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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審查:聚焦專法立法、居家托育與原鄉需求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兒童托育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針對法案名稱、總則、立法目的、名詞定義與政府權責等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就性別平等、公共托育量能、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之混齡托育彈性、中央與地方審議機制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定位等核心議題展開激烈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其餘關鍵條文則決議保留另行研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分別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之逐條審查,針對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權責、名詞定義及居家托育服務規範等核心議題進行跨部會與跨黨派協商。
  • 探討少子女化危機下,如何透過專法提升公共托育量能、兼顧性別平等,以及因應離島、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托育需求。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與性別平等:立委主張將「性別平等」納入立法目的並增列兒童權益條款,法務部與衛福部則針對法規競合與特別法優先適用提出文字修正建議。
  • 原鄉與離島之混齡托育彈性:針對互助式托育機構是否受限於未滿2歲兒童之規定,引發多位立委關注偏鄉與原住民地區因師資、場地不足而產生的混齡照顧需求與人力照顧比配置問題。
  •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定位與監督:衛福部主張居托中心未來定位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立委則質疑其內部管理、品質監督及中央是否應訂定統一業務處理原則與評鑑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性別平等納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以凸顯托育政策對減輕婦女家庭照顧負擔及促進性別平等的意義。
  • 反映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因師資與場地匱乏,急需具彈性的混齡照顧模式,反對將互助式托育機構之服務對象嚴格限制於未滿2歲。
  •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業務職掌、執行業務處理原則,並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性別平等放進立法目的,並透過法案促進相關目標之落實。
  • 認為公營事業及機關所設之托育機構與偏鄉原民地區之互助式托育機構屬性不同,針對混齡照顧應分流處理或另案規範。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強調面對生育率持續創新低的危機,法律應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納入性別平等概念。
  • 支持明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以使職責更為明確。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在法條中增列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並將親職教育規劃納入地方政府職責。
  • 強調在原鄉地區的托育規範應尊重文化差異與特殊性,給予適度彈性以確保服務能夠落實。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法條中具體列出原住民、離島及偏遠地區等需要協助之兒童,由政府優先提供適當托育服務機會。
  • 強調原鄉部落因應少子女化與在地需求,應增列原住民族地區之混齡托育彈性機制。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要求在法規中明確納入「原住民族地區」,以涵蓋都會區外之部落實際托育需求。
  • 強調部落互助教保中心長期以來採行0到6歲混齡照顧,相關諮詢會成員應強制納入具原住民兒童權益倡議或服務經驗的團體代表。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央各諮詢會成員是否落實利益迴避原則,並建議民意代表應全面排除擔任委員以維持客觀性。
  •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地方政府在裁罰標準上一國多制的問題,訂定統一的一般性裁罰基準與標準以供依循。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堅持在第一條增列兒童之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以防範過去幼照法執行時漏接的問題。
  • 關注居托中心未來執行公權力的實質能量、人員資格及監督機制,確保托育品質與兒童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離島居住人口稀少與硬體建物取得困難的困境,要求衛福部實地盤點離島與原鄉的托育建置需求。
  • 強調國家政策若不支持,離島無人島現象將更嚴重,托育制度必須具備可行性。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持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與資源調查,並公開統計及分析結果以作為政策制定的依據。
  • 關注居家托育人員從業高齡化與人力育成規劃,並支持增列優良托育人員的獎勵機制。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針對互助式托育機構及特殊需求兒童之認定標準提出詢問,釐清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在實務上的通報與照顧銜接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

  • 說明第一條未增列性別平等與兒少權法適用條文的原因,係考量法律適用為當然及立法技術,但尊重委員討論結果。
  • 回應第二條未明列各部會權責係基於專法之立法簡潔考量,相關事項已於說明欄敘明。
  • 說明第三條關於互助式托育機構以未滿2歲為限,係延續幼托分立之立法政策,滿2歲後透過例外延托或幼兒園二歲專班銜接。
  • 說明居托中心未來定位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合作團體簽約明確規範權限。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完全支持林淑芬委員及聯合國少子女化政策建議,認同推動性別平等、工作家庭均衡及綜合性托育政策。
  • 承諾衛福部將針對居家托育人員高齡化、人力育成與規劃提出解決方案,確保機構與居家托育均衡發展。
  • 同意將中央及地方諮詢會改為審議會架構,並由中央參酌區域可支配所得與物價水準訂定收費參考上下限。

黎芬 法務部專門委員

  • 建議第一條第二項有關兒童權益條文修正為「本法未規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明確點出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關係。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經修正通過,增列促進性別平等、提升公共托育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以及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 第四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與資源調查,公開統計及分析結果並據以訂定政策之規定。
  • 第十條修正通過,將辦理績效卓著之托育服務單位及人員之「得予以獎勵」改為「應予以獎勵」,並通過相關附帶決議。
  • 第三條、第二條、第四條部分段落、第五條、第六條及其他多項關鍵條文決議保留,交由行政部門與委員後續研商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5902
卷/期/冊
114/59/2
發布日期
2025-07-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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