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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與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02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等17案。會中針對副市長、副縣長員額設置、因案停職人員薪給補發規定以及山地原住民區財源設算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與激辯。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部分具爭議之條文如副首長員額與原住民區財源設算則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核心議題

  • 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長及副秘書長額度調整與日出條款之合理性。
  • 民選地方首長因案停職期間之停薪與後續獲判無罪或不起訴之補發機制。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改制前統籌分配財源水準之保障與計算方式。

相關爭議

  • 副首長員額調整是否因人設事:國民黨團主張直轄市設3位副市長、縣市設2位副縣長,並配合財劃法於115年1月1日實施;民進黨委員則質疑此為「蔣萬安條款」,認為應以人口或面積為客觀標準,且應自下屆實施。
  • 停職人員薪給補發條件:針對地方首長一審涉案停職停薪後,若於任期屆滿後始獲判無罪或不起訴,是否具備「無職可復」而不得補發之不公爭議。
  • 山地原住民區財源保障:高雄市等山地原住民區預算減少之爭議,原住民立委對於財源設算基準文字應置於主文或後續考量因素產生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非六都縣市得增設副秘書長1人,以協助繁重之地方事務及南北奔波的行政協調。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六都應統一設3位副市長,因應長照、環保、工務等事務與財劃法通過後地方承接中央業務之需求。
  • 支持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財劃法預算與會計年度調整。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版副市長調整為「蔣萬安寶寶條款」,是為了讓副市長請辭參選後能於任內補實,屬於倒果為因的因人設事修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建議副首長等重大組織調整延至下屆再行處理,避免遭外界質疑為特定人設立法而浪費公帑。

黃捷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未通盤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且未依據人口數或土地面積等客觀指標,質疑增設副首長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主張日出條款應自下屆縣市長選舉後(115年12月25日)新任期開始生效。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缺乏縱橫向配套,未針對事權劃分進行討論,且直接齊頭式規定直轄市3人、縣市2人缺乏合理客觀標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副市長增設之實施時間應與議員及縣市長同步,定於119年實施較為妥適。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提案並修正第六十一條,主張地方首長一審因案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若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應予補發。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具備長遠與客觀標準,若不分人口或面積一律規定縣市2位副縣長,對人口龐大之新北市等直轄市與縣市並不公平。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改制後預算大減,強烈要求落實改制前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之保障。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地原住民區預算因未列入物價調整及稅捐盈餘分配而大幅落後,詢問修法後之實質增加效益。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堅持山地原住民區統籌分配財源保障之計算方式與文字應明確規範於主文,以確保原鄉實質財政自治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現行副首長及副秘書長之職等配置與政務任命情形,並指出增設副市長或副縣長之經費設算,直轄市約需700萬元,非直轄市約500萬元以上。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已邀集相關直轄市、原民區公所及部會研商,針對原住民區財源設算達成共識,並解釋升格前後預算與財政統籌分配之實際狀況。

鄭英弘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直轄市副秘書長規範於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並就停職人員無職可復是否補發薪給之法令解釋進行補充。

林志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期間參照公務人員規定停發半俸之現行實務與相關函釋規範。

張菀玲 銓敘部專門委員

  • 說明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現行職等列等規定,並確認縣市政府目前並無建制副秘書長職稱。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協助研擬第六十一條停職人員若於任期屆滿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時之補發文字修正。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三條(議員及民代名額與性別保障等)修正通過。
  • 第六十一條(地方首長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於復職或任期屆滿後獲判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修正通過。
  •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有關副市長、副縣長員額調整及日出條款之修正動議,因朝野無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八十三條之七有關山地原住民區財源設算與保障之修正動議與再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法制用語與文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601
卷/期/冊
114/56/1
發布日期
2025-06-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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