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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4-02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信管理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3項行政命令與相關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會中聚焦探討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750元之亂)的停徵與檢討、AI生成影音之新聞自主與事實查證標準,以及針對第二類電信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納管以防制詐欺與兒少性剝削之修法議題。會議最後達成共識,對於規費收費標準中新增之自用審查費不予備查並要求更正,其餘行政命令准予備查,電信管理法修正案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案

核心議題

  • 檢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第一級與第二級分類管理修正。
  • 審查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750元)之合理性與民怨因應。

相關爭議

  • 自用射頻器材審查費之合理性:多數立委強烈質疑並反對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收取750元審查費,認為增加民眾負擔且引發民怨。
  • AI生成影音之監管標準:針對新聞臺使用AI生成影像播報地震新聞之事件,討論言論自由、編輯自主與落實事實查證及揭露標示之界線。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聞臺使用AI生成影像播報地震新聞之合適性與NCC之管理標準。
  • 要求NCC應儘速於第三季前訂出廣電業者AI應用指引。
  • 批評750元審查費之收取未考量民意,要求朝向免徵方向檢討。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批評NCC委員之公開言論涉及不當指控。
  • 強調二類電信納管為打詐重要破口,呼籲NCC正視並加強管理。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抨擊NCC委員對外發言態度,要求機關首長應加強內部管束。
  • 要求NCC儘速完成規費退費及檢討藍芽等低功率設備之收費標準。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NCC預算遭大幅刪減將嚴重影響機關運作與基本開銷。
  • 主張應透過自動化與導入類AI技術來提升審查效率,以徹底解決收費爭議。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之納管進度,以防堵兒少性剝削暗黑網站漏洞。
  • 要求NCC主動盤點未登記之黑數業者,並儘速定出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防災警報與基地臺備援電力及抗災演練機制。
  • 針對政論節目檢舉案暴增及遭密集申訴之現象提出詢問。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規費收費標準中自用審查費應朝向免徵方向修正。
  • 強調打詐法規應全力推動,效果有限的補強措施也應積極落實。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注數發部與NCC對於阻絕詐騙與防堵暗黑網站之精進措施與納管進度。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檢討750元審查費政策推行過程中的溝通疏失與民意反彈。
  • 關注有線電視訂戶數下滑趨勢對廣電基金之影響。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自帶與網購射頻器材在電波干擾風險與收費標準邏輯上的一致性。
  • 主張應將二類電信與未登記業者全面納入管理以落實防詐。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電信簡訊詐騙之客戶確認(KYC)機制成效與誤攔率檢討。
  • 要求強化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查能量與行政負荷因應。

邱若華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二類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件及個資外洩,已成為打詐重大破口。
  • 質疑現行由第一類電信業者管理第二類業者之機制缺乏公權力與監督效能。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衝突時聯外海纜中斷之通訊軟體備援及基地臺電力韌性編組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及轉售號碼之法制納管與落實稽查機制。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要求NCC撤回不合時宜之收費備查案,並檢討自用器材免收審查費。
  • 關切民視以AI生成影像播報地震新聞之查證責任與違規裁處程序。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追問750元審查費停徵一年後是否確定廢止,並關注無人機雷達建置之規費負擔。

游顥 立法委員

  • 關切戰事或天災發生時國內三大電信業者之備援通訊與相互支援機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注全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之防制成效與NCC之阻詐具體成果。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針對個人自用進口射頻器材全面朝免徵規費方向處理。
  • 關切海底電纜遭勾斷之防範作為與國際詐騙電話之攔阻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新增納管干擾槍與遮蔽器,第二級新增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
  • 回應已獲財政部同意停徵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1年,並啟動全額退費作業。
  • 表示將於停徵1年期間檢討法規,朝符合最大主流民意免收的方向修正收費辦法。
  • 針對AI應用於廣電媒體,正委外研擬AI應用指引,預計於第三季左右邀集業者訂定公版自律規範。
  • 說明針對二類電信中的MVNO與IASP納管持支持態度,但需考量層級化義務管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針對國際來話與偽冒國內號碼之攔阻已有顯著成效,詐騙話務量已大幅下降。

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 說明數發部透過DNS RPZ機制協助降低不良網站觸及率,並配合推動IASP業者加入防堵機制。
  • 說明針對社群平臺廣告落實實名制,並與業者建立快速下架假冒名人與假投資廣告之管道。
  • 說明遭遇重大天災或區域衝突時,三大電信業者機房具備相互備援機制以維持國內通訊。

黃世杰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打詐四法通過後,新修正之通保法已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並已發布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林慧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 說明針對特定政論節目遭大量檢舉之案件,已提送節目諮詢會討論並將送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蔡國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處長

  • 說明射頻器材進口審查與後市場管理之實務運作情形。

曾文方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司長

  • 說明寬頻雷達因頻段涵蓋既有行動通信頻段,建置必要性需由主管機關審慎審查。

相關後續

  • 行政命令部分:「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案均同意備查,報請院會存查。
  • 規費收費標準部分:「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表九中新增之「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不予備查,請NCC予以更正,其餘部分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鍾佳濱等21人及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電信管理法修正後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之登記與納管機制。
  • 強化電信事業落實客戶身分查核(KYC)及防制電信詐欺之法律義務。

相關爭議

電信事業登記與防詐範圍:立委主張將各類提供電信服務者、MVNO及IASP全面納入強制登記與行為管理;NCC則認為若將資訊服務及網際網路應用全面納管,恐逸脫電信服務範圍且不符比例原則,應採層級化義務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說明提案重點,主張提供電信服務者應強制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接受罰則規範。
  • 主張於電信管理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保存期限及授權規定以強化防詐。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提高違反營運計畫之罰鍰數額,敦促電信業者落實門號申辦之KYC審查責任,從源頭阻斷人頭門號犯罪。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將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號碼轉售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納入登記與管理,解決現行無法有效通知所有IASP執行限制接取不法網站之漏洞。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將未登記之轉軌業者視為電信事業納管,明定電信事業銷售用戶號碼之KYC義務及相應罰則,防範二類電信成為打詐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回應立委提案強調,要求所有提供電信服務者強制登記可能涵蓋資訊服務,改變現行行為管理架構。
  • 表示打詐條例與 NCC 現行子法已規範電信事業落實KYC義務,且通保法已明定協助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部分提案內容已有相關配套。
  • 表達支持將MVNO與IASP納入管理,但針對IASP應採行依規模與營運型態之層級化義務管理。

相關後續

各版本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經詢答與說明後,交由朝野各黨派與主管機關進一步充分溝通與研議,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3401
卷/期/冊
114/34/1
發布日期
2025-04-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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