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位委員所提「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防杜發展組織、納入參與組織與中間人規範、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資通安全防護、提高共諜相關洩密與犯罪刑度、設立國安專業法庭,以及針對涉犯特定國安法規之軍公教人員剝奪或停止退撫給與等議題。與會部會及委員就法條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進行廣泛詢答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面對境外敵對勢力日益猖獗之統戰與滲透手法,多位委員提案全面檢視並修正國家安全法,以補強現行法制在防杜共諜組織、機密保護、關鍵技術與基礎設施安全、資通安全及罰則上的漏洞。
- 針對現行國安案件審判刑度普遍偏低且未設國安專業法庭強制規範,以及涉犯國安案件之軍公教及公營機構人員退撫給與之剝奪或提前停止請領機制進行通盤討論。
相關爭議
- 刑度與構成要件明確性:部分修正草案將洩密保護範圍從「公務上應秘密」擴大為「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概念範圍變廣且涵義不明確,恐限縮現行保護層級並違反明確性原則。
- 退撫給與停止請領之比例原則:針對軍公教人員涉犯特定國安罪名於判決確定前即全部停止退休給與請求權,法務部與銓敘部指出可能過度侵害公法上給付請求權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客體:部分委員提案將第3條保護客體直接修正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刪除「營業秘密」字眼,經濟部、國科會與司法院指出恐與現行營業秘密層級化保護體系脫節,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管轄權恐受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黃捷 立法委員
- 主張於國安法第2條增訂處罰發展組織之預備行為,禁止任何人藉由聲明、會議、連署或其他形式替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
- 主張將第3條保護範圍擴大,直接保護經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本身,刪除「之營業秘密」文字以防堵保密措施不足之漏洞。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納入法律規範。
- 主張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明文列入第2條保護範圍,並將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並列。
- 主張明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犯特定國安之罪且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停止其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洩密保護範圍從公務上應秘密擴展至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等,並相應提高刑責。
- 主張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定期評估機制及限制建議清單,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資通安全產品侵害國人。
- 主張增訂違反國安法之案件應由具國安專業知識之法官在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中審理,且每年須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在職研習。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國安法第3條保護客體修正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以區分國家利益與民間私利。
- 主張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辦法應由國科會會商有關機關及產業界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之專案委員會定之。
- 主張細部定義經行政院公告後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每年定期檢討其適用性及解除管制。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增訂現行法對參與組織活動或為其成員之處罰規定。
- 主張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者加重其刑,並對刺探洩密致情報人員人身安全受威脅或組織被破獲者訂定加重刑責。
相關人員回應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指出中共對臺統戰滲透無孔不入,共諜案起訴人數逐年攀升,現行國安法制仍無法有效遏止類案產生。
- 表示委員針對防杜發展組織、禁止參與組織、防範洩密、維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關鍵基礎設施等修法方向,陸委會政策立場一致並敬表支持。
- 強調現行國安法僅處罰發展組織與竊取機密,涵蓋範圍較窄,樂見並支持任何能加強國家安全之修法措施。
黃世杰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指出委員提案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之要件,恐限縮目前國安法最大範圍之公務秘密保護層級,建請再酌。
- 贊同停止退休給與請求權之修法能發揮遏止違法及保全日後執行之效,但對於判決確定前即全部停止給付是否過度侵害退休給付請求權及違反比例原則,建請再酌。
- 說明司法院已依現行國安法第19條修正事務分配辦法設立國安軍事專業法庭,對於是否須額外增訂專業法庭法官法規,建請再酌。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指出委員提案將「公務」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概念範圍變廣但涵義不明確,建請於說明欄敘明以利實務適用。
- 指出若將國安法第3條保護客體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剝離營業秘密要件,其性質是否仍屬營業秘密及第一審管轄權是否仍歸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建請釐清。
- 針對強制規定法官每年接受在職訓練及專業認證,認為涉及司法院權責,尊重司法院之權責及意見。
牛信仁 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司長
- 說明數發部資安署正積極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增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有關下載、安裝或使用之規定。
- 建議考量資安專業與事權統一之政府效能,國安法第4條毋須就相同範疇重複規範立法,建議不予增訂第二項。
相關後續
- 各單位書面報告及意見均列入公報紀錄供大院審查參考。
- 行政院正針對跨部會相關國安法令進行全面盤點與研議,後續將依規劃程序推進相關修法作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4501
- 卷/期/冊
- 114/45/1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