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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法公聽會:聚焦諮商擴大、品質把關與醫療自主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辦「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法」公聽會,邀集產官學界代表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涵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場域與人力之擴大、諮商品質之把關、關係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規範之調整,以及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意思表示之效力等。各界對於提升制度可近性與落實病人善終權益具備高度共識,但在擴大執行場域與專業人力配置等配套措施上則有不同面向的專業建言。

討論事項一

舉行「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六年來的成效、現行簽署率偏低的原因與實務困境。
  • 聚焦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之場域擴大、人員資格、醫療委任代理人限制及臨床意願表現形式等修法爭點。

相關爭議

  • 諮商場域與人員資格擴大之利弊:支持者認為應放寬至護理機構、長照機構及心理諮商所等,並非僅限醫師,以提升可近性並緩解醫療人力緊繃;反對或持保留意見者擔憂非醫療專業主導可能引發諮商品質良莠不齊與潛在道德風險。
  • 關係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規範:部分意見認為現行法對關係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如遺體受贈人限制)過於嚴苛,應予放寬以符合實際多元需求;主管機關則擔憂可能增加決策不確定性與道德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病主法實施多年來簽署率僅0.5%,顯示執行面出現問題,主管機關應採取更積極務實的態度面對修法。
  • 主張應擴大政府補助與可近性,不應侷限於65歲以上特定族群。
  • 支持引進社工與諮商師等多專業團隊參與,認為專業之間應合作而非排斥,有助於減輕醫師負擔並提高服務量能。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強調生死為人生大事,臺灣雖為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國家,但簽署率仍偏低,導致民眾在面臨終點時任由痛苦擺佈。
  • 呼應民眾黨將尊嚴善終與病人自主權列為優先法案,支持透過修法完備相關制度,讓民眾能自主選擇告別方式。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認為提升可近性、降低3,000元諮商費負擔以及改善民眾觀念為當務之急。
  • 支持透過行政子法修正或法案調整來改善現行困境,但在擴大諮商機構與人力時,必須非常注意臨床醫療需求的複雜性以及如何把關品質。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分享實地參訪聯合醫院實際操作ACP的經驗,指出臨床實務中對於疾病末期定義、營養餵食與生命維持治療的溝通需要高度專業與經驗。
  • 認為應確保民眾的理解程度與專業認知,並審慎評估擴大場域及由資深專科護理師或跨專業團隊共同執行的可行性。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分享親友與社會大眾面對極端痛苦時的沉重心情,指出臺灣民眾對於尊嚴善終與安樂死有高度民意支持。
  • 認為病主法簽署人數雖在增加,但對於承受巨大痛苦的患者而言需求更為迫切,期盼社會與制度能勇敢往前跨一步。

相關人員回應

林靜儀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衛福部已於114年5月1日起擴大健保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至65歲以上重大傷病及多重慢性病患者,並由住院擴大至門診與診所服務。
  • 指出修法涉及臨床實務執行、潛在道德風險與醫療爭議等多面向,建議俟各界達成共識後再行通盤檢討修正。
  • 強調未來將持續強化執行、促進醫病了解及提供外展服務,並確保諮商品質與醫療人員的權益保障。

孫效智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 建議刪除第12條第3項與第4項,並於第14條第1項新增「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使醫師除預立醫療決定外,亦能依當下書面意願執行。
  • 認為ACP本質為說明法律賦予人民自主權或拒絕權的諮商行為,不應完全視為醫療行為,應允許受過良好訓練的其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以提高量能。
  • 批評現行法規對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如遺體受贈人)不合時宜且充滿法律父權色彩,應予修正。

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從實證研究指出告知說明義務為醫療訴訟最大宗,肯定病主法落實以病人同意為原則的精神。
  • 贊成草案第四條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不得妨礙預立醫療決定之執行,並支持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場域擴張至護理機構或長照機構。

劉建良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 支持諮商機構與場域的放寬以因應未來需求,但強調必須要有相對應的訓練與但書(如與醫院特約或設定諮商資格),以把關服務品質。

孫文榮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秘書長

  • 贊成擴大諮商人員與場域,但強調如何維持諮商品質及確保後端緩和醫療落實才是病主法成敗的關鍵。

常佑康 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治醫師

  • 指出醫院ACP多由兼任醫師負責,量能嚴重不足,若不擴大量能消化180萬符合資格的長者將需耗時數十年。
  • 支持修正第四條明定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並建議建立仲裁機制解決家屬無限制反對的爭議。
  • 認為諮商重點在於科普與法律權利的說明,非僅限醫師才能執行,並建議諮商費用應依個案難度分級給付。

葉依琳 財團法人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秘書長

  • 指出基層診所及長照機構因人力短缺與繁複行政登打程序而難以推動,開放心理諮商所、社工師事務所或長照護理機構參與將有助於分工與家庭共融。
  • 支持移除第十條對醫療委任代理人的不合理限制,以利照顧獨居長者及多元家庭。

莊東憲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秘書長

  • 支持第四條第三項明確化,以保障病人意願執行並給予第一線醫師依法有據的後盾。
  • 認為擴大社區機構執行ACP有其必要,但事前聯繫(Pre-ACP)與跨專業團隊合作及品質把關極為重要。

李英芬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 指出目前護理機構及長照機構法規基本人力配置極為吃緊,護理人員負擔沉重。
  • 建議長照與護理機構針對無意識或失能個案暫不強制執行,但樂見未來透過試辦計畫與培訓種子人員,逐步推動分工合作。

柯彤文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副執行長

  • 反映中心接獲大量民眾諮詢5種臨床條件的差異及家屬對下一步執行的疑惑,建議政策推廣應考量不同對象與疾病期的需求來提供對應的諮商內容。

陳青序 台灣生命自主權利促進協會常務理事

  • 強調社區推廣時常面臨長輩與中生代家屬對生死觀念的落差,以及程序與費用繁複的困境,期盼能簡化程序並落實後端善終權益。

曾嫦嫦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 支持將ACP服務模式擴展至社區與心理治療所等機構,提升可近性並降低談論生死的門檻。
  • 認為心理師與社工師參與可減輕醫師負擔,並透過分工使預立醫療諮商效能最大化。

林怡吟 財團法人大德安寧療護發展基金會專案總監

  • 擔憂在配套不完善情況下過度外擴諮商機構可能導致品質良莠不齊與訊息錯亂。
  • 強調應在簽署量與諮商品質之間取得平衡,並重視事前團隊把關與後續執行的正確性。

相關後續

  • 主管機關將持續評估第一線執行需求與品質確保機制,並滾動檢討政策方向。
  • 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草案之相關爭點(如場域擴大、關係人及代理人規範等),將納入後續國會逐條審查與政策研議之重要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901
卷/期/冊
114/59/1
發布日期
2025-07-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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