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4-3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位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26案。會議聚焦於加強飼主責任、增設動物保護警察與行政調查權、強化實驗動物福利、嚴懲虐待及宰殺動物行為、禁止以動物作為遊戲贈品,以及納管民間動物收容所等核心議題。農業部針對各界訴求進行報告與回應,並說明行政院版修法進度。多項修擬共識獲朝野高度支持,後續將併案與行政院版本持續審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動保法自實施以來的不足,針對飼主責任、虐待與棄養動物罰則、動物收容與產業管理、實驗動物福利及動保執法權限進行全面修法。
- 處理夜市或市場以動物作為遊戲贈品及交換之行為,以及針對具攻擊性犬隻(如比特犬)之源頭管理與防範措施。
相關爭議
- 動保警察與執法權限:部分委員主張設置專業動物保護警察或賦予動檢員司法警察權,以解決執行力不足問題;內政部則表示消防及警察人員執行動物急迫救援或干預手段將排擠本職業務,建議回歸農政專業專責辦理。
- 實驗動物科學管理:委員提案加強實驗動物福利並要求公布實驗計畫資訊;教育部建議刪除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規定,避免影響生醫科學研究與教育學習。
- 民間動物收容所與大量飼養戶納管:部分委員要求納管民間收容所與非營利大量飼養戶;農業部與相關單位考量地方行政能量及土地合法性等退場困境,認為需有完整輔導期及配套。
- 以動物作為遊戲贈品之禁止:委員提案全面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或交換;農業部與經濟部雖表支持,但考量現行部分商業文化與休閒習慣,建議設置但書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受禁止之條件、活動與場所。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盼達成四大面向:有利動保檢查員執法、提升動物保護意識、加強飼主責任與提高棄養罰則、強化動物利用及虐待傷害之管理課責。
- 增訂除醫療目的外,不以屠宰場為限,均不得對經濟動物予以灌水、灌食或捆綁等行為。
- 修正第十八條,新增其他補習或進修教育機構禁止未經監督及專業訓練之動物實驗課程。
- 呼籲行政部門以傾聽、開放態度充分討論委員版本,順利完成修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出設置動物保護警察,將防止虐待動物列為治安重點以提升辦案專業。
- 倡議成立動物保護基金,透過穩定財源改善受虐動物救治及收容環境。
- 放寬虐待動物定義,明定飼養設備方式及規範動物販賣經營。
- 加重傷害動物處罰,不論動物生理是否實質受傷,且區分情節重大致重傷死亡者加重其責。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強化飼主責任,明定飼主應提供符合動物天性環境、結紮及禁止棄養。
- 要求經營寵物買賣業者須置專任或專業技術人員並接受在職訓練,落實寵物食品包裝標示與網路平臺配合提供違規證據。
- 充實公立收容所量能,寬列並專款專用動物保護預算。
- 明確定義禁止虐待行為,擴大至心理與生理痛苦,禁止有棄養或虐待紀錄者再飼養動物。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指出隨著動保意識提升,現行法制在虐待、棄養、非法繁殖與不當飼養等層面仍有明顯缺口。
- 呼籲全面保障動物基本權益與福利,補強動物流向管理及網路平臺責任。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要求加速行政院版動保法送到立法院審議。
- 建議針對多元寵物物種進行分類並採取分級管理。
- 主張納管民間動物收容所或非營利大量飼養戶。
- 要求網路平臺業者對散布虐待動物或非法繁殖網頁負有限制瀏覽或移除義務。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動物須為複數之前提,主張傷害就是傷害應予嚴懲。
- 建議將第二十五條罰金上限由 20 萬元至 200 萬元調整為 30 萬元至 300 萬元。
- 主張將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修正為致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即可裁罰。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增訂動物長照規範,針對年長、慢性病或長期傷殘動物提供安寧與終老照顧。
- 主張虐待動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須接受心理輔導以預防再犯。
- 明定動力交通工具、自行車及個人行具皆不得用寵物牽引以策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院內法規審議,預計 5 月上旬送交立法院審議。
- 支持加強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強化動物保護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等方向。
- 針對動保檢查人員行政調查權表支持,但對於直接賦予司法警察權牽涉內政部職權,建議審慎評估。
- 針對以動物作為遊戲贈品,建議設置但書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受禁止之條件與場所。
張國哲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組長
- 說明警察執行任務係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消防與警察人員執行免除動物生命急迫危險或動物救援工作將排擠本職業務,建議回歸動保專責機關辦理。
- 強調警察僅能在權限範圍內提供行政協助至現場維護秩序及人員安全,不得介入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或裁罰。
相關後續
本次會議詢答完畢,全案交由委員會繼續進行後續的逐條審查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4501
- 卷/期/冊
- 114/45/1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