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6-25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位委員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加重高額詐欺罪刑責、增訂禁奢條款以及修正減刑要件,以封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衍生的裁判漏洞,並強化對被害人損害的填補與有效打擊詐欺犯罪組織。會中針對減刑條件與實務執行細節展開廣泛討論,最終決議繼續審查並請相關單位研議共識版本。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針對詐欺犯罪行為人未完全清償被害人債務前,增訂禁止其為奢侈生活之禁奢條款。
- 協助詐欺被害人早日獲得民事賠償並提升執行效能。
相關爭議
禁奢條款必要性與執行困難:內政部與法務部對禁奢條款立意表贊同,但法務部與司法院指出,禁奢條款涉及人身自由及財產權限制,且強制執行程序僅作形式審查,債權是否因詐欺而生及是否完全清償屬於實體判斷,民事執行處無從審查,現行強制執行法已有拘提、管收等強制手段。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詐欺犯罪分子被查獲且三審定讞後,若詐欺所得未還且過著正常豪華生活,對受害者極不公道。
- 參照債清法及行政執行法增訂禁奢條款,要求詐欺犯在未清償前必須過著禁奢生活。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對增訂禁奢條款之良善立意敬表贊同,但因涉及法務部及司法院執行事宜,建議增訂為第53條之1。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禁奢規定涉及限制人民自由及財產權,應採取法官保留,建議禁奢時點限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裁定。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針對詐欺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害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高額詐欺案件,提高其法定刑度。
- 嚴懲高額詐欺犯罪以強化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相關爭議
重罰與刑度衡平性:內政部與法務部贊同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內政部建議各層級刑度高低應併同考量組織犯罪條例等相關刑度衡平性,法務部則建議一併提高併科罰金金額。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內政部對詐欺犯採應予重罰立場,贊同提高刑度,但建議併同考量組織犯罪之刑度衡平性。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認同將被害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案件法定刑度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建議一併提高併科罰金金額。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定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僅限個人實際取得報酬,導致被告僅須自白即可獲減刑之漏洞,修正減刑要件。
- 刪除犯罪所得文字,改以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達成和解或支付調解金額等為減刑條件,以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減刑要件與犯罪所得定義之衝突:大法庭採個人報酬說引發車手僅繳回極少數不法報酬即可獲減刑之爭議;各界對於減刑條件應採取全額填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是維持法院個案裁量權等方向持不同意見,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提存與自白時點等技術細節亦尚待凝聚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參與詐欺者分得金額極少,但依現行規定繳回少量金額並自白即可減刑,提案要求應將詐欺獲取之財物全數賠償給當事人。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規定成為犯罪者教戰守則,車手僅交出微薄報酬即可減刑與立法原意相悖。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分階段區分自白與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等要件。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認同委員為回應民意所提之修法方向,但全額返還若涉及龐大共犯結構恐有執行困擾,建議與法務部版本併同討論。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認同將減刑事由修正為填補被害人損害並改為得減輕其刑,建議以被告偵審中全程自白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調解或和解金額為得減輕其刑條件。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尊重立法院修法權責,並針對法務部現場提出之草案建議釐清調解、提存、自動繳交及共犯組織犯罪所得範圍等實務執行細節。
相關後續
請相關部會與司法院針對第四十七條等條文研議共識版本,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6401
- 卷/期/冊
- 114/64/1
- 發布日期
- 2025-07-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