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3-26
LawTrace 法律歷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多位委員及黨團擬具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等案進行大體討論與逐條審查。會議聚焦於立法主軸與法律名稱、紀念日與節日之日期及放假天數、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配套、調整放假及補班措施等核心議題。經朝野委員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與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其餘核心條文則保留待後續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高金素梅等18人、陳瑩等16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牛煦庭等22人、陳玉珍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王鴻薇等19人、許宇甄等19人、楊瓊瓔等31人、林思銘等20人、翁曉玲等18人、葉元之等21人、林倩綺等20人、魯明哲等16人、羅廷瑋等23人、洪孟楷等16人、張智倫等18人、萬美玲等19人、黃健豪等16人、李彥秀等16人、廖偉翔等16人、高金素梅等29人、徐欣瑩等22人、王育敏等17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將現行行政命令性質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定名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 重新檢視並規範全國紀念日與節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日數,並處理彈性放假與補班機制。
相關爭議
- 放假日數與項目增減:各版本提案增加之紀念日與節日自12日至20餘日不等,引發對於經濟衝擊、產業界排程及全國總放假日數衡平之討論。
- 彈性放假與補班機制:僵化規定逢例假日補假及彈性調整放假,可能對勞動現場及企業營運造成干擾,引發應維持彈性或強制入法之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勞工年均總工時達2,020小時,居全球排名前段班,且多數勞工特休假未用完,被稱為過勞之島。
- 主張透過法律位階增加法定假期與總休假時數,降低臺灣工時,並將勞動節及軍人節納入國定假日放假。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假日制度改革關乎政府治理、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臺灣工時高且休假少,應還假於民。
- 主張勞動節全民放假以落實勞動平權,教師節放假以落實尊師重道,並恢復光復節及行憲紀念日為國定假日。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歷史在過去教育與社會記憶中遭嚴重忽視,新提案增列6月26日為原住民族抵抗日及10月31日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
- 主張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放假3天,以落實文化傳承、歷史教育改革及族群和諧。
黃捷 立法委員
- 質疑各版本條例中對於紀念日、節日及民俗節日的法律定義與實質效益缺乏明確區分。
- 擔憂將放假日完全法制化後,缺乏每年隨時調整的行政彈性與效率。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新訂法律應先釐清立法主旨與名詞定義,並對所有委員版本之放假日數及影響進行通盤考量與共識凝聚。
- 支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給予足夠天數,但須與整體勞動及社會狀況一併配套評估。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若將大量特殊節日與紀念日放假法制化,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須審慎評估社會及勞資雙方承擔之放假天數。
- 認為排班秩序與彈性放假若無配套,恐對產業與公務運作帶來衝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法與條例在法律位階與適用範圍上有所不同,應先確認法規名稱與性質。
- 主張應維持行政機關在彈性放假與補班上的調節空間,避免法條過於僵化。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運作穩定,放假日數已符合立法院歷年附帶決議之共識。
- 指出各委員提案之紀念日與節日數量眾多,若全數入法並強制規定放假及補班,將大幅降低行政機關調節之彈性。
- 建議紀念日與節日之實施涉及層面廣泛,應凝聚社會共識後再妥為規劃。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現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已依辦法放假1日,各族群多透過將假期與週末相連來參與活動。
- 對於是否增加至2至3天放假,原民會將尊重立法院與主管機關之通盤評估與研議。
李花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長
- 指出若將彈性調整放假及補班機制在法律中定得過死,實務操作上容易引發民怨與排班困擾。
- 建議參考現行處理要點,授權相關機關依實際需求適度調整。
陳明仁 勞動部常務次長
- 說明臺灣年總工時因以全時勞動者為統計基礎而顯得較高,勞動部將持續朝工作與生活平衡努力。
- 指出勞工例假日與休息日不一定都在週末,若法律硬性規定補假及補班方式,恐對勞動現場秩序與勞資協商造成衝擊。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通過。
- 第二條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條文通過。
- 第八條有關逢例假日補假及授權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規定修正通過。
- 第九條有關特殊勤務調移規定修正通過。
-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相關委員提案不予處理。
-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保留,定於3月31日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3101
- 卷/期/冊
- 114/31/1
- 發布日期
- 2025-04-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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