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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聚焦核能延役、安全與核廢料解方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朝野立委針對核電廠延役的必要性、核能安全、斷層地質風險、核廢料最終處置及電價影響等核心議題展開激烈辯論。朝野對於是否放寬核電廠換照申請期限意見分歧,最終第六條及相關修正動議經表決裁決,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探討是否放寬核電廠運轉執照屆滿前的換照申請期限、評估核電廠延役之可行性,以及核能安全與核廢料處置等配套問題。

相關爭議

  • 核電延役與核安風險:在野黨認為應參考國際趨勢並保留能源彈性;執政黨則強調臺灣地處地震帶且核三廠鄰近恆春斷層,恐難以承擔核災風險。
  • 核廢料處置問題:朝野針對高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困難、缺乏法源及地方民意反彈等困境展開攻防。
  • 能源轉型與電價關聯:在野黨質疑非核家園政策及綠能採購成本導致電價上漲,主張核能為穩定且便宜的基載電力;執政黨則指出全球能源成本均受通膨影響,且延役成本與安全強化經費高昂。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認為全球正朝淨零碳排邁進,先進國家紛紛推動核電廠延役,我國應為能源政策提供彈性調整空間。
  • 提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放寬換照申請規定並增訂再運轉執照相關規範。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主張在確保核安前提下,將核能作為綠能或過渡時期能源以因應電力需求。
  • 主張將換照申請期限修正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1個月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現行將換照期限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的作法,改為有效期間屆滿前皆可提出延役申請。
  • 認為核安會應具備主動評估權力,在確認設施安全無虞下自動延役20年。

范雲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不負責任且不專業,指出臺灣低階與高階核廢料至今無解,且不符合歐盟分類法的綠能標準。
  • 質疑核三廠位於斷層帶,若發生極端氣候或地震將無法確保安全。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核電廠運轉越久核廢料越多,且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廠區,重啟或延役風險過高。
  • 呼籲在野黨放棄修法,將資源投入深度節能與再生能源發展。

伍麗華 立法委員

  • 關心蘭嶼低階核廢料暫存及輻射外洩疑慮,強調應以安全為最高原則並確保當地居民參與決策的權利。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地理條件與臺灣不同,且老舊核電機組設備老化事故頻傳,壓縮審查時間極不負責。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以母親身分發言強調安全無法妥協,質疑現有核電廠以數十年前標準建造,無法應對現代國際核安要求。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老舊核電廠面臨燃料池滿溢與無最終處置場問題,若放寬審查時間將嚴重犧牲審查品質與安全。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地小人稠,核廢料無處可去,政治不應凌駕在專業與安全之前。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未將設備老化、反應爐壓力容器脆化與龐大延役成本納入考量,且未針對人口稠密區疏散提出配套。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是未雨綢繆,核能為最便宜且排碳極低的能源,若無核能在極端情況下將面臨巨大國家危機。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能源政策導致綠電價格昂貴與台電虧損,主張重啟核電有助於穩定電價並避免持續調漲。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僅是賦予彈性鬆綁申請資格,未來是否延役仍須經過台電申請、行政院核可及核安會評估。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非核小組消極擺爛多年未召開會議,要求核安會發函促請行政院召開並給予明確決斷。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目的僅為提供臺灣能源多一種選項,並質疑世界各國均能處理核廢料,臺灣應與時俱進。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臺灣需要能源自主,批評反核政策導致擁碳與高碳政策,提高國人罹患肺腺癌風險。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僅賦予彈性,最終決策仍交由台電評估與核安會審查,並呼籲關注中火空污對民眾健康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真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核電廠當初依40年運轉期發照,若要延役必須進行全面總檢查,範圍涵蓋地震、颱風、海嘯與老化等。
  • 表示核安會無法預先承諾審查時間或保證核准,一切須視台電準備情形與實質安全評估結果而定。

高斌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管制組組長

  • 說明核三廠建廠時已進行地質調查,並於2009年後依規定執行耐震補強與機率式地震危害分析。
  • 指出維持執照到期前5年提出申請的規定,主要是參考美國核管會作法,以確保台電有充裕時間準備與核安會進行嚴格審查。

黃俊源 核能安全委員會保安應變組組長

  • 說明國內曾發生最嚴重核子事故為2001年核三廠3A事件,國際核能事件分級為第二級。
  • 說明核三廠若發生事故採預防性疏散,3公里內約有7,200位民眾,30公里內約有5萬4,000位民眾。

陳文泉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料管制組組長

  • 說明國內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棒貯存現況與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審查進度。
  • 補充芬蘭、瑞典與法國等先進國家在高階核廢料處置設施的最新進展與時程。

王重德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核安三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目前皆符合現況。

曾文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說明 COP28 針對永續融資對核能規範之定義與條件。
  • 說明台電公司目前電力供需報告未將核能列入考量,且針對延役成本,2025年未編列相關預算。

何晉滄 經濟部政務次長

  • 說明再生能源購電費率隨技術進步逐年下降的趨勢。
  • 保證2032年前新增燃氣機組可增加1,636萬瓩用電,未來用電需求包括AI與半導體供應無虞。

汪南均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參事

  • 建議若要在母法修正,審核辦法也須配合修改,且因涉及高度專業核安技術,建議由主管機關核安會先行實證與審慎評估。

相關後續

  • 核安會將依委員要求發函行政院促請再次召開非核家園專案推動小組會議。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及相關修正動議經表決裁決,停止討論並保留後送黨團協商處理。
  • 徐欣瑩委員提案部分因提案人不在場保留在本會另定期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3301
卷/期/冊
114/33/1
發布日期
2025-04-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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