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22
LawTrace 法律歷程:資通安全管理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會議。針對資通安全防護規範、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管制及資安專責人員查核等核心議題,朝野立委與數位發展部官員進行深入討論與攻防。部分條文經多方協商獲致共識,但因部分關鍵條文(如主管機關與適用範圍)仍具爭議而決議暫時保留,全案經併案審查完竣後須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沈伯洋、葛如鈞、黃捷、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等20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執行漏洞以因應新興資安風險
- 擴大資安法適用範圍及強化公私部門資安聯防與防護韌性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究應為數位發展部或下轄三級機關資通安全署,引發權責過度集中與層級是否足夠的爭議。
- 關鍵基礎設施及特定財團法人納管範圍是否過度擴張,遭質疑構成空白授權或侵害民間營業秘密與隱私。
-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的認定與限制,是否超越反滲透法且造成地方政府及委外場館清查負擔過重。
立法委員發言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主張主管機關應明定為數位發展部,避免資安署因編制及層級過低而權力過大卻無法有效調度。
- 質疑特定財團法人與關鍵基礎設施的納管範圍過大,恐形成空白授權與行政權無限擴張。
- 認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的規範標準不明確且可能超越反滲透法,並對地方政府委外場館造成查核重擔。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建議於條文中明確納入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的具體定義。
- 主張將罰則上限自現行規定調高,以強化嚇阻力與落實資安法規遵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明確規範關鍵基礎設施之具體領域,避免因空白授權導致適用範圍無限擴大。
- 主張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應明定定期召開頻率及專家學者參與比例,落實監督與專業諮詢。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關鍵基礎設施領域應保有彈性定期公告調整,不宜在母法中直接定死。
- 支持維持行政院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納管規範,以確保監督精神。
黃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公務機關禁止採購及使用中國製資通訊產品的政策明確入法,以防範後門及遠端操控風險。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指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產品除資安漏洞外,亦包含受黨政軍實質控制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 認為資安法應聚焦於使用、下載與安裝的管制,採購部分則交由工程會相關法規處理。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鄉與原鄉鄉鎮公所普遍缺乏專任資訊人員,主管機關應提供實質技術與人力支援。
- 批評公務機關資安長多由正副首長兼任易形成掛名制,需加強實質專業培訓。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對於規模龐大且涉及大量個資及資安挑戰的重大型民間企業,政府應建立協助其因應危機的機制。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調查權規定中受調查者的範圍過於廣泛且授權過大,建議辦理公聽會蒐集業界意見。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規定擴及委外場館設備時,民間廠商無所適從且將大幅增加合規成本。
相關人員回應
黃彥男 數位發展部部長
- 表示針對罰則上限自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之修正方向表示接受。
蔡福隆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署長
- 說明主管機關設定為數位發展部,而資安署負責執行層面,是基於行政效率與分工考量。
- 指出依據財團法人法修正納管範圍屬法規對齊,實際納管數量並未增加反而減少。
- 說明資安專職人員之適任性查核將比照公務人員服務法進行特殊查核。
葉寧 數位發展部次長
- 說明關鍵基礎設施維護計畫與定期公告機制行之多年,無需僵化固定於母法中。
- 澄清委外場館的資安查核範圍特定限制於供公眾視聽之場域,不會對一般教學或內部辦公造成負擔。
- 說明不公開特定危害產品清單是為了防止廠商洗產地與規避稽查,但會透過情資分享與共同採購契約提供指引。
相關後續
- 第四條增列「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獲共識修正通過。
- 第十八條修正增列績效評核及鼓勵參與資通安全教育訓練獲共識通過。
-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罰則金額上限經參考民眾黨版本予以調高修正通過。
- 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因條文認知與適用範圍存有爭議而決議暫時保留。
- 全案經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5302
- 卷/期/冊
- 114/53/2
- 發布日期
- 2025-06-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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