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融資公司法」公聽會:聚焦融資業納管、專法必要性與消金亂象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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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邀請多位法律界代表、學者專家及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官員,針對近年日益嚴重的融資公司、租賃公司放款亂象(如山道猴子現象、機車與手機超貸、假買賣真借貸、暴力催收與詐騙勾結等)進行深入探討。與會者對於是否應制定「融資公司法」或「融資業法」專法,以及透過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進行過渡或納管,展開激烈辯論,兼顧普惠金融、中小企業融資空間與防範系統性風險。
討論事項一
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融資租賃公司在缺乏專法管制的狀況下,擴大辦理無卡分期、機車貸、手機貸及商品貸,衍生信用過度擴張與新型態債務風暴。
- 主管機關金管會目前擬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分三階段將部分租賃業者納管,引發是否足以解決問題及是否應制定專法的爭議。
相關爭議
- 是否應制定「融資公司法」或「融資業法」專法:律師界與部分立委主張必須立專法,全面納管融資業之許可、利率上限、違約金、徵信機制、空白本票及催收規範;學者與部分官員則認為專法限制過嚴,恐扼殺中小企業融資管道並使業者轉入地下化。
- 金保法納管之妥適性:金管會主張以金保法過渡並擴大適用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反對者則認為金保法僅能處理部分個案爭議、無法規範中小企業與營業行為,且評議金額額度及效果有限。
- 消金與企金之區隔:產學界對於應嚴格控管個人消費金融(消金)以防堵詐騙與剝削,同時維持企業金融(企金)與租賃融資彈性以促進經濟發展,存在不同立法策略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融資公司信用無限擴張,如二手車借貸30萬等問題嚴重,且金管會態度保留,因此召開公聽會尋求共識。
- 認為新法立法難度高,若行政部門不願支持專法,恐難以通過,建議探討在金保法中強化條文或尋求可行路徑。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融資公司已成規模龐大的「影子銀行」,缺乏規範導致年輕人透過融資負擔高額債務甚至遭詐騙集團利用。
- 認為金管會除推動金保法納管外,亦可透過洗錢防制法將融資租賃業納入規範,並強化公股銀行之貸後管理。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金保法無法解決融資借貸衍生之不合理高利、空白本票及詐騙掛勾等亂象,緩不濟急且無法保障中小企業。
- 呼籲行政院與金管會儘速參考日本貸金業法等外國立法例,重新提出融資公司專法以建構完善監理環境。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批評大型租賃公司(薯條三兄弟)左手向公股銀行低利借款5000億元,右手放高利貸給民眾,形同有牌地下錢莊。
- 主張融資租賃公司必須特許、設立5年期限登記證照、限制借貸利率與違約金上限、禁止委託討債及規範背後控股公司。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司法第十五條遭假買賣真借貸規避,且融資公司未納入聯合徵信體系導致多頭借貸與以債養債。
- 認為金保法僅能作為暫時過渡,長治久安仍應優先制定專法,並即時建立融資公司聯合徵信系統與融資透明申報制度。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將12家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之作法,期盼未來擴大納管範圍與公會業者,並給予乖寶寶業者適當認證。
- 關切納管後是否會導致消費者轉向地下金融借貸,要求金管會提出配套與預防金融風暴之作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分析消金與企金之差異,指出消金領域中融資租賃常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無卡分期」或「借貸轉租賃」之詐騙工具,使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背負銀行信貸。
- 強調立法必須精準,針對詐騙與新興消金手法予以歸責,並審慎評估是否將一般民間借貸或融資公司納入特許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融資公司未吸收大眾存款,不致引發機構失靈之系統性金融危機,其爭議核心在於消費者保護與不當招攬。
- 強調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分三階段納管融資租賃公司,位階高且授權明確,能針對利率揭露、不當催收及禁止超貸等問題立即進行行為面管理。
- 指出參考日本貸金業經驗,過嚴管理可能導致資金取得困難並使民眾轉向地下金融。
陳秘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
- 表示若未來有立法或公司登記、公司名稱使用、許可登記等需求,經濟部將全力配合辦理。
- 說明目前針對車貸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正進行修正與審議,期能透過定型化契約要求揭露資訊,預防假車貸真詐騙。
邱黎芬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
- 表示針對放款業務主體之納管與法規修訂,法務部將全力提供法制協助。
- 指出若金管會與經濟部評估後提出專法或相關修法,法務部必全力配合支援。
林永頌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律師
- 列舉融資業亂象,包括高達40%-50%高利率、複利、空白本票、不給契約、缺乏聯徵機制導致多重借貸及勾結詐騙集團等。
- 批評金管會僅用金保法管少數業者無法解決全台數千家業者的問題,且金保法無法規範利率上限與徵信,呼籲儘速制定融資業法專法。
林孜俞 全國律師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律師
- 指出實務上觀察到機車貸、手機貸等新型債務導致家庭破產與絕路,猶如20年前雙卡風暴重演。
- 主張金保法無法全面解決契約規範、空白本票、違約金及詐騙勾結等問題,且子法納管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
趙興偉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律師
- 指出上市融資公司應收帳款與負債規模龐大,新型債務超貸嚴重(如價值數千元機車貸數十萬),且衍生中小企業無法適用金保法之困境。
- 建議參考日本貸金業法立法,明定利率上限並設立專法來處理融資公司與客戶之爭議。
聶建中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 認為融資融通對國家經濟發展與中小企業至關重要,若專法規定比銀行更嚴苛,恐扼殺企業融資與活絡度。
- 建議採取由小放大、循序漸進、階段性的作法,優先擴大金保法適用範圍,並將自然人與法人融資適度分開處理。
吳俊志 晨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融資公司案件量暴增導致消債條例之前置協商形同虛設,且假商品貸常伴隨逾放比偏高及違約金高於利息等問題。
- 建議將融資公司同步納入前置協商程序,並在融資法規中明確規範有擔保品之價值審查與聯合徵信整合。
黃智聰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 支持保護消費者,但強調租賃業為臺灣經濟重要一環,應對自然人與企業融資採取差別化管理。
- 認為一步到位通過專法可能導致中小企業借不到錢或業者轉入地下化,建議先透過金保法納管累積監理經驗,再審慎評估。
陳肇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指出借貸本質包含信用風險,且我國對重利罪與合約已有民刑法規範,透過消金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消保法機制即可處理行為規範問題。
- 提醒若直接訂定專法,需評估對普惠金融與民間商機之衝擊,應在充分掌握市場運作後再審慎評估立法策略。
谷湘儀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融資態樣複雜(包含消金、企金與P2P中介),立法技術上需周延考量特許、登記或自律公會等不同強度之納管方式。
- 建議借鏡國外多僅針對消金且採便捷登記制,避免立法過當壓抑檯面上融資管道並衍生地下金融風險。
林盟翔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副教授兼主任
- 認為應盤點正規金融與底層金融之資金引導,並參考日本經驗強化金融教育與自律組織規範。
- 建議短期可參考虛擬通貨交易所之自律公會模式先行,並適時納入金保法處理爭議,隨後再評估專法規範。
葉國俊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 強調政策與法律制定應同時考量成功與失敗案例,監理不應過度優先於市場發展而扼殺經濟活力。
- 指出公務體系資源有限,首要任務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建議在既有法律架構(如金保法)中持續修正與容納空間。
相關後續
- 金管會將持續推進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分三階段將租賃業者納管之政策,並於子法中強化商品適合度、利率揭露及禁止不當催收等規範。
- 經濟部將推動中古汽車及車貸定型化契約之修正,以提升交易與融資資訊透明度。
- 立法院將參酌本次公聽會各界意見,彙編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未來審查相關法案與監督行政機關之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5201
- 卷/期/冊
- 114/52/1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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