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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個資會職權與過渡期間規劃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個資保護委員會之設立、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通知當事人義務及非公務機關過渡期回收機制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就稽核頻率、處罰手段及過渡期長短充分交換意見。最終多數條文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建議修正通過,其中涉及過渡期間與回收機制的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確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後的權責劃分、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之稽核機制、外洩事件通知義務,以及非公務機關管轄權回收的過渡期間規劃。

相關爭議

  • 稽核機制頻率與公開性:李坤城委員建議每兩年定期稽核並每年主動公開結果,行政院則主張採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並考量行政負擔,最終委員建議將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改為「應」。
  • 過渡期間與滾動檢討機制:行政院規劃6年過渡期及2年滾動檢討,部分委員認為時間過長且詐騙問題嚴重,主張縮短為4年或每年檢討,最終因涉及複雜跨部會權限交接而保留條文送朝野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委員提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時可直接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以提高效率。
  • 詢問稽核頻率是否應在子法中明定原則與框架。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指出個人資料外洩造成嚴重詐騙與財產權侵害,質疑行政院版第一條未一併修正立法目的將財產權納入。
  • 認為個資法審查應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個資會組織法進度同步。
  • 針對過渡期間主管機關回收期限及雙年期滾動檢討,建議將6年改為4年。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條文中有共識的部分優先通過以加速審議效率。
  • 建議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的「得」字修改為「應」以賦予明確責任。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非公務機關缺乏內部資安壓力,要求主管機關必須正面表列暫時不納管的非公務機關及其對應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關切子法配套措施是否能有效防範千變萬化的個資外洩手法。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認為個資法修法事關重大,建議過渡期後的檢討與進展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讓國人了解並督促委員會動能。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德 主任

  • 說明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旨在處理過去分散式監管問題,強化現有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落實。
  • 回應第一條立法目的雖未修正,但人格權侵害已包含非財產上與財產上損害。
  • 說明第十二條針對外洩事件通知義務不宜硬性規定24小時內完成,因個案樣態繁多且受害人數龐大時執行上有困難,未來將於子法規範處理原則。
  • 說明第二十一條之二稽核頻率將授權子法依機關規模與中央地方層級訂定合理頻率。
  • 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一採6年過渡期是參考日本獨立機關建置經驗,考量初期中央與地方近9,000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回收需要時間與人力資源,並將以公告方式正面表列行業歸屬。

相關後續

  • 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二節節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字「得」修正為「應」,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不予增訂。
  • 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6001
卷/期/冊
114/60/1
發布日期
2025-07-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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