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保單解約金扣押豁免與執行標準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核心討論聚焦於債務人保單解約金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以及豁免金額的計算標準。朝野立委與官員針對全國單一標準、豁免月數、小額終老保險排除、強弱勢債權人區分及舊案處理等議題展開充分討論。經協商達成共識,修正通過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等條文,明定以全國最高標準之6個月最低生活費計算豁免解約金,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人壽保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等所提「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核心議題
- 保單解約金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及其豁免範圍
- 保單強制執行豁免金額之計算標準與全國一致性
相關爭議
- 豁免金額計算標準:行政院版原提以各直轄市或衛福部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3個月計算;部分委員主張應採全國一致之定額或以最低工資計算;最終朝野協商共識採全國最高標準乘以6個月計算。
- 債權人強弱勢之區分:王世堅委員主張應區分強勢債權人(如銀行、金控、租賃公司)與弱勢債權人,並保留喪葬費額度及小額終老保險免受強制執行;司法院及吳秉叡委員則指出執行法院採債權中立及形式審查原則,無法在執行端進行實質衡平或區分債權人身分。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保單強制執行豁免標準應採全國一致之最高標準,避免因戶籍或工作地不同產生管轄權與適用爭議。
- 建議將行政院提案之3個月最低生活費計算標準提高為6個月,以符合實際扶養親屬與生活保障需求。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動議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具備政策彈性。
- 強調執行法院具備中立性與形式審查原則,不宜在執行階段賦予法院進行強弱勢債權人衡平判斷的權限,以免增加司法成本與訟累。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支持保單強制執行豁免標準採全國一致的最高標準,且將月數提高至6個月。
- 贊同不以特定商品名稱入法,改由金管會公告人壽保險契約排除強制執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同豁免標準採6個月最低生活費及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處理政策性保險。
- 詢問並關心修法通過後可減少之強制執行案件比例與衝擊。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主張保單解約金豁免金額應採全國一致的固定額度,避免因各縣市生活費差異造成保額浮動與不公。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支持豁免額度應全國統一、簡化執行程序,減少債權人、債務人及執行法院的實務負擔。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保障被保險人基本喪葬費用及小額終老保險免受強制執行,避免民眾終老保障遭強勢金融機構剝奪。
- 認為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斟酌債權人與債務人狀況進行衡平處理。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考量臺北市等地區租金與生活成本較高,原曾主張以最低工資作為統一計算標準。
- 鑑於最終修正動議已提高豁免標準,決定不再堅持原提案並支持修正動議。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肯定將豁免金額與月數調高之方向,但認為對於共同生活親屬的保障仍有未盡完善之處,期盼未來修法能更臻周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督導各法院於新法三讀通過並公布後8個月內,對舊案中無人異議且符合新法不得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完成撤銷扣押命令。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尊重並支持採全國最高標準及6個月計算之修正方向。
- 說明若修法通過,將立即公告符合基本保險保障政策之險種(如小額終老保險)排除於強制執行之外。
- 初估修法後配合健康傷害險排除及解約金豁免,可望大幅緩解執行法院案量,減少至少一半以上的強制執行案件。
林俊廷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贊同委員所提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修正動議,認為全國單一標準有助於降低執行法院認定困難。
- 說明執行法院採債權中立及形式審查原則,無權進行實體法或強弱勢債權人的衡平判斷。
- 針對附帶決議回應表示,將督導各法院於8個月內對無人異議之舊案完成扣押命令撤銷程序。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等案,照委員吳秉叡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審查意見通過或不予增訂。
- 通過賴士葆委員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督導各法院於新法公布後8個月內完成無人異議舊案之撤銷扣押與執行程序。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4901
- 卷/期/冊
- 114/49/1
- 發布日期
- 2025-06-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