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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聚焦防制舞弊、刑責與運動產業管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02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防制賽事舞弊、增列利誘與意圖營利等犯罪態樣、將「結夥三人以上」改為「三人共犯」以及相關刑責加重進行逐條審查。會中委員針對行政罰是否應予保留、單項運動協會的管理監督及黃金計畫執行機制展開深入討論,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等眾多版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增列利誘及意圖營利等防制賽事舞弊的刑事處罰態樣與加重刑責。
  • 針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中是否保留針對法人、團體之行政罰鍰,以及主管機關對單項運動協會的監督與黃金計畫之檢討。

相關爭議

  • 行政罰是否應予保留:部分委員認為應保留對法人、團體或組織管理疏失及妨礙調查的行政罰鍰,以具備即時預防與嚇阻效果;行政機關則主張基於一事不兩罰原則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已有充分強制處分與處罰規範,建議刪除行政罰。
  • 利誘及意圖營利構成要件之認定:議員關切「利誘」定義模糊及「意圖營利」舉證標準,擔憂可能對實務執法造成過寬或寒蟬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關鍵重點在於增加利誘及意圖營利等規範,並詢問體育署對於相關法令執行的困難與成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運彩條例修法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加重刑責與罰金,呼籲體育署應確實落實當初修法精神與附帶決議,並針對運動防賭信託基金及運動協會對運動員權益的保障做出說明。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擔憂「利誘」若無明確定義易生灰色地帶,且意圖營利之舉證標準與執法工具需更明確以避免寒蟬效應。
  • 認為應保留針對組織或法人的行政罰鍰,作為即時預防的輔助工具。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支持教育部版本,認為賽事公平性至關重要,對於利誘規範刑責及意圖營利加重處罰、致人於死加重其刑表示贊同。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機關在犯罪致死處以無期徒刑等罰則在執行上是否會面臨困難。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產業組織、協會若因管理疏失或鬆散導致環境滋生詐賭放水,主管機關應課以行政罰,批評現行凍結補助款作法反而傷及長期基層選手。
  • 建議在特許行業或職業運動之產業管理上,主管機關應有更高強度的規管與內稽內控機制。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主張保留第四項行政罰,並將其所觸犯之刑法相關規定明確列在條文中,避免民眾誤解球團妨礙調查時不受處罰。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認同刪除罰鍰以符合一事不兩罰原則,但對於非自然人的情況,原條文第四項或許有保留的必要。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認為主管機關不應放棄行政職責,針對單項協會管理不當導致選手權益受損與運彩漏洞,應優先透過行政調查與規範進行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體育署署長

  • 針對林倩綺委員提案增列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統籌政策執行,認為現行已有無另訂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之期程與法規銜接問題,建議透過未來9月9日運動部成立後以公告變更管轄方式處理,以避免空窗期。
  • 說明行政罰部分因第一項、第二項行為已有刑法處罰規範,基於一事不兩罰原則,且檢調有充分強制處分權,故院版決定刪除行政處罰。

鄭英耀 教育部部長

  • 說明彩券發行條例目前即在施行中,若現階段更改主管機關恐造成運動彩券業務推動的空窗期與困擾。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利誘」之構成要件不以收受財物為要件,只要有以財物或利益引誘即可能成罪,但有待實務案例見解累積以界定範圍。
  • 說明「意圖營利」在多數刑事法中已有成熟應用,法院透過主觀犯意及客觀證據(如通訊紀錄、投注情形及資金來源合理解釋等)進行綜合判斷。
  • 說明將「結夥三人」修正為「三人共犯」,是為了將不在現場實施的主謀及同謀共同正犯納入處罰,符合近年修法體例。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二條主管機關後續待運動部成立後以公告變更管轄方式處理。
  •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依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通過針對第二十一條之附帶決議:要求體育署應儘速於本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研擬相關條文修正,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 通過3項臨時提案,包含世壯運辦理檢討、黃金計畫之執行與申訴機制通盤檢討及專案報告規劃。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601
卷/期/冊
114/56/1
發布日期
2025-06-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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