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非侵入性採尿程序與令狀原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3-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針對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法定程序、令狀原則、事後審查期限以及救濟途徑進行審議。朝野立委與官員針對條文細節、許可書是否送交等實務執行問題充分交換意見,全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因應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範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方式對拘提或逮捕到案之嫌疑人採尿之正當法律程序。
- 增訂檢察官許可書之記載、送交方式以及受處分人之事後救濟途徑。
相關爭議
許可書送交與否之實務落差:司法院版主張許可書應「送交」執行機關及受採取人以明確起算救濟期間;行政院版與警政署則建議比照鑑定許可書採「出示」方式,避免第一線基層執法人員混淆並影響實務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關注當事人若不服採尿處分之救濟程序與不具證據能力後續之處理方式。
- 建議司法院與行政院針對許可書究應「送交」或「出示」之文字在逐條審查時再行溝通協調。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警員執行非侵入性採尿時,若強制要求逐一「送交」許可書恐增加行政成本與基層困擾。
- 建議檢察官處分時口頭告知即可作為起算救濟時間點,無須硬性規定送交書面以保障救濟起算點。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版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採取層級化法律保留與令狀原則,並明定急迫情況之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機制。
- 解釋草案規定「送交」許可書是為了確保受採取人能明確掌握資訊並起算救濟期間,但若基層執行有困擾,司法院對此抱持開放態度可聽取各界意見。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三應比照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之一之鑑定許可書規定採「出示」而非「送交」,以免與現行實務混淆而引發證據能力爭議。
- 建議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明定裁定不得抗告,以符合立法體例。
林故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表示111年憲判字第16號公布後,警政署已訂定相應SOP並配合辦理。
- 建議採納行政院版採「出示」許可書之規定,較符合搜索票、拘票等現行偵查實務運作模式。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3101
- 卷/期/冊
- 114/31/1
- 發布日期
- 2025-04-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