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4年5月28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議題包含延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租稅優惠期限、明定經營業務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擴大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與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以及擴充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等。經提案說明與金管會主委報告詢答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交由院會協商或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租稅優惠期限延長,以及明定業務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以維護課稅公平。
相關爭議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免稅期限延長年限之分歧:委員沈發惠等人主張比照OBU與OIU,或行政院版本針對OIU延長至124年12月31日;委員鍾佳濱則主張OSU與OIU應採取相同標準,延長至127年12月31日。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租稅優惠期限,自104年2月6日起算延長20年至124年12月31日,與OBU及OSU一致。
- 明定OBU、OSU、OIU經營業務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避免租稅優惠導致稅基流失。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OBU、OSU、OIU經營業務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部分,配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敬表贊同。
- 考量提供OSU持續擴充國際證券業務之租稅誘因及與鄰近國家競爭,建議OSU免稅期限比照OIU延長10年至127年12月31日。
相關後續
全案審查完竣,交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完備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制度、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解任或代表訴訟之獨立事由,以及擴充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
相關爭議
- 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或解任訴訟之啟動要件:林楚茵委員提案增列「經檢察官起訴後」為前提;金管會則認為司法實務上有不涉及刑事程序而經裁判解任之案例,不宜增列該文字。
- 解任訴訟對象及效力範圍:王鴻薇委員及林思銘委員主張將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解任訴訟對象及3年失格效;金管會認為請求權依據、處分性質及管轄權尚有疑義,建議採行政院版本。
- 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之基金孳息支用期限:鍾佳濱委員提案將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支用限縮僅「前三年」;金管會則主張採行政院提案之「歷年」,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董監事涉及財報、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重大不法行為,明列為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
- 提案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除當年度孳息外,亦將歷年孳息扣除業務支出後之餘額一併納入,以因應日益增加的訴訟業務。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違法樣態,使投保中心能對公司追究責任,健全公司治理。
- 建議在投保中心提起訴訟之規定中增列「經檢察官起訴後」作為明確之判斷基準起點。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贊同擴大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增列證券詐欺、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
- 針對林楚茵委員提出「經檢察官起訴後」之限制,認為司法實務上有不涉及刑事程序之裁判解任案例,不宜增列該文字。
- 針對經費來源部分,支持行政院版本將歷年基金孳息餘額一併作為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業務不斷擴增之需求。
相關後續
全案審查完竣,交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5401
- 卷/期/冊
- 114/54/1
- 發布日期
- 2025-06-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