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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公路法及停車場法等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工智慧基本法、公路法、停車場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公路法及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針對人工智慧基本法之主管機關及管轄委員會歸屬展開程序動議表決,決議報請院會改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同時針對公路法及停車場法之多項修正提案進行詢答與實質討論,交通部針對各項提案提出具體處理建議與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人工智慧基本法與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歸屬與跨部會權責分工。
  •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應交由單一交通委員會審查或由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

相關爭議

  • 人工智慧基本法主政機關爭議:行政院於114年2月26日指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改由數位發展部主政,部分委員主張應留交通委員會主審,亦有委員認為涉及科學研發及教育應交由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
  • 委員會審查主導權與委員權益:交通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將法案改交聯席或移至教文委員會審查恐致交通委員會權益受損、自我閹割,反之則有委員認為應交由最專業之數位發展部相關委員會綜理。

立法委員發言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認為人工智慧發展跨足多領域,需跨部會研議。
  • 主張人工智慧基本法應改由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
  • 指出行政院曾於113年由國科會進行草案預告,後改由數發部主管,應兼顧研發創新與人權倫理。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支持人工智慧基本法為國民黨團優先法案,盼行政與立法共同研商。
  • 認為應將交通委員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版本合併審理,避免多頭馬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人工智慧主要執行重擔與專業主管機關應為數位發展部。
  • 主張聯席審查應由交通委員會主導。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強調AI應用涉及人權、倫理與國家安全之資安風險。
  • 主張聯席審查應由交通委員會主責,避免交通委員會自我矮化、自廢武功。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應留在交通委員會主審,並強調行政院傾向由數發部統籌。
  • 擔憂若交由教文委員會主審將損害交通委員會委員之質詢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程序動議,決議將院會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之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條例草案等4案,報請院會改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
  • 數位發展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送之相關書面報告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路法及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公路法中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更正、非使用燃料車輛費率訂定、行道樹原生樹種規定、土地進入雙掛號通知、計程車牌照限制及人孔蓋齊平標準。
  • 停車場法中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占用之處理與罰則。

相關爭議

  • 人孔蓋下地政策與實務執行:林俊憲等委員提案增列人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及原則下地,引發數量龐大、氣爆風險與地方政府執行負擔之討論。
  • 電動車充電格占用處理:廖先翔委員提案增列未充電車輛之逕行移置權限,交通部則以現行法規已有罰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公告使用時間限制為由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傷亡之業者車輛過戶限制,調整為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受害者或家屬。
  • 提案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維護公路進入私有土地應以雙掛號文書送達以保障地主權益。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案放寬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以平衡偏鄉高齡者交通落差。
  • 主張修正停車場法明確化公共電動車充電樁設置及修繕責任,降低公安風險。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電動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業者得逕行移置車輛。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並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徵收費率。
  • 提案增列管線機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回復路面平整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伯 交通部政務次長

  • 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建議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並尊重非使用燃料車輛徵收費率交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規定。
  • 針對行道樹原生樹種及土地進入雙掛號通知等提案表示敬表認同與尊重。
  • 針對通用計程車牌照限制、交通事故主動告知及第三人責任險等提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林福山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

  • 說明計程車牌照係依地方人口與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各地方主管機關本可依權責增發,且現已有跨行政區過戶機制調控。

黃運貴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司長

  • 說明停車場法針對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占用及設備設置比例,現行法規與地方政府公告已有對應罰則與處置方式,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4802
卷/期/冊
114/48/2
發布日期
2025-06-0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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