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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稅捐優惠、運科導入及國發基金投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25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本次會議核心討論涵蓋增列運動科技應用、國發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以及將企業捐贈之營所稅加成減除額提高至175%並延長適用期限等關鍵議題。經朝野委員與行政部門充分溝通與協商,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以期透過實質租稅與資金誘因,全面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關於推廣全民運動賽事、運用數位與資訊科技提升產業競爭力、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及調高企業捐贈之營所稅加成減除額等重要修正方向。

相關爭議

企業捐贈營所稅加成減除比例:部分委員主張提高至250%,行政部門則考量國家財政平衡與稅式支出評估,最終獲共識參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標準調整至175%。

立法委員發言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提議將現行企業專戶捐贈體育團體的150%稅前扣除額提高至250%。
  • 主張針對主管機關核定的重點運動項目給予無上限扣除。
  • 建議配合運動部成立,授權行政院依年度政策與財政狀況滾動調整扣除上限。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運動大數據人工智慧分析產業獨立為單獨的運動產業類別。
  • 明定運動部成立後一年內須完成輔導及獎勵辦法的訂定。
  • 建議刪除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之捐贈費用列支,並限定合格捐贈對象以防止租稅濫用。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第十三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規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 提議於第二十六條增訂營利事業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以費用列支。

黃捷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企業捐助女子運動賽事或產業享有額外25%的稅捐優惠,以促進性別實質平等。
  • 強調長期以來運動場域及企業投資資源對女性不夠友善,需有更好政策引導女子運動良善發展。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對國發基金比照文創產業模式投資運動產業表示擔憂,提醒應記取文策院過去績效不彰與遭監察院糾正之教訓。
  • 關注體育署對於全民運動賽事範圍認定的標準,避免過於限縮而影響企業參與意願。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企業捐贈減免營所稅額度調高至250%,並認同在財政部與體育署協調下採用院版175%之方案。
  • 支持將業餘運動及重點賽事單位的捐贈優惠期間延長到10年。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說明配合運動部成立期程,針對主管機關名稱變更將以公告管轄變更方式辦理,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國發基金投資運動產業部分,目前已與國發會研擬初步實施方案,並納入監督與管理機制,與運發基金的融資及獎補助有所區隔。
  • 表示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二加成減除率,經與財政部及專家學者評估,為兼顧運動產業支持與國家財稅平衡,建議維持院版之175%。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指出營業稅率為5%且主要由消費者負擔,針對營利事業舉辦活動收取門票予以免稅不符公平合理原則,且會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 說明營利事業之捐贈從稅務角度屬贈與,院版將加成減除率從150%提高至175%,已實質增加35%之減稅利益。
  • 回應黃捷委員針對女子賽事之提議,表示財政部稅制設計屬中性,較不宜針對特定性別給予不同租稅減免,建議可透過主管部會之相關政策與糾正機制來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未來配合運動部成立以公告管轄變更方式辦理。
  • 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列運動博弈業或運動大數據獨立類別。
  • 第八條修正通過,增列「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並建立優惠融資管道。
  • 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免徵營業稅範圍。
  •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增列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予費用列支。
  • 第二十六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將企業捐贈加成減除率調高至175%並將業餘運動及重點賽事優惠期間延長至10年。
  • 通過張雅琳委員等人所提之附帶決議,要求明確定義無償捐贈行為。

原始資料

公報
1146301
卷/期/冊
114/63/1
發布日期
2025-07-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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