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審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聚焦機關層級、委員人數與約聘人數上限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9案。與會委員聚焦討論個資會應為二級或三級機關、委員人數配置是否足以涵蓋專業領域、約聘人員上限及政黨比例等議題,並針對公私部門個資保護與外洩防制進行質詢。經逐條審查,除第三條及第十條暫予保留外,其餘條文順利通過或照行政院提案辦理,全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等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設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之組織定位、委員人數、專業資格、人員編制及職權劃分。
- 公私部門個人資料外洩防制與公務機關不當查詢個資之監管與責任追究。
相關爭議
- 機關層級與獨立性:部分委員主張個資會應提升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以強化監督與跨部會協調,亦有委員認為三級獨立機關可符合憲法法庭3年內成立之期限並維持獨立行使職權。
- 委員人數與專業涵蓋:原草案規劃委員5至7人,多數委員認為人數過少,難以涵蓋組織法所列之11項專業領域,建議擴編為7至11人。
- 約聘人員比例與浮濫疑慮:草案第十條明定約聘人員上限50人,部分委員質疑此人數偏高且恐缺乏保障或淪為酬庸,亦擔憂一年一聘之約聘人員難以落實敏感個資之保密。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朝8月12日憲法法庭規定完成目標設置個資會。
- 建議個資會成立後應加強公務員個資保護宣導,避免觸法。
- 曾提出二級機關版本,但考量時效與儘快運作,支持先求有再求好並支持行政院版本。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個資會委員過半數由行政院院長指派,恐難以真正獨立行使職權。
- 擔憂個資會監管範圍過大、人力是否足夠,以及一年一聘之大量約聘人員恐衍生酬庸或個資外洩風險。
- 主張個資會應列為二級獨立機關以強化立法院監督。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個資會成立後即須承擔個資保護責任,不能有所推託。
- 認為應將委員人數自5至7人擴大至5至11人以符合專業需求。
- 要求子法應訂定更精準的規範與SOP來落實公私部門之個資保護。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僅設5至7人無法涵蓋條文明定之11個專業領域。
- 質疑草案第十條明定約聘人員以50人為上限,與行政院原則不超過5%落差過大且立法方式突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同為因應憲法法庭期限應先求有再求好設立三級機關。
- 建議委員人數應參照運安會設7至11人以容納多元專業領域。
- 建議未來作用法修法時可參考歐盟GDPR提高違規罰則與落實限時通報。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條聘用人員開了大門,擔憂用人不當或酬庸。
- 建議個資會針對金融機構與醫院等個資高風險領域優先納管,縮短6年過渡期。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個資會是否具備主動調查、命令矯正及暫停處分等實質監理權限。
- 建議個資會應定期發布調查報告、開放會議紀錄並納入公民參與。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個資會應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以有效協調各部會。
- 質疑組織法未規劃正式公務員編制員額,卻明列大量不需要公務人員資格之約聘人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個資法制未落實,甚至被公務機關拿來當作違法濫權與拒絕公開資料的遮羞布。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個資會之設立是為落實憲法法庭解釋與建立堅實的個資防火牆。
- 批評近期地方政府公務機關違法利用戶政系統查詢或外洩個資之亂象。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機關如教育部次長涉嫌外洩性平案被害人與陳情網友個資之情事,詢問未來個資會如何監管。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公務員違法外洩個資應落實國家賠償與代位求償機制以落實懲戒。
- 指出憲判字第13號認定去識別化資料若能還原仍屬個資,未來個資會應檢討相關函釋。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提醒跨境傳輸與如使用淘寶等平台之會員資料蒐集應為個資會未來關注重點。
- 建議教育訓練與宣導應與各部會及公協會合作辦理。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要求個資會成立後首要防制公務機關不當查閱與利用個資。
- 建議盤點公務員違反個資法之常見樣態並加強私部門與特定機構之納管強度。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德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
- 說明個資會定位為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之三級獨立機關,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說明未來個資會將透過政策推進會議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橫向協調,並透過作用法明定過渡條款分階段回收非公務機關監管權限。
- 說明第十條規劃約聘人員上限50人,是因應新興科技、資安及稽核等專業人才在公部門不易尋得之需求。
- 說明現行籌備處組織員額為89人,預算員額53人,現有人數46人。
李秉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 說明各機關正式公務人員編制員額將另以編制表定之。
- 說明聘用人員設定上限數額係考量專業技術需求,進用需透過行政院審議之聘用計畫書並由各機關公開徵選,且受行政院與主計總處控管。
林裕嘉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組長
- 說明聘用人員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
- 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有限制,一般聘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委員人數及資格)與第十條(約聘人員上限)暫予保留,交由行政部門與委員研擬修正動議再行處理。
- 其餘條文除第十一條羅廷瑋委員等提案不予採納外,均照行政院提案或通過審查。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5402
- 卷/期/冊
- 114/54/2
- 發布日期
- 2025-06-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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