛逃行為。
  • 行政院法務部版本已延宕5年未送出,立法院應盡責推動修法。
  • 棄保潛逃者僅沒入保證金不足,應科以刑責,以朱國榮案為例說明現行法不足。
  • 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立法者應成為司法人員後盾。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縱放綠色權貴棄保潛逃,點名林秉文、陳啟昱等案例。
  • 批評行政院對司法國是會議關於棄保潛逃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怠惰8年。
  • 認為台灣司法「有權判生,無權判死」,只有權貴能關說司法,點名柯建銘、邱太三。
  • 主張修法與藍綠無關,是為挽回司法公信力,應儘速通過棄保潛逃罪與妨害司法公正罪。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希望法務部針對新併案的法案內容(妨害司法公正、司法關說、妨害作證)詳加說明。
  • 認為脫逃罪與棄保潛逃有區隔,關心湮滅證據問題,認為與棄保潛逃同樣影響司法公正。
  • 質疑輕罪或微罪被告可能因未到庭被通緝而觸犯脫逃罪,修法應明確打擊對象,避免波及無辜。
  • 以交通事故為例,說明輕微案件可能因未到庭被通緝而面臨脫逃罪刑責,呼籲修法應更周延。
  • 認為妨害作證罪與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應一併考量,都是妨害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 建議召開公聽會,讓學者、實務界及社會各界檢視條文問題,使立法更周延。
  • 對不同版本條文在構成要件、文字使用(如逃匿、逃亡藏匿、發布通緝)上的差異提出疑問,希望法務部解釋實務影響。
  • 指出不同版本在體例編排上的差異,影響法條理解,認為吳宗憲委員版本體例較為清楚。
  • 認為委員會應針對有問題的條文設計表達意見,不予增訂或提出修正動議,而非一味保留丟給協商。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排案優先審查刑法修法而非預算,認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預算審查進度落後。
  • 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是重要議案,應有行政院版本一併審查,現有版本掛一漏萬,欠缺宏觀思維。
  • 主張應擴大打擊層面,將湮滅證據罪(第165條、166條)及訴訟外目的使用證據罪(第172條之4)納入討論。
  • 批評本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過度干預司法個案,點名立委帶人民衝北檢、包圍北院、進行「釘孤枝」活動等是否構成妨害司法公正。
  • 認為司法關說罪定義不明確,質疑立法委員的請託、施壓是否構成妨害司法公正。
  • 認為棄保潛逃罪修法兩難,刑責比例難衡平,對輕罪或冤案被告可能造成人權疑慮,應搭配除罪或補償機制。
  • 再次呼籲召委優先審查法務部預算,以免影響總預算協商進度。
  • 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面向多,應召開公聽會,並參考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的版本,避免偏頗及政黨意氣之爭。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部分條文設計感到困惑,認為有些條文顛覆法律價值判斷。
  • 質疑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161條之1將脫逃罪與棄保潛逃行為刑度定為三年以下,認為罪責不均,脫逃罪與非公權力掌控下的棄保潛逃刑度相同不合理。
  • 認為將具保、責付者未到庭發布通緝即處三年以下刑責過於粗糙可怕,不應由在野黨提出。
  • 質疑現行法脫逃罪一年以下刑度提升三倍的理由,認為應全盤考量與其他條文的連動性。
  • 認為脫逃罪與縱放罪(第162條)刑度應有比例,自行脫逃提高三倍但縱放罪不動,法益安排失衡。
  • 質疑將低度行為(騷擾)刑度高於強制性行為(恐嚇、強暴)的合理性,認為刑度安排應有級距概念。
  • 認為第163條之2關於自首或自動到案減免刑責的設計奇怪,與通緝後無法自首的法理衝突,建議不予增訂。
  • 認為刑法脫逃罪章的設計符合人性與期待可能性,貿然提升刑期可能與原設計有違。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預算審查已排定,今日應專注刑法修法。
  • 認為棄保潛逃罪及司法關說罪已討論多年,隨時可接收各界意見,不需再拖延或召開公聽會。
  • 認為「不法關說」雖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立法者可立一般性規範,由法官檢察官認定,不會造成無所適從。
  • 認為召委修正動議已納入對監督長官關說的處罰,解決疑慮。
  • 認為將棄保潛逃納入第161條第一項與脫逃罪並列,體例上並無不適宜,應儘速完成立法。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棄保潛逃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大方向沒問題,只是細節或體例需調整。
  • 建議對討論已久但無共識的條文予以保留送協商。
  • 認為第163條之2關於自首或自動到案減免刑責的設計,大方向是支持的,保留後可在協商修得更完整。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支持委員提案修法方向,維護司法公信力,呼應司法國是會議結論。
  • 就林思銘委員版本,認為脫逃與棄保潛逃侵害法益不同,刑度相同需斟酌;妨害作證手段列舉恐掛一漏萬;不法關說範圍應擴大納入強制處分、實行公訴及對長官關說。
  • 就羅智強委員版本,認為「舉發」用語需釐清,刑度與現行法其他罪名相比偏低需斟酌;「不正當之經濟干預」內涵待確認;對長官關說是否處罰需釐清。
  • 就吳宗憲委員版本,認為行賄證人方向贊同,但證人收受賄賂是否處罰需考量;「舉發」用語需釐清;不法關說刑度及範圍(強制處分、實行公訴、對長官關說)需斟酌。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棄保潛逃罪應處理違反命令及逃亡藏匿行為,不應繫於檢察官或法院是否發布通緝。
  • 法務部108年報行政院版本脫逃罪刑度為三年以下,經行政院11次審查,綜合各方意見。
  • 行政院審查中的最新版本由行政院職掌,法務部無法提供。
  • 法務部持續研議新的版本,但有無正式公文報院需再查。
  • 棄保潛逃罪應獨立於脫逃罪章,因侵害法益不同。
  • 若第161條脫逃罪刑度提高至三年,縱放罪(第162條)未連動提高會失衡。
  • 證人不會有棄保潛逃問題,只有被告才可能被通緝及逃亡藏匿。
  • 不贊同以發布通緝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繫於行政措施,影響犯罪成立,應以被告客觀逃亡藏匿事實為準。
  • 重罪脫逃加重刑責設計可能導致循環論證問題,因逃亡時本罪可能未確定。
  • 湮滅證據罪現行法限於他人刑事犯罪被告的證據,研議擴大至湮滅他人刑事犯罪任何階段的證據及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
  • 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相關罪章,法務部希望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部分版本條文使用「翻譯」而非「傳譯」,用語需修正。
  • 行賄證人密切關係之人是否處罰需考量。
  • 騷擾證人行為入刑化方向贊成,但「騷擾」定義需更明確,或加入其他構成要件。
  • 恐嚇證人行為可考慮納入,並加重刑度至三年以下,以與一般恐嚇罪區隔。
  • 不法關說定義爭議大,行政院討論傾向採大法庭見解,使用不法請託、施壓等更細緻用語。
  • 對司法官關說的行為態樣,建議限於終局裁判、強制處分、偵查終結、上訴抗告或執行等重要決定。
  • 關說行為應明確要求運用身分、職務、地位的影響力。
  • 對於自動歸案減免刑責,方向上可贊成,但需有時間限制(如偵查中或一審判決前),且效果應為「得減」而非「必減」或「必免」。
  • 自動歸案減免刑責應同時適用於一般脫逃罪,以鼓勵其歸案。

相關後續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之1,併同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增訂第163條之1,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之2,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十章之一章名,併同羅智強委員等29人提案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之1,併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1、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1及羅智強委員等29人提案增訂第364條,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之2,併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2,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之3,併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3,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之4,併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3、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2及委員吳宗憲等3人、黃國昌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予以保留。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之5,併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增訂第172條之4,予以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委宗憲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1801
卷/期/冊
114/18/1
發布日期
2025-02-0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