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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審查「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黨團擬具的「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16案。會議進行委員提案說明及逐條審查,針對業務範圍增列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協助、人員安全查核機制等條文進行重點討論與修正,最終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黨團等16案)

核心議題

  • 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研究能量並強化海域基礎資訊掌握,規劃設置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並賦予行政法人地位。
  • 針對營運中心之核心業務範圍、人員安全查核機制及消極資格等條文進行跨黨派協商與逐條審查。

相關爭議

人員安全查核機制的規範密度:黃國昌委員主張應明定依涉密程度分級並由監督機關辦理,避免授權過寬;行政院及人總則針對涉公務員懲戒與移送監察院之適用性提出體制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設置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
  • 建議第一條增列海洋科技專業人才培育之宗旨。
  • 建議第三條明確化調查船與船模實驗室之營運管理業務。
  • 建議參酌國家情報工作法詳細規範安全查核機制以保護國家機密業務。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主張於第三條業務範圍中增列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
  • 提出針對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應納入任同一職務滿一定期間內應重行辦理查核之附帶決議。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二十條修正動議,主張人員安全查核之辦法應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二十條應提高查核規範密度,依涉密程度分為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 主張一般安全查核應由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辦理,不得全交由行政法人自行處理。
  • 主張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查核的主管或承辦人員應移送監察院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可透過附帶決議或納入第三條業務範圍予以彰顯。
  • 認同黃國昌委員所提第二十條安全查核之明確化與更完整架構方向。
  • 預估營運中心籌備工作約需一年,期望能在明年下半年順利上路。

懷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 指出行政法人人員並非公務人員,若要將怠於查核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需考量現行體制規範。

陳璋玲 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針對許宇甄委員提案增訂條文表示,其內容已涵蓋於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無增訂必要。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增列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第二十條人員安全查核規定採納黃國昌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許宇甄委員等人所提增訂條文不予採納。
  • 通過吳思瑤委員等人所提關於定期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之附帶決議一項。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402
卷/期/冊
114/54/2
發布日期
2025-06-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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