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及相關質詢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防範被告潛逃增訂註銷護照、預防性羈押增列兒少性剝削犯罪、簡易判決程序修正及非常上訴規定調整。會議中立委與官員針對修法方向、防逃機制、司法實務程序及近期重大治安與司法個案展開熱烈詢答。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為防止刑事被告於審判或偵查中棄保潛逃出境,於現行羈押替代處分中增訂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及旅行文件。
相關爭議
法務部與外交部對於修正條文中使用「廢止並註銷」之用語提出法律性質之疑慮,指出廢止為行政處分而註銷為行政登記作業,恐因多階段行政處分衍生適用疑義,建議改用「或」字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現行實務上未出境之被告有機可趁透過既有護照棄保潛逃境外,對司法威信與社會治安造成威脅。
- 主張賦予法院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註銷逃逸被告護照跟旅行文件的權力,填補治安漏洞。
- 呼籲不分黨派支持修法,以儘快完成三讀立法。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指出實務上只要司法機關通知移民署限制出境,當事人即無法出國,探討僅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與通知移民署限制出境兩者之並行與實際效用。
- 關切若後續司法機關發現誤會並撤銷處分時,當事人在海外遭沒收護照之後續回復程序與行政救濟配套。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該提案之立法意旨與護照條例規範目的相同,司法院敬表贊同。
- 說明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係註銷護照之前階段行為,相關文字修正待逐條審議時一併表達意見。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表示新增主管機關得以註銷護照跟旅行文件之規定,法務部敬表同意。
- 提醒「廢止」與「註銷」在法律上性質不同,建議未來逐條討論時針對條文用語再行補充與斟酌。
黃仁良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 表示外交部將配合法院通知註銷當事人護照並修正護照條例第25條。
- 考量當事人可能未申請護照或護照已逾效期,建議將條文中的「並」改為「或」,以符實際需求。
相關後續
全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交付後續逐條審查程序。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考量兒少性剝削及性影像犯罪具有高度再犯率,擬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罪名。
相關爭議
除提案所列條例外,法務部與司法院建議進一步擴大納入意圖營利犯罪、未遂犯及刑法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等相關罪名。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鑑於兒少性剝削及性影像犯罪案件逐年攀升且再犯率高,主張有將相關犯罪增列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
- 質詢司法院針對網路新型態犯罪管轄權認定的精進作為,以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與國家賠償時效之提醒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認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犯罪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司法院敬表贊同。
- 承諾將檢討開庭通知單中補列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等相關權益說明,並積極研議網路犯罪管轄權之認定標準。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敬表同意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 建議將意圖營利犯、未遂犯以及刑法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等罪名一併納入考量。
相關後續
全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交付後續逐條審查程序。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限縮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適用範圍,增訂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法院於處刑前應訊問、應徵得檢察官與被告無異議同意、給予被害人陳述意見機會及被告得表示異議等程序規定。
相關爭議
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現行簡易程序對微罪案件之分流及司法資源有效分配具實際助益,若增列多項程序要件將使簡易程序趨近通常程序,不符訴訟經濟原則並將增加法院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現行簡易程序對於微罪案件的分流及司法資源有效分配具有實益,被告權益已有相關保障及上訴救濟制度。
- 建議若限縮簡易判決處刑適用範疇將對法院人力分配與司法效能產生排擠效果,建請不予修正或再酌。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指出草案增加多項程序要件使簡易程序轉為接近通常程序,偏離訴訟經濟與資源有效分配初衷。
- 說明現行法規已有轉通常程序及上訴救濟機制,建請再予審酌。
相關後續
全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交付後續逐條審查程序。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針對法律修正變更未及適用或不為適用之確定判決,規定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且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執行。
相關爭議
司法院與法務部強烈反對將非常上訴改為強制規定,認為非常上訴旨在統一法令適用而非個案救濟,強制規定與制度目的相牴觸且有違平等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批判此項修法為針對特定個案量身打造之「臭不可聞」法案,質疑前所未見的「應」提起非常上訴及「應」暫時停止刑罰執行的立法意圖。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非常上訴目的在於糾正裁判錯誤與統一法令適用,而非具體個案救濟,建請再酌。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非常上訴採便宜主義規定「得」而非「應」,草案規定「應」提起與非常上訴制度目的牴觸,且停止執行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建請再酌。
相關後續
全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交付後續逐條審查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4301
- 卷/期/冊
- 114/43/1
- 發布日期
- 2025-05-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