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與任用法修正草案:聚焦職場霸凌防制與人事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05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6月5日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提升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位階、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與罰則、強化安衛防護及外部監督機制。官員及立委就條文內容、舉證責任、裁處權時效及應負責人員定義深入交換意見,並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進行討論。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或保留。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提升公部門職場霸凌防治與安全衛生防護之法規位階。
-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申訴期限、違法罰則及保訓會裁處權責。
相關爭議
- 職場霸凌定義是否應以持續性為唯一要件:考試院版本納入「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黃國昌委員則建議參考職安法修正用語並擴大行為態樣。
- 裁罰主體「應負責人員」的法律明確性:多個機關書面報告指出「應負責人員」定義模糊,民進黨團隨後提出修正動議予以明確定義。
- 刑事責任增訂與否:黃國昌委員主張增訂刑事罰則以比照職安法,法務部則建議尊重主管機關採取行政罰鍰的立場。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復審、再申訴跟行政訴訟程序複雜,基層人員難以有效運用,實際救濟成效有限。
- 主張明確把職場霸凌、管理不當導致的身心傷害納入安全與衛生防護範圍。
- 建議各機關建立內部及外部申訴通報制度,並成立防治審議會及明定申訴期限。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公務人員安衛辦法自2014年起歷經11年從未修訂,要求加速法制化。
- 建議修正草案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儘量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一致。
- 主張針對主管職位之主管人員加重罰鍰及刑責,以落實公法上義務。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關注公務人員報考人數逐年下降及職場環境不友善之隱憂。
- 質疑現行機制是否能有效避免官官相護,建議引入更多外部監督機制。
- 提醒持續性霸凌與一次性重大影響(如網路文章長遠影響)之認定標準。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提升防護霸凌義務至法律位階之修法核心精神。
- 質疑一次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之舉證責任歸屬及權勢地位之認定標準。
- 指出第19條之1「應負責人員」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加薪、減壓與打造友善職場對留才攬才的重要性。
- 提出修正動議明確界定「應負責人員」定義,並賦予保訓會實施檢查之權限。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機關上下階層與熟悉網絡可能導致申訴人遭受二度傷害或報復。
- 強調防護委員會審查之客觀獨立性與保密性,避免制度流於形式。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增訂「育孫」留職停薪事由。
- 關切人總職場霸凌通報平臺之案件處理及成案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考試院院會已通過保障法、安衛辦法與考績法3部修正草案。
- 指出修法重點包含提升法制位階、強化主管機關與保訓會監督權責及增訂罰則。
蔡秀涓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增列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專節,規定防護委員會外部專家學者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 說明保訓會將組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以人才庫方式辦理專業公正調查。
- 指出常任文官若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將影響升遷紀錄。
懷敍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修正草案經討論後敬表尊重與支持。
- 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將職場霸凌列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情事。
陳月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
- 報告院層級霸凌通報平臺自去年12月13日至5月31日之收件數、結案數及成案數統計數據。
相關後續
- 第19條修正照黃國昌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19條之1修正照黃國昌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19條之2照黃國昌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102條照吳思瑤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104條照黃國昌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任用法第36條之1照翁曉玲、李彥秀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5701
- 卷/期/冊
- 114/57/1
- 發布日期
- 2025-06-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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