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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OIU)之延長優惠與業務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擴大不適任董監事解任事由等核心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最終多項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現行條文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法規鬆綁時程及稅式支出等相關評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條文,評估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OI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之租稅優惠及業務推動成效。
  • 探討未來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法規鬆綁時程與國際最低租稅制之影響。

相關爭議

  • 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OI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之租稅優惠延長年限與時點是否應同步齊一。
  • 租稅減免是否可能構成國際上定義之有害租稅競爭或不公平租稅競爭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針對條文中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及免予扣繳期間提出相關修正提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將OSU之租稅優惠延長期限比照OIU與行政院版日期拉齊辦理。
  • 提議透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評估國際金融業務租稅優免是否會構成對其他國家的不公平競爭。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支持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延長,但要求金管會應針對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提出具體業績目標。
  • 要求金管會於1個月內遞交金融法規鬆綁時程表至財政委員會。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OIU業務內容萎縮快速,延長期限並非重點,如何擴大業務及推動亞太金融管理中心方為關鍵。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建議評估國際標準應待國際標準正式出爐後再行辦理,以免增加行政機關不必要的工作負擔。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詢問過去10年間OIU所產生的實質利益與相對稅損數據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贊同委員所提增修文字,但此屬財政部職權予以尊重。
  • 說明金管會原則上支持行政院版優先處理OIU部分,若OSU現階段通過亦同意,但尊重財政部整體租稅調整程序。
  • 提及國際上正在討論最低租稅制以確保各國租稅公平。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依照憲法法庭判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OBU條例相關所得若免稅,即使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故法律已明確規定無須再特別增列。
  • 說明OSU條例距離屆期尚有3年多,依財政紀律法、納保法及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須於快屆期前利用最新數據驗證成本效益。
  • 指出須考量國際上是否構成有害租稅競爭或不公平租稅(如歐盟檢視及美國法案規定)之確認程序。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二條之七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2項關於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法規鬆綁規劃及OSU租稅優惠屆期評估之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強化公司治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明確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
  • 探討擴大不適任董事、監察人之解任事由及法人代表與自然人責任歸屬問題。

相關爭議

  • 解任不適任董監事之罪刑範圍是否應進一步擴及洗錢、貪污或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不法態樣。
  • 若董事屬於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現行法律在解任法人本身或連帶責任上是否具備足夠嚇阻效力。

立法委員發言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其提案旨在落實保障公司經營與投資人權益,刪除第一項序文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文字以避免實務見解爭議。
  • 主張將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列為不適合擔任董監事並可提起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關注商業法院審理解任訴訟的時間效率是否能對董監事產生約束力。
  • 質疑若董監事為法人代表,現行法規解任自然人後法人仍可改派他人,對法人本身缺乏實質懲罰與嚇阻效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支持行政院版本,以求標準一致並提升對投資人的保護。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提議將解任事由進一步擴及洗錢、貪污治罪條例行賄或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不法樣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投保中心於6個月內研議將相關不法態樣納入投保法。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關注若以起訴時點行使解任權,未來判決確定若無罪之相關補救與回復機制。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少子化趨勢下金融產業留才及強化高中金融教育義務化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張心悌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 說明投保法解任訴訟目前進入商業法院審理時間約為半年至1年半,若在任期內提起應來得及處理。
  • 說明現行公司法規定若自然人遭解任,3年內不得再任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或法人股東代表人,但若指派法人本身則無法直接解任法人股東。
  • 說明解任訴訟須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會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彭金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針對法人代表指派及罪刑項目擴增等細緻問題,將請投保中心進一步研究與研議。
  • 針對黃珊珊委員之附帶決議,建議加入可行性字眼以保持研議彈性。

相關後續

  • 第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1項關於研議擴大投保法解任事由涵蓋洗錢或貪汙等不法態樣之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802
卷/期/冊
114/58/2
發布日期
2025-06-3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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