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保險契約價值的強制執行爭議與保險法修正公聽會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3-1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探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保單解約金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後引發的司法與社會爭議。與會學者、民意代表與機關代表就健康險及傷害險是否豁免、豁免額度標準、介入權制度設計及保單重置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並對行政院提出的保險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言,期能在債權人權益保障與債務人基本生存及保險保障之間取得衡平。
討論事項一
召開「債務人保險契約價值的強制執行爭議(俗稱保單抵債)保險法該怎麼修?」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作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強制執行之合理性與衍生的社會問題。
- 研議保險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健康險、傷害險之豁免範圍、豁免金額標準及介入權制度之設計。
相關爭議
- 保單解約金是否應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部分意見認為應保障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與照顧受益人的核心目的,不應輕易強制執行;部分意見則主張保單解約金屬於要保人之財產性權利,且債權人面臨多元且弱勢的被害人,應優先實現債權。
- 豁免金額與標準之劃定:對於行政院草案參考強制執行法以最低生活費1.2倍之3個月作為豁免標準,部分立委與學者認為額度過低無法提供實質保障,亦有意見擔憂標準過寬將形成規避債務的漏洞。
- 介入權制度之適當性與衝擊:部分學者認為介入權可能牴觸現行保險法保險利益原則並剝奪保險人核保權,建議採行「保單重置」;其他意見則認為介入權為利害關係人提供了兼顧保單延續與債權實現的中介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庭裁定後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收案量暴增,且健康險與傷害險強制執行衍生失去醫療照顧之社會問題。
- 關注行政院保險法草案中健康險與傷害險排除強制執行及以最低生活費作為豁免標準之合理性。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單強制執行件數暴增導致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人力不足及法官執行標準不一。
- 肯定金管會修正受益人行使介入權不需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作法。
- 建議檢討並調高保單豁免強制執行的金額門檻,並要求保險公司落實保單強制執行的公開透明與告知義務。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修法過程過度傾向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忽略民眾留存基本生活保障與養老金的需求。
- 批評現行草案以最低生活費計算之豁免金額標準過低,難以被社會大眾接受。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單強制執行導致法院工作量大增,基層法人疲於奔命。
- 主張應以當年政府公告之最低工資3個月金額作為不得強制執行之解約金門檻,以全國統一標準並更周全保障要保債務人。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金管會草案未解決法院執行亂象與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權益保障的問題。
- 提醒個別計算解約金可能產生將保單拆單以規避執行的漏洞,且應考量保單附約涵蓋醫療、住院等實際需求。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單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失去生活與身體健康所需保險保障,並對執行機關造成衝擊。
- 認為豁免最低生活費額度過低,應參考小額終老保險或納入受撫養人數調高額度。
- 支持引入介入權制度及增訂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規定以保障職業球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庭裁定後案件量暴增,且多數執行來自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對法院及行政執行署造成極大負擔。
- 強調應透過通案法律原則設計達到司法案件「源頭減量」的目標,並兼顧個案衡酌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李志峰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主張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保單解約金原則上不應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以維護保險保障核心目的。
- 建議人壽保險具備特定情形(如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並放棄處分權等)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 認為若締約時債務已超過資產,債權人仍得以解約金作為執行標的。
陳炫宇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 尊重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認為解約金可作為責任財產的見解。
- 反對將健康險特別排除於強制執行之外,因健康險通常具有解約金,外國立法例亦未全面排除。
- 贊成採總額計算豁免額度或授權主管機關制定一定金額,並支持透過介入權制度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
何開文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助理
- 代為表達林建智老師立場,認為引入介入權可能牴觸保險法保險利益原則、升高道德風險及剝奪保險人核保權。
- 指出介入權行使可能因要保人同意權限制及多數介入權人衝突而缺乏成本效益。
- 建議建立「保單重置」實務指引,由保險人提供同內容新契約,以等價交換維持保障並保留核保權限。
葉啟洲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副院長
- 指出強制執行制度適用多元債權人,包括車禍、性侵及家暴被害人等,並非僅有金融機構。
- 認為人壽保險解約金是要保人確定的財產性權利,與薪資及存款債權完全相同,理應作為責任財產。
- 贊成依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豁免標準,並認為小額終老保險金額過高不宜全數豁免,肯定介入權給予受益人保全保單的機會。
周信佑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 認為健康險與一年以下意外險、旅平險不適合強制執行。
- 提醒個別保單10萬元以下門檻可能導致如儲蓄險補充保費般的拆單規避問題。
- 支持保留介入權制度,認為在未取消保險公司核保權前,介入權是兼顧各方權益的好工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 主張基礎保險採取豁免強制執行,超額部分回歸財產本質予以執行。
- 贊成價值甚微或無解約金之健康險與傷害險豁免強制執行。
- 認為現行強制執行法基本生活費用標準過於久遠,未考慮人民未來風險需求,豁免額度應更細緻討論並適度調高。
趙學斌 誠胤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從CRS國際稅務資訊交換角度指出保單價值向來被視為要保人財產,解約金作為責任財產毫無疑問。
- 指出小額終老保險金額高於國人平均人壽保險與平均年薪,不宜透過行政指導直接豁免強制執行。
- 支持介入權制度並認為無需經保險人同意,並強調應重視車禍、詐欺、性侵等被害人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金憶惠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秘書長
- 說明大法庭裁定後壽險公會與業界面臨大量查詢與案件爆量情況,支持主管機關修法方向。
- 認同健康險、傷害險排除強制執行以維護保戶基本醫療保障。
- 表示保險公司實務上會透過核保與KYC審查防止拆單規避,並建議建置跨平台機制協助司法機關源頭減量。
陳彥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金管會參考各方意見與跨部會協商後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旨在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權益。
- 強調修法草案已提供標準配置,期盼透過國會審議與社會參與達成維繫社會經濟、實現債權及減少司法負擔的三贏局面。
林俊廷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澄清大法庭統一見解是為因應社會現實湧入法院的大量個案,並非創造爭議。
- 指出強制執行法目的在滿足債權,豁免標準屬於高度立法政策問題,尊重立法機關權責。
- 建議將消債條例更生程序納入考量,並認為介入權不應由執行法院負擔通知義務,支持行政院草案規範。
黃惠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 說明行政執行署作為行政機關,配合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原則執行保單,執行負擔相對司法機關較小。
- 表示實務執行時會遵循保險局與司法院訂定之原則辦理。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意見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彙整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與出席者作為未來審查保險法修正草案之重要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2801
- 卷/期/冊
- 114/28/1
- 發布日期
- 2025-04-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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