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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06-24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保留條文與國民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主要爭點聚焦於該機關應為二級或三級獨立機關、委員人數規模、是否設立特任職位,以及聘用人員員額上限與防弊機制。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代表對機關層級與專業人才需求意見分歧,致使條文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機關層級、委員人數、職等規劃及聘用人員員額上限與相關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機關層級與獨立性:行政院版規劃為三級獨立機關,委員5至7人;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提升為二級獨立機關,並認為應經國會同意任命以確保獨立性。
  • 聘用人員員額與專業需求:行政院版規劃聘用人員上限為 50 人以因應新興科技與跨國個資稽核等專業人力需求;國民黨團則主張將聘用人員上限縮減為 20 人,避免淪為酬庸單位並確保人員對國家之忠誠與保密義務。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個資委員會提升為二級獨立機關,並由國會參與人事任命,以避免國會無法監督且防止機關喪失獨立性。
  • 認為個資委員會職權廣泛,若聘用人員高達 50 人且約聘比例過高,恐有淪為酬庸單位之虞,主張將聘用人員上限改為 20 人。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民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認為個資委員會作為更上位的監理單位,調升為二級獨立機關有其必要性。
  • 指出過去曾發生工作人員因利益洩漏健保資料等問題,因此個資委員會之聘用人員應受更嚴格標準檢驗,支持將聘用人員上限限制在 20 人。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德國等外國立法例直接搬到臺灣是否合適,並指出升格二級機關所涉及之人事任命與相關配套應一併討論。
  • 要求籌備處說明實務運作可能面臨的困境及需要立法院協助之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機關援引外國立法例時未全面考量各國國會同意任命之機制,並對行政部門過往表現能否取信於大眾保持高度存疑。
  • 支持吳宗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方向,並建議若卡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時,可透過在條文中明定排除適用來處理,未必要直接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德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

  • 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規劃之三級獨立機關,人數維持 5 至 7 人,以維持審議效率並符合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說明參考愛爾蘭及歐盟等立法例,其獨立機關多強調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未強制規定須經國會同意任命。
  • 說明聘用人員規劃 50 人上限是因應稽核、經濟產業政策及虛擬貨幣等新興技術與國際合作之專業人才需求,傳統公務體系一時難以尋得合適人選。

張秋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支持籌備處規劃,認為三級獨立機關之設定符合我國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體系。
  • 指出個資保護會屬專業導向而非政治性強的機關,其法定權限與委員獨立任期在三級架構下已能明確規範。
  • 說明約聘人員同樣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行政院要求必須透過公開甄選,合約中也會明定保密條款與行政中立規範,避免任用私人。

相關後續

  • 因朝野對機關層級、委員人數與聘用員額等條文存有歧異,協商未達成共識。
  • 決議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繼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6201
卷/期/冊
114/62/1
發布日期
2025-07-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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