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多位委員擬具之「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2案。會議聚焦於縣市改制直轄市程序、離島特別保障、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權與稅捐債務規範、民代及村里長因公撫卹與停職薪給、鄉鎮市民代表總額緩減,以及直轄市副市長與縣市副縣長員額配置等重要議題。經詢答與深入討論後,針對多項爭議及配套修法需求,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行政部門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縣市改制直轄市程序與地方同意權。
相關爭議
地方決定權與憲法中央權限之扞格:委員提案賦予地方改制計畫須徵得相關地方政府及議會同意,內政部認為此舉與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中央權限有所扞格。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指出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屬憲法規定之中央權限,非地方自治事項。
- 表示委員提案賦予地方行政區劃決定權,恐與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扞格之虞。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離島地區基本法制定與特別保障法規命令。
相關爭議
離島權益保障立法途徑:委員提案要求制定離島基本法及行政院訂定特別保障法規命令;內政部與國發會認為現行離島建設條例已具體落實憲法保障,宜於既有法規基礎上適時修訂。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認為現行離島建設條例及相關法規已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強化離島保障與照顧。
- 建議如基於離島特殊需要,宜於既有法規基礎上視實際需要適時辦理修訂。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高金素梅等18人、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含原民區財政自治等)
核心議題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政事項與稅捐及公共債務權限。
相關爭議
原民區財政自主與現行體制之銜接:原民區爭取恢復改制前之稅捐及公共債務自治權,並準用財劃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內政部與財政部認為將嚴重牽動直轄市及其他鄉鎮市財源、舉債空間與事權劃分,地方未達成共識且需配套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指出山地原住民區改制10年來財政受制於直轄市政府,自有財源歲入未大幅增長,高度仰賴直轄市設算補助。
- 主張恢復改制前原屬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務權利,以維護原鄉發展與自治自主性。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強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在2010及2014年升格後面臨稅捐及公債收入法規疏漏,形同財政孤兒。
- 呼籲支持修法彌補當時修法疏漏,並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一併修正以保障原鄉財政。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改制後山地原住民區一夕喪失自治權與財政權,財政自主權遭大幅削減,補助金額全憑直轄市裁量,充滿不確定性。
- 要求恢復原住民區稅捐與公共債務之財政權益,並改革現行財源分配機制,參酌改制前分配方式以保障財政穩定性。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徵稅及舉債權限將影響直轄市自治財政,經徵詢地方意見未獲共識。
- 指出若未一併考慮財政收支、公債法、地方稅則及人事行政調整,單獨修法將有窒礙難行之效應。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為增加稅捐及公共債務項目有助強化原住民區財政自主性,對此修法尊重委員提案及主管機關意見。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原民區現行債限與財政併入直轄市計算,若增列稅收直接分成及公共債務等恐無依據且影響其他鄉鎮市獲配數。
- 建議相關修法宜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獲致共識,並與事權歸屬、財劃法及公債法配套併同考量。
相關後續
- 財政部、內政部及原民會須於3個月內針對原民區財政自治及相關配套提出完整評估報告。
-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因公死亡遺族撫卹金規定。
相關爭議
代表與村里長因公撫卹與現行保險制度之競合:委員提案增訂遺族撫卹金以弭平不公;內政部與人事總處認為政府已補助保險費並開辦團體保險,再推動撫卹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並增加地方財政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提議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比照地方首長給予因公死亡遺族撫卹金,以弭平身分不公現象。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指出政府已補助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保險費並開辦團體傷害保險以落實執行職務保障。
- 認為若再推動撫卹制度恐有資源重複投入及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之問題,建請審慎考量。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人口1萬人以下鄉鎮市民代表總額緩減規定。
相關爭議
代表席次減少與地方政治生態衝擊:委員提案增訂緩減規定;內政部認為恐使鄉鎮市民代表總額減少62席,對地方政治生態衝擊極大且基層眾說紛紜。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若明定1萬人以下各人口級距選出名額,恐使鄉鎮市民代表總額減少62席,對地方政治生態衝擊極大。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李彥秀等16人、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含副首長與一級主管任用等)
核心議題
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長員額配置及一級主管政務任用。
相關爭議
副首長員額統一規定與地方差異化考量:委員主張不分人口多寡統一設置3位副市長或2位副縣長;內政部認為各縣市組織規模差異大,應維持配合相關因素之差異化規範,且全面政務任用將限縮常任文官升遷。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子化及都市日間活動人口增加使地方治理挑戰增加,不應僅以絕對人口數作為副首長設置唯一標準。
- 建議六都皆得設置3位副市長,非六都人口達全國總人口2%以上得增置第2位副縣市長。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指出臺北市日間活動人口遠高於戶籍人口,且人口數在250萬上下浮動導致副市長設置困擾。
- 主張直轄市直接設置3位副市長,免去每日計算人口是否達標之困擾以利流暢推動市政。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考量現行副首長實務執行無重大窒礙,且各直轄市與縣市組織規模差異大,建議維持差異化規範。
- 指出縣市一級主管全面政務職進用將限縮常任文官升遷管道,不利延攬優秀文官。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須針對副首長員額配置與彈性標準於2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供研議與檢討報告。
-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停職期間薪給發給與復職補發規定。
相關爭議
停職停薪與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委員提案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且復職不補發;內政部認為停職非懲戒處分僅為暫時措施,應衡酌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審慎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指出停職並非懲戒處分僅為暫時性措施,建議應衡酌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審慎評估是否停發薪給及不予補發。
- 補充說明村里長依規定為無給職,尚無停職期間是否停發薪給之問題。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2101
- 卷/期/冊
- 114/21/1
- 發布日期
- 2025-02-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